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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防御台风应急预案的通知(已废止)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防御台风应急预案的通知(已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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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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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苏政办函〔2020〕13号

颁布部门: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事故与应急类

颁布日期:2020-01-17生效日期:2020-01-17

  备注:本法规已于2024年4月8日被《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防御台风应急预案的通知》(苏政办函〔2024〕32号)废止,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江苏省防御台风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2008年4月1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由省防汛防旱指挥部印发的《江苏省防御台风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1月17日

江苏省防御台风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指挥机构

  2.2 工作职责

  2.3 工作小组

  2.4 办事机构

  2.5 地方政府防御台风组织机构

  2.6 基层防御台风组织机构

  3 监测预报、预警与预防

  3.1 监测预报

  3.2 预警

  3.3 预防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级别与启动条件

  4.2 应急响应行动

  4.3 信息发布与新闻报道

  5 保障措施

  5.1 应急队伍保障

  5.2 电力保障

  5.3 通信保障

  5.4 交通保障

  5.5 治安保障

  5.6 物资保障

  5.7 卫生保障

  5.8 生活保障

  5.9 资金保障

  5.10 宣传保障

  6 善后工作

  6.1 灾后救灾工作要求

  6.2 工程或设施损毁应急修复

  6.3 补偿要求

  6.4 总结评估

  7 附则

  7.1 奖惩

  7.2 预案管理

  7.3 预案解释部门

  7.4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贯彻新时期防灾减灾救灾新理念,规范开展台风防御工作,全面提升我省台风灾害应对处置能力,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经济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以及《江苏省防洪条例》《江苏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省境内台风灾害的防御及应急处置工作。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坚持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最大程度地减少台风灾害造成的危害和损失。

  (2)以防为主,多措并举。坚持“防、避、抢、救”各项措施相结合,不断提高防御台风的应急处置工作水平,增强防御台风的应急处置能力。

  (3)因地制宜,突出重点。坚持从实际出发,全面分析台风可能带来的危害,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

  (4)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各级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防御台风工作的责任主体,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

  (5)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坚持社会参与、军民结合、专群结合、平战结合的原则,发生台风及次生灾害时,事发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迅速响应,各有关部门联合行动,及时、高效开展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指挥机构

  省防御台风工作指挥机构为江苏省防汛抗旱指挥部。

  省防汛抗旱指挥部由指挥、常务副指挥、副指挥、秘书长及成员单位组成。

  省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包括:东部战区联合参谋部作战局、省军区、武警江苏省总队、省委宣传部、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应急厅、省粮食和储备局、省气象局、省通信管理局、省消防救援总队、省供销合作总社、中国安能建设集团总公司第二工程局、上海铁路局南京办事处、省电力公司、中国石化江苏石油分公司、江苏交通控股公司。

  江苏海事局、连云港海事局、民航江苏安全监管局等相关部门参与防御台风工作。

  2.2 工作职责

  2.2.1 指挥机构职责

  省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组织领导全省防御台风工作,制定防御台风的政策、规程和工作制度等,及时部署落实防御台风的各项准备工作,决定启动、变更和结束防御台风应急响应,下达应急抢险指令,掌握全省防御台风动态,动员社会力量参与防御台风抢险救灾并组织实施防御台风抢险救灾工作措施,开展灾后处置,并做好有关协调工作。

  2.2.2 指挥机构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职责

  东部战区联合参谋部作战局:牵头负责协调军队参加抢险救灾工作。

  省军区:负责组织协调驻苏现役部队、预备役部队和民兵支持地方开展防御台风工作,协助地方政府转移安置受灾群众。

  武警江苏省总队:负责协调武警部队支持地方开展防御台风工作;加强对重要目标的安全保卫,协同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协助地方政府转移安置受灾群众。

  省委宣传部:负责把握全省防御台风宣传工作导向,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协调、指导新闻媒体做好防御台风的新闻报道工作。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协调安排防台工程建设、除险加固、损毁工程修复计划、资金以及防台救灾资金计划。

