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含定州市、辛集市)应急管理局,雄安新区安全监管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安全培训监督管理工作,积极构建企业社会培训、政府考核、培考分离、标准统一、管理规范的安全培训考试工作格局,充分运用现代网络和信息化、智能化、现场实操、在线培训为抓手大力提升安全培训质量,切实强化各类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和安全意识,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结合当前我省安全培训工作的实际,按照《河北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实施细则》《河北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细则》《规定》)的要求,现就加强全省安全培训考试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全面加强安全培训机构从业条件和培训行为监督检查工作,确保条件达标,培训到位
(一)各市级应急管理局要加强对本区域内安全培训机构从业条件的核查工作,核查重点包括:机构管理制度、人员配备、场地设施、专兼职教师、档案管理以及培训班管理等情况。对于新申请机构或变更培训范围的机构依据《细则》《规定》要求,按照各级管理权限职责分工进行核查上报。
(二)加强对培训班日常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市、县应急管理局应根据属地管理的原则,对于在本地区从事安全培训的机构进行培训行为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培训班日程计划安排与现场是否一致,授课时间、地点是否随意变更,培训人员考勤签到情况,授课专兼职教师情况,培训内容与大纲的符合性等。随机抽查学员档案管理情况,是否做到一期一档,档案内容要素是否齐全,电子档案及纸质档案是否同时备份,是否与培训学员或单位签订服务协议等,坚决打击游击式培训和虚假培训。
二、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着力推行网络在线培训
(一)各种理论培训可通过网络在线培训的方式进行。安全培训机构采用网络在线培训时,“三项岗位”人员的培训原则上使用省厅统一公开招募的在线培训平台。对于已经投入建设试用并经省厅组织专家审查合格的在线平台,可用于本机构自主招生的学员在线培训;对于提供企业一线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网络在线平台由企业自行组织审查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审查;所有未经专家审查的平台一律停止使用。
(二)用于“三项岗位”人员培训的网络在线平台一律接入“河北省安全培训考试系统”,并开通第三方监管账户,上报省厅人事培训处,账户功能包括:查询培训对象报名信息,所在学习的班次,学习时间及进度,最终完成的学时及学习内容情况;学员对课程的评价反馈情况。
(三)线上培训原则上不得超过理论培训学时的50%,条件成熟的平台可适当放宽,逐步达到总学时的70%,并且实现各类复审培训可100%通过网络在线进行。
(四)各安全培训机构要严格线下课堂培训教学的时间和内容,确保与线上培训在内容和学时上相衔接,使培训不走过场,培训质量不断提升。
(五)各在线培训平台要强化培训课程质量反馈,加强对培训平台的管理,对于学员满意度低或质量较差的课程要及时下架更新。凡是课程滥竽充数,学员反响强烈,不及时更新的平台,一经发现,暂停对平台的使用,直至整改到位。
三、严格考试工作流程,强化考试监督管理工作
(一)各级考试管理部门和考试点要严格按照省应急管理厅考试工作流程开展工作,加强对考务人员的教育培训,持续完善考试场地建设工作,强化运用科技手段进行考试人员身份识别,减少人为因素的影响,杜绝人员替代考试。
(二)强化考试过程监管。考务人员要严格按照考试纪律要求,严格实操考试标准,注重考试全过程监督,并填写好监考场记录。各考试点要按《细则》《规定》要求对每场考试全程录像并存储,逐步建立起与省考试中心实时联网的视频监控系统,对于未按规定时间和要求接入全省监控系统的考试点,实行停考制度。
(三)严肃考试纪律,加强考务人员管理。对于考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营私舞弊,收受好处,为考试对象提供帮助或便利,一经查实,一律严格从重予以处理,情节严重的直接清离考务人员队伍,并通报各给市级政府相关部门。
四、加强安全培训监督执法,确保检查到位,处罚整改到位
(一)有关安全培训机构要对照《细则》《规定》自查从业条件存在的问题,按要求及时整改到位,对于不具备培训条件或到期整改不到位的机构实行封号处理,并在省厅网站“培训曝光台”予以公布。
(二)各培训机构要严格遵守国家和省厅的培训政策规定,持续改善培训条件,加强培训管理,依法依规培训,确保按纲施训,培训到位。对于未按纲施训或虚假培训的机构,一经发现先停业整顿三个月,问题严重的停业半年,直至驱离培训市场。
(三)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加强安全培训的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对于不具备培训从业条件,未在省厅网站公示的安全培训机构开展“三项岗位人员”培训的一律取缔,并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四)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把企业一线从业人员“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当作一项重要工作来抓,严格落实《细则》的有关规定,夯实安全培训的基础基层工作。加强对企业内部安全培训机构的监督指导,对于具备培训从业条件的指导其精心策划,按纲施训,强化岗位操作安全,注重培训效果。对于不具备培训条件的企业要与有关社会培训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凡是未签订协议或未开展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企业,一律按有关规定严格处罚。
(五)加强对企业特殊时段安全培训的监督检查工作。对于离岗半年以上或新转岗员工应当重新培训;对于企业采用“四新”时,应当进行专门的安全培训。对企业停产检修、设备大修前以及结束停产停业、停工、停止建设恢复生产经营前,对有关的其他从业人员必须进行专项安全培训。对于未按规定进行培训、未建立培训档案记录的一律从严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