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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查灾核灾工作规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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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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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颁布部门:河北省应急管理厅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综合管理类

颁布日期:2019-09-27生效日期:2019-09-27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应急管理局、雄安新区安监局,厅有关处室、单位: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河北省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推进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的科学化、标准化,根据国家《自然灾害救助条例》、《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关于加强自然灾害救助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和《河北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省厅研究制订了《河北省查灾核灾工作规程》。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河北省应急管理厅
  2019年9月27日

《河北省查灾核灾工作规程》

  为有序、规范做好自然灾害灾区灾情核查工作,提高自然灾害救助决策的科学性,切实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根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关于加强自然灾害救助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和《河北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制定本工作规程。

  本规程所称灾情核查,是指自然灾害发生后,省、市、县应急管理部门及相关单位所开展的灾害信息采集、校验、分析、评估、会商、报告等工作。

  一、组织实施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在所辖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以后,按照本规程确定的核查原则,及时组织查灾核灾工作组赴灾区开展灾情现场核查工作。一般灾情的查灾核灾工作主要由救灾科(处、室)组织实施;启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重大以上灾情的查灾核灾工作由应急管理部门组织全局力量,并协同有关部门实施。灾害损失涉及工矿企业、基础设施和公益设施的,应急管理部门要协同相关行业部门会商核定。

  二、核查原则

  (一)灾情核查应当遵循科学、客观、及时、严谨的原则。

  (二)查灾核灾工作由应急管理部门按照灾情分级组织实施。核查区域原则上以灾害损失及救助任务重的区域为重点,具体核查对象随机抽样确定。

  (三)分级范围。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在灾情稳定后及时组织工作组赴灾区现场开展灾情核查工作,对一次灾害过程未达救灾应急响应启动条件的,应按照以下标准派出工作组,指导灾区开展查灾核灾工作。具体分级范围如下:

  1、县级:有灾必查;

  2、设区市级:直接经济损失达到1000万;死亡(失踪)人员;倒塌房屋达到30间或一般损坏房屋达到200间;紧急转移安置人员达到500人的;

  3、省级:直接经济损失达到3000万;死亡(失踪)人数达到2人;倒塌房屋达到100间或一般损坏房屋达到500间;紧急转移安置人员达到1000人的。

  三、核查人员、方法及程序

  (一)灾情核查工作组成员。

  市县级:以应急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为主,视情联合有关涉灾部门、聘请有关行业领域专家组成工作组。

  省级:以省应急管理厅工作人员为主,依托省减灾中心专业力量,视情联合有关涉灾部门、聘请有关行业领域专家组成工作组。

  (二)查阅资料和台账。查灾核灾工作组调阅各级应急管理部门上报灾情相关资料及公文情况,查看住房建设部门或其他专业部门对因灾倒塌、严重受损房屋及农作物严重受损的鉴定情况等。

  (三)召开座谈会。查灾核灾工作组召开座谈会,听取受灾市、县应急管理部门汇报救灾工作情况,听取受灾镇(街)、村组干部和受灾户介绍灾害情况。

  (四)入户调查。查灾核灾工作组对确定抽查的受灾行政村或自然村受灾户逐一进行入户调查。

  (五)观看影像资料。观看受灾县(市、区)、乡镇有关视频、图片资料。

  灾情核查填写查灾核灾工作记录表(附件3),采取全面核查与随机抽查相结合。

  四、核查内容

  (一)受灾总体情况。核查一次灾害过程的灾害特点、涉及范围(乡镇、村组)、受灾人口、因灾死亡(失踪)人口、紧急转移安置人口,农作物受灾及绝收面积,倒塌房屋户数和间数、损坏房屋间数,直接经济损失等相关指标及核算过程依据。

  (二)因灾死亡(失踪)人员情况。核查因灾死亡(失踪)人员姓名及家庭基本情况、事故发生时间、具体原因。

  (三)因灾倒塌房屋情况。按照因灾倒塌房屋政策界定标准,对照因灾倒塌房屋台帐进行随机抽查,深入倒房户家中,查看户主姓名、家庭成员、倒房情况等情况。

  (四)需过渡期救助人员数量。按照“过渡期生活救助对象政策界定标准”,深入需过渡期生活救助的农户家中,进行核查。

  (五)紧急转移安置人员情况。紧急转移安置方式、安置人数、安置人员的吃、穿、住、饮、医保障情况。

  (六)发放救助款物情况。灾区安排和发放救灾款物数量、发放方式和救灾款物监管等情况。

  五、核查比例要求

  (一)县级核查。县级应急管理部门核查所辖受灾乡、镇(街)数量不低于总数的50%,核查受灾行政村数量不低于总数的30%。

  (二)设区市抽查。设区市应急管理部门抽查所辖受灾县(市、区)数量不低于总数的30%,抽查受灾乡、镇(街)数量不低于总数的10%,抽查受灾行政村数量不低于总数的10%。

  (三)省级抽查。省应急管理厅根据灾情,抽查全省受灾设区市数量不低于总数的20%,抽查受灾县(市、区)数量不低于总数的5%,抽查受灾乡、镇(街)数量不低于总数的5%。

  六、主要指标界定

  (一)因灾造成的农作物和居民住房损失情况要依照《河北省自然灾害农业损失评估标准》(附件1)、《河北省自然灾害房屋损失评估标准》(附件2),并结合国家《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开展评估认定。

  (二)因灾死亡或失踪人口:因灾死亡人口是指以自然灾害为直接原因导致死亡的人员数量(含非常住人口);因灾失踪人口是指以灾害为直接原因导致下落不明,暂时无法确认死亡的人员数量(含非常住人口)。

  (三)需过渡性救助人口:指因自然灾害导致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无房可住(因灾房屋全部倒塌,或房屋严重损坏、经县级以上住房建设部门鉴定为D级危房需重建的)、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需政府予以解决灾后过渡期间的基本生活困难的人员数量(上述三项条件必须同时具备)。

  (四)紧急转移安置人口:指因受自然灾害风险威胁或自然灾害袭击,需进行安置的人员数量(含非常住人口)。

  七、核查时间

  (一)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在灾情稳定后,4天内完成灾情评估、核查报告工作,经陪同查灾人员签字确认后存档。

  (二)设区市应急管理部门在灾情稳定后,7日内完成灾情评估、核查报告工作,经陪同查灾人员签字确认后存档。

  (三)省级应急管理部门在灾情稳定后,10日内完成灾情评估、核查报告工作,经陪同查灾人员签字确认后存档。

  八、核查认定

  (一)分析评估。根据现场检查核实的情况,结合自然资源、水利、住建、农业农村、气象、地震等相关部门提供的灾情背景、实时数据和技术资料,综合分析灾害损失情况,对各地灾情数据偏差进行测算、校验,对市、县灾情数据进行修正,得出工作组认定的灾情数据。单县直接经济损失达到1000万或全市直接经济损失达到3000万,需填报灾害损失评估表格(附件4),由市级应急管理部门审批后报省应急管理厅。

  (二)撰写报告。查灾核灾和分析评估结束后,工作组应及时撰写核查评估报告,并向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告。核查评估报告内容包括:现场核查工作开展情况、灾区灾情实际情况、灾情数据偏差计算及损失评估过程、核查结果和相关建议等。

  附件:1、河北省自然灾害农业损失评估标准

  2、河北省自然灾害房屋损失评估标准

  3、查灾核灾工作记录

  4、灾害损失评估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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