  省教育厅:负责组织学校检查校舍、围墙安全,指导师生防灾避灾,加强师生防御台风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师生防范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指导协调公共通信设施的防御台风建设和应急抢护,做好台风影响期间防台通信保障工作;根据抢险救灾需要,协调调度应急通信设施;负责协调防御台风抢险救灾所需有关物资器材的供应和调度。

  省公安厅:负责维护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依法打击阻挠防御台风工作、造谣惑众和盗窃、哄抢防台物资以及破坏防台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协助有关部门妥善处置因防御台风引发的群体性治安事件,协助有关部门组织群众从危险地区安全转移和安置。

  省财政厅:按规定保障防台救灾工作所需资金,及时安排下达抢险救灾、损毁修复等防台经费,并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管。

  省自然资源厅:负责地质灾害预防,防治因台风影响导致的山体滑坡、崩塌等突发性地质灾害;指导开展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发布海洋灾害预警预报,参与重大海洋灾害应急处置。

  省生态环境厅:负责水质及海洋环境监测预报,及时提供水源污染情况,做好污染源的调查与处理工作。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城市排水防涝设施的规划建设和安全管理,指导各地组织协调城市排水防涝工作;指导各地开展建筑工地和城市危房安全检查,做好有关人员的安全转移工作;指导各地做好城市高楼塔吊、广告牌等高空构筑物的加固工作;指导各地加强市政设施的防护和巡查,做好城市树木的支护工作。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组织协调地方交通主管部门做好公路、水运设施防御台风安全工作;发布省内重要河湖航行警告,督促指导船舶安全避风,及时开展遇险船舶的搜寻救助工作;协调抢险救灾物资调运,协同公安机关组织地方交通主管部门做好交通疏导和车辆分流工作,保障防台抢险救灾车辆船只的畅通。

  省水利厅:负责洪涝灾害防御工作,开展水情、工情、险情信息监测预报预警,承担台风防御期间重要水工程调度工作、防汛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和省级水利防汛物资储备调运,负责水利工程设施水毁修复,提出防汛抢险经费安排计划。

  省农业农村厅:负责组织协调渔船回港和沿海养殖人员上岸避风;做好农业遭受台风灾害的防灾、减灾和救灾工作,做好农业灾害情况统计、灾后防疫和抗灾救灾技术指导服务。

  省文化和旅游厅:负责督促受台风影响地区旅游景区、景点的防御工作以及游客的转移安置工作。

  省卫生健康委:指导事故发生地开展医疗救援、卫生防疫和卫生监督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并根据需要协调省外医疗卫生救援资源开展医疗卫生工作。

  省应急厅:负责组织台风防御期间应急抢险救援及救灾工作,依法统一发布灾情,统一调度应急抢险救灾物资及装备;提出防御台风抢险救援和救灾补助经费安排计划,指导开展台风灾害调查评估工作。

  省粮食和储备局:负责协调保障灾区生活物资供应,组织做好省级救灾物资的储备和管理工作,根据省应急厅的指令按程序组织调运。

  省气象局:负责监测、分析和预测台风动向,及时发布预报、预警信息,实时提供相关气象信息。

  省通信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省内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向社会公众发送有关防御台风预警短信,指导省内基础电信运营企业、铁塔公司做好公众通信网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省消防救援总队:负责组织、指挥各级消防救援队伍参与抢险救援工作,参与组织协调动员各类社会救援力量参加救援任务,协助地方政府疏散和营救危险地区的群众。

  省供销合作总社:发挥供销合作社系统连锁超市、农产品批发市场的调节作用,做好应急期间农副产品的供应和市场稳价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其它工作。

