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自治县)生态环境局、万盛经开区环保局,两江新区分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工业炉窑(包括水泥窑和工业回转窑)协同处置污染土壤环境管理,保障环境安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污染土壤处置事前管控
利用工业炉窑从事污染土壤协同处置的单位(以下简称“处置单位”)是污染土壤处置的污染防治责任主体。处置单位原则上应当避开人口密集区,在环境影响评价阶段,根据处置污染土壤的类型和处置工艺要求,编制接收处置污染土壤技术方案,明确可接纳污染土壤的类型、污染物的最高浓度、允许投加最大量和投加速率,开展相应的处置设施改造,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处置单位应建设满足规范要求的污染土壤贮存场所或设施,具备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的措施。需处置的污染土壤经鉴别属于危险废物的,还应当满足危险废物处置相关规定。
区县(自治县)生态环境部门要认真履行属地监管责任,将处置单位纳入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管理,切实加强污染土壤处置的环境监管。要求处置单位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并按年度向生态环境局报告排放情况;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保证持续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制定、实施自行监测方案,并将监测数据报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局要将上述规定的义务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
二、加强污染土壤处置过程管控
污染土壤转运前,修复施工单位、处置单位应当将运输时间、方式、路线和污染土壤数量、去向、最终处置措施等相关情况提前5个工作日向所在地和接收地区县(自治县)生态环境部门报告。转移过程应填写污染土壤转移联单,经鉴别属于危险废物的,还应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污染土壤应当安全分类存放,严禁非法贮存、转移和倾倒。处置单位应当建立污染土壤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污染土壤的接收、贮存及处置等情况;以年度为周期,接收、贮存、处置的污染土壤总量不得超过环境影响评价批复和技术方案确定的总量。规范处置污染土壤,建立污染土壤处置运行记录,处置过程中掺烧污染土壤不得超过环境影响评价批复和技术方案确定的量。加大对污染土壤处置技术人员和相关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力度,提高污染处置和环境管理水平。
区县(自治县)生态环境部门要定期对处置单位贮存、处置情况进行检查,核实其污染土壤接收数量及贮存、处置等情况,核查其贮存、处置设施是否符合规范要求;检查企业是否自觉履行主体责任,是否建立污染土壤处置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根据处置方案,对处置单位的污染物排放情况开展监督性监测。
三、加强污染土壤处置信息公开
处置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技术规范》(HJ662-2013)《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GB30485-2013)等标准规范和技术方案要求,开展产品重金属浸出浓度和大气污染物浓度监测,每季度将接收污染土壤的类型、接收、贮存、处置量以及监测结果报所在地区县(自治县)生态环境部门;每年度形成污染土壤处置工作报告,报所在地区县(自治县)生态环境部门,并向社会公开。
区县(自治县)生态环境部门要认真履行属地监管责任,切实加强污染土壤处置的环境监管,开展工业炉窑协同处置污染土壤终端核查工作,落实上述工作要求,对不符合要求的企业下达书面整改通知。要督促处置单位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将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每年1月31日前,区县(自治县)生态环境部门向市生态环境局报送上一年度辖区处置单位监督管理工作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