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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推进排污许可证后执法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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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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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陕环函〔2019〕291号

颁布部门:陕西省生态环境厅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污染排放与治理类

颁布日期:2019-10-23生效日期:2019-10-23

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韩城市生态环境局,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生态环境局,省生态环境执法总队:

  排污许可证既是企事业单位的守法文书,也是生态环境部门的执法依据。依证执法检查是排污许可制度落实到位的关键环节,为进一步做好我省排污许可证后执法工作,依据《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国办发〔2016〕81号)《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保部令第48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计划的通知》(陕政办发〔2017〕34号)要求,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确立排污许可制度在固定污染源环境管理中的核心地位,实现对污染物排放的“一证式”管理,推动排污许可制有效落实,使企业从“要我守法”向“我要守法”转变,强化排污单位依法排污意识,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

  二、工作任务

  (一)执法对象。各市、县(区)生态环境执法部门对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所有企事业单位开展执法检查,把排污许可证后执法检查与“双随机”等执法检查相结合,对照排污许可证有关要求开展现场执法检查。

  (二)工作分工。各市、县(区)排污许可证核发部门及时向同级生态环境执法部门提交已核发排污许可证排污单位信息。省级生态环境执法部门总体负责全省排污许可证执法检查指导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所有排污单位执法检查由各市、县(区)生态环境执法部门负责。省级生态环境执法部门对全省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进行抽查执法。

  (三)工作步骤。

  1.各市、县(区)生态环境执法部门要制定排污许可证后管理执法计划,结合排污单位环境信用记录,确定执法监管重点和检查频次。每年至少组织开展1次排污许可执法检查,对于有多次违规记录的排污单位,应当提高检查频次。

  2.检查排污许可证正本是否按要求悬挂在生产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对照排污许可证副本载明要求及“陕西省排污许可证行业执法表”,检查排污许可执行报告是否按时提交;是否符合许可排放浓度和许可排放量;是否有通过未经许可的排放口排放污染物的行为;在线监测数据联网报送是否正常;环境管理台帐是否记录齐全等。

  3.各市、县(区)生态环境执法部门应当将现场检查的时间、内容、结果以及处罚决定记入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依法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布监管执法信息、无排污许可证和违反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污的排污单位名单。

  4.对发现的无证排污企业依法依规处罚后将名单提供给排污许可证核发部门,排污许可证核发部门做好核发工作。

  三、保障措施

  (一)各市、县(区)生态环境部门切实加强排污许可证核发与环评、监测、执法的协同监管,密切联动,形成衔接顺畅的证后管理体系,全面助力我省污染防治攻坚战。

  (二)加强对证后管理执法检查宣传报道力度,曝光一批企业环境违法行为,发挥典型案例的震慑作用,使“持证排污,按证排污”的法律要求得到广泛宣传,深入人心。

  (三)加大执法人员业务培训力度,在全省开展排污许可执法检查业务培训,确保证后执法工作成效,排污许可核发部门做好培训配合工作。

  (四)按照《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对“先领证再整改”的企业,督促企业在整改期内认真落实整改承诺,对到期整改不落实的严肃实施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许可证。

  (五)发挥信息公开作用,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做好执法检查工作,并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及时公开违法企业名单及查处情况,将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违法情况纳入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体系。

  (六)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第十七款,将各市(区)排污许可制落实情况纳入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跟踪评估实施情况,对落实不力的进行问责。

  陕西省生态环境厅
  2019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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