  中国安能建设集团总公司第二工程局:参与抢险救援救灾工作。

  上海铁路局南京办事处:负责督促检查辖区内铁路系统的防台工作措施的落实,负责防台抢险救灾物资、设备和人员的铁路运输。

  省电力公司:负责电力安全生产和电力应急管理工作、电力建设工程和电力设备设施的防台安全管理,协调保障电力设施的安全运行。

  中石化江苏石油分公司:负责防台成品油货源的组织、储备、调运和供应。

  江苏交通控股公司:负责管辖高速公路的安全、畅通,保障防台救灾物资优先通行。

  江苏海事局:负责发布长江及海上航行警告,督促和指导船舶安全避风,及时开展遇险船舶的搜寻救助工作。

  连云港海事局:负责发布连云港、盐城海上航行警告,督促和指导船舶安全避风,及时开展遇险船舶的搜寻救助工作。

  民航江苏安全监管局:负责监督检查省内民航系统防御台风工作。

  2.3 工作小组

  省防汛抗旱指挥部根据需要可设立综合协调组、信息发布组、抢险救援组、通信保障组、后勤保障组、专家支持组、救灾核灾组等工作小组,分工负责紧急情况下的防御台风工作。

  综合协调组由省应急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等单位组成,主要负责协调处理抢险救灾相关事宜,协助省防指领导协调各工作组的处置工作。

  信息发布组由省应急厅、省水利厅、省委宣传部等单位组成,主要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有关新闻单位及时报道台风灾情和抢险救灾工作情况。

  抢险救援组由省应急厅、省消防救援总队、东部战区联合参谋部作战局、省军区、武警江苏省总队、中国安能建设集团总公司第二工程局等单位组成,主要负责协调、组织抢险应急队伍开展现场处置,根据需要协调、调遣后续处置和增援力量。

  通信保障组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通信管理局等单位组成,主要负责保障公用网通信畅通。

  后勤保障组由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应急厅、省卫生健康委、省粮食和储备局、省供销合作总社、上海铁路局南京办事处、省电力公司、中石化江苏石油分公司、江苏交通控股公司等单位组成,主要负责落实抢险救灾资金,保障抢险救灾物资,确保应急需要。

  专家支持组由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村农业厅、省应急厅、省气象局等单位组成,主要负责参加防御和处置台风灾害和重大工程险情会商,为省防指提供决策咨询、工作建议和技术保障。

  救灾核灾组由省应急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村农业厅等单位组成,主要负责有序开展台风灾害核灾工作,保障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制定救灾方案。

  2.4 办事机构

  办事机构为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

  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按照省防汛抗旱指挥部的部署要求,组织协调全省防御台风工作,指导督促地方和有关部门的防御台风工作。

  2.5 地方政府防御台风组织机构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在本级党委、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的领导下,组织协调本地区的防御台风工作,其办事机构为同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

  2.6 基层防御台风组织机构

  乡镇(街道)、村(社区)和企事业单位按照基层防御台风工作要求,明确职责和人员,在县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和乡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做好本地区和本单位的防御台风工作。

  3 监测预报、预警与预防

  3.1 监测预报

  省气象局负责监测台风生成、发展、登陆和消失的过程,做好台风未来趋势及可能影响地区的风力、降雨等趋势预报,及时报告台风实时路径、强度、速度和降雨过程、范围、强度等信息,并向社会发布。省水利厅负责江河湖库水情、工情的监测和预报,省自然资源厅负责地质灾害、风暴潮和海浪的监测和预报。其他部门做好相关的监测与预报工作。

  3.2 预警

  台风预警是针对台风影响所造成的强风、暴雨、洪水与风暴潮等超过一定标准而向社会所进行的警示活动。预警级别由高到低一般分为Ⅰ、Ⅱ、Ⅲ、Ⅳ级,分别用红、橙、黄、蓝四种颜色标示。

  (1)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地质灾害、风暴潮的监测预报,发布预警信息。

  (2)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发布城区高空建筑设施、城乡危旧房屋等方面的预警信息。

