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EHS平台! 设为首页 收藏
EHS中国 法规首页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的通知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的通知

收藏

下载法规

我要纠错

条款摘要

资料来自公开网络,仅提供网友学习讨论使用

原文版权归原版权人拥有

发文字号:粤市监规字〔2019〕8号

颁布部门: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综合管理类

颁布日期:2019-12-25生效日期:2020-02-01

各地级以上市市场监管局,省市场监督局机关各处室、派出机构: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已经省局局务会审议通过,并经省司法厅审核。现予以印发。各地级以上市市场监管局参照执行。

  附件1:《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

  附件2:《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2月25日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确保依法、合理行政,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省局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省局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守本规则。
  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范性文件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省局在实施行政处罚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等因素,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的权限。

  第四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原则。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裁量条件、处罚种类和幅度,依照法定权限,遵守法定程序。
  (二)过罚相当原则。以事实为依据,处罚的种类和幅度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等相当。
  (三)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兼顾纠正违法行为和教育当事人,引导当事人自觉守法。
  (四)综合裁量原则。综合考虑个案情况,兼顾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当事人主客观情况等相关因素,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统一。

  第五条 对当事人作出一般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或者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应当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内进行裁量并作出决定。

  第六条 不予行政处罚是指因法定原因对特定违法行为不给予行政处罚。

  第七条 减轻行政处罚是指适用法定行政处罚最低限度以下的处罚种类或者处罚幅度。

  第八条 从轻行政处罚是指在依法可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轻、较少的处罚种类或者较低的处罚幅度。

  第九条 从重行政处罚是指在依法可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重、较多的处罚种类或者较高的处罚幅度。

  第十条 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规则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应当给予一般行政处罚。

  第十一条 一般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的罚款幅度分别按照下列方式计算:
  一般处罚:[Y+(X-Y)×30%]以上,[Y+(X-Y)×70%]以下,以上、以下限均不含本数;
  从轻处罚:[Y+(X-Y)×30%]以下至法定最低罚款金额;
  从重处罚:[Y+(X-Y)×70%]以上至法定最高处罚金额。
  X为法定最高处罚金额,Y法定最低处罚金额,没有最低处罚金额时,Y值为零。

  第十二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常用的行政处罚种类中,警告是较轻的行政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是较重的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轻重程度介于两者之间。

  第十三条 违法行为既有从轻处罚情节,又有从重处罚情节的,按照过罚相当的原则,综合考量确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

  第十四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处”的行政处罚,属于减轻情形的,不予处罚;属于从轻情形的,可以处罚;属于一般情形和从重情形的,应当处罚。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
  (一)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
  (五)其他应当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其他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
  (三)受他人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五)当事人有充分证据证明不存在主观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
  (六)违法行为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
  (七)其他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第十八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从重行政处罚的,应当依法从重行政处罚。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重处罚:
  (一)在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或者社会安全事件期间实施违法行为的;
  (二)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内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其他依法可以从重行政处罚的。

  第二十条 案件承办机构应当收集可能影响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证据,对当事人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进行核实。

  第二十一条 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行使自由裁量权的理由和依据。

  第二十二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的监督,发现行政处罚裁量违法或者不当的,及时予以纠正。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有效期为五年,自2020年2月1日起实施。原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09年5月27日发布的《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原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于2014年12月30日发布的《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粤质监〔2014〕95号)、原广东省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12月4日发布的《广东省知识产权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粤知〔2017〕259号)同时废止。

下载相关附件

同地区相关
广东省民用核设施核事故预防和应急管理条例
关于印发《广东省水泥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工作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等8部门关于印发《广东省甲烷排放控制工作方案》的通知
关于答复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商请进一步明确VOCs源头替代项目减排量核算方法有关事项的函
广东省应急管理厅 广东省司法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总工会 广东省普法办关于组织参加第五届全国应急管理普法知识竞赛活动的通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工地塔式起重机全面安装使用安全监控系统的通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防汛防旱防风防冻应急预案的通知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更新广东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的通知
同专业相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第五版)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冬春季节和疫情防控特殊时期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通告
杭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和2020年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的通告
杭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认真做好企业复工复产安全生产工作意见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杭州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等16件市政府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复工复产工作的通知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同行业相关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河北省企业生态环境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远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2023年版)的通知
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延长《清远市禁止、限制和控制危险化学品目录(试行)》有效期的通知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低效失效大气污染治理设施排查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城乡雨污水治理攻坚行动方案(2024-2027年)的通知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优化排水管理体制机制的实施意见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