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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发布《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清单(2019年本)》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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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浙环发〔2019〕22号

颁布部门: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建设项目管理类

颁布日期:2019-11-18生效日期:2019-12-20

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86号)和《关于发布〈生态环境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9年本)〉的公告》(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第8号),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清单(2019年本)》予以发布。除生态环境部《关于发布〈生态环境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9年本)〉的公告》(生态环境部公告 2019年 第8号)以及本通知所列的审批事项外,其余的均归设区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

  本通知自2019年12月20日起实施。《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发布〈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清单(2015年本)〉及〈设区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重污染、高环境风险以及严重影响生态的建设项目清单(2015年本)〉的通知》(浙环发〔2015〕38号)中非辐射类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权限以及此前我省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管理权限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意见为准。

  附件: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清单(2019年本)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2019年11月18日

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清单(2019年本)

  一、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确定的重污染、高环境风险以及严重影响生态的建设项目(副省级城市、计划单列市、舟山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享有辖区内建设项目省级环评审批权限;金华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享有义乌辖区内建设项目省级环评审批权限)

  (一)新建燃煤火力发电(含热电)项目。

  (二)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石油加工、炼焦业、化学纤维制造业、农药原药、有机合成染料、化学原料药制造项目,但位于已依法进行规划环评的省级以上各类园区的除外。

  (三)新建水泥制造项目。

  (四)新建平板玻璃制造项目。

  (五)以金属矿石为原料的炼铁、炼钢项目。

  (六)以金属矿石为原料的铜、铅、锌、稀土冶炼项目。

  二、辐射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仍按照《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发布<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清单(2015年本)>及<设区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重污染、高环境风险以及严重影响生态的建设项目清单(2015年本)>的通知》执行

  三、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委托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

  四、选址跨设区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五、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由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的其他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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