  (3)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发布公路、港口、内河(航道)、湖区(航道)、渡口、码头(长江除外)等方面的预警信息。

  (4)水利部门负责发布江河湖库水情、水工程安全预警信息。

  (5)农业农村部门组负责向出港捕捞船只、设施种植和养殖主体发布预警信息。

  (6)文化旅游部门负责发布重大活动、旅游景区等安全提示信息。

  (7)气象部门密切监测台风的生成、发展、登陆和消失全过程,做好未来趋势预报,负责发布台风、暴雨等气象预警信息。

  (8)电力部门负责发布电力方面的预警信息。

  (9)沿江沿海海事部门负责发布长江及沿海在港、航行船舶的预警信息。

  (10)民航部门负责发布民航方面的预警信息。

  (11)宣传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新闻媒体及时播报有关预警信息。

  (12)其他有关部门做好相关预警工作。

  各部门负责将行业预警信息报送同级防汛抗旱指挥部。

  3.3 预防

  各级各部门应按照职责要求做好各项预防工作,组织各单位与公民积极开展自我防范。

  3.3.1 预防准备

  (1)组织准备。构建台风灾害易发重点区域防御机制和监测网络,落实责任人、抢险队伍和预警措施,加强专业机动抢险队和服务组织机构的建设。

  (2)工程准备。对存在病险的各类工程及基础设施实行应急除险加固,落实防台期间安全措施。

  (3)预案准备。省防指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修订完善本系统(部门)防御台风应急预案。

  (4)物资准备。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分区域储备必需的抢险救灾物资和设备,在防御重点部位,储备一定数量的机动抢险及救灾物资和设备。

  (5)通信准备。组织基础电信运营企业、铁塔公司建立应急通信保障队伍,做好公众通信网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利用公用通信网络,保证通信专用网、台风易发区等预警反馈系统完好畅通。健全水文、气象测报网,确保雨情、水情、风情、工情、灾情信息和指挥调度指令及时传递。

  3.3.2 防御台风检查

  (1)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应组织开展防御台风工作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责成有关部门和单位限期处理和整改。

  (2)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文化和旅游、通信、电力、海事、民航等部门加强对学校、市政、交通、水利、景区、通讯、电力、锚地、机场、搜救设施等防御台风工作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3)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等部门按职责分别组织对危险区域人员、房屋和船只等进行调查,并登记造册,报同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备案。

  3.3.3 防御台风巡查

  (1)教育部门负责学校防御台风巡查工作。

  (2)自然资源部门负责防御台风期间地质灾害隐患点、海洋灾害预警监测的巡查工作。

  (3)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市政公用设施、高空建筑设施、地下商业设施、城乡危旧房屋等重点领域和部位防御台风巡查工作。

  (4)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公路、内河(航道)、湖区(航道)和渡口、码头(长江除外)以及在建工程防御台风巡查工作。

  (5)水利部门负责水库、堤防、闸站等水利工程巡查和防台措施落实。

  (6)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渔业养殖、捕捞行业防御台风巡查工作。

  (7)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旅游景区、景点防御台风巡查工作。

  (8)电力部门负责电力设备设施、电力在建工程等方面的防御台风巡查工作,协助重要用户和有关重点用户做好防御台风用电安全检查,加强对用户用电安全的技术指导和支持。

  (9)海事部门负责长江、沿海船舶防御台风巡查工作。

  (10)民航部门负责机场、航空公司防御台风巡查工作。

  (11)其他部门按职责负责相应防御台风巡查工作。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级别与启动条件

  应急响应由高到低分为Ⅰ、Ⅱ、Ⅲ、Ⅳ级。根据省气象局、省自然资源厅发布的台风预警级别、影响程度、危害程度与防御能力等因素,各级别应急响应启动条件为:

  (1)Ⅳ级应急响应:①省气象局发布台风蓝色预警信号,即台风将影响我省,受影响地区影响时平均风力将达8级。②省气象局发布因台风导致的暴雨蓝色预警信号,即预计未来24小时我省3个及以上设区市大部地区将出现暴雨天气,且有成片大暴雨。③省自然资源厅发布风暴潮蓝色警报,即沿海受台风影响区域有1个或以上有代表性的验潮站的高潮位达到蓝色警戒潮位。④国家针对我省启动防台风Ⅳ级应急响应。

  (2)Ⅲ级应急响应:①省气象局发布台风黄色预警信号,即预计未来48小时将有台风影响我省,受影响地区影响时平均风力将达9级,并伴有暴雨天气。②省气象局发布因台风导致的暴雨黄色预警信号,即过去24小时我省3个及以上设区市大部地区出现大暴雨天气,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出现暴雨天气。③省自然资源厅发布风暴潮黄色警报,即沿海受台风影响区域有1个或以上有代表性的验潮站的高潮位达到黄色警戒潮位。④国家针对我省启动防台风Ⅲ级应急响应。

  (3)Ⅱ级应急响应:①省气象局发布台风橙色预警信号,即预计未来48小时将有台风影响我省,受影响地区影响时平均风力将达10级,并伴有暴雨以上强降水。②省气象局发布因台风导致的暴雨橙色预警信号,即过去48小时我省3个及以上设区市大部地区出现大暴雨天气,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出现暴雨天气。③省自然资源厅发布风暴潮橙色警报,即沿海受台风影响区域有1个或以上有代表性的验潮站的高潮位达到橙色警戒潮位。④国家针对我省启动防台风Ⅱ级应急响应。

  (4)Ⅰ级应急响应:①省气象局发布台风红色预警信号,即预计未来48小时将有台风影响我省,受影响地区影响时平均风力将达11级及以上,并伴有大暴雨以上强降水。②省气象局发布因台风导致的暴雨红色预警信号,即过去48小时我省3个及以上设区市大部地区持续出现特大暴雨天气,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出现大暴雨天气。③省自然资源厅发布风暴潮红色警报,即沿海受台风影响区域有1个或以上有代表性的验潮站的高潮位达到红色警戒潮位。④国家针对我省启动防台风Ⅰ级应急响应。

  当出现上述条件之一时,可视情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Ⅰ、Ⅱ、Ⅲ、Ⅳ级应急响应由省防汛抗旱指挥部组织相关成员单位会商研判后按规定程序启动。Ⅰ级应急响应由省政府同意后启动,Ⅱ、Ⅲ级应急响应由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决定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由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启动。

  4.2 应急响应行动

  4.2.1 Ⅳ级应急响应

  (1)省防汛抗旱指挥部秘书长或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同志主持会商,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农业农村、应急管理、气象等主要成员单位参加,研究分析台风可能影响情况,关注台风预报成果,密切监视台风动向,研究防御重点和制定对策,作出相应工作安排。

  (2)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加强与省气象局的联系,及时向各设区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通报台风动向。

  (3)各部门依据本单位职责做好相应工作。

  (4)台风可能影响地的市、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启动相应应急响应,由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同志主持会商,研究防御重点和对策,部署有关防御台风工作。

  4.2.2 Ⅲ级应急响应

  (1)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副指挥或省防汛抗旱指挥部秘书长主持会商,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应急管理及气象等主要成员单位参加,省防汛抗旱指挥部部署防御台风工作,明确防御目标和重点,发布人员转移命令。

  (2)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加强值班,研究防御对策,部署有关防御工作,将防御台风信息报告省政府和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并通报省防汛抗旱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视情派出工作组,指导地方做好人员转移、抢险救灾等准备和实施工作。

  (3)各部门依据本单位职责做好相应工作。

  (4)台风影响地的市、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启动相应应急响应,部署防御台风工作,明确防御目标和重点,发布人员转移命令,组织指挥抢险救灾工作。

  4.2.3 Ⅱ级应急响应

  (1)省防汛抗旱指挥部指挥或副指挥主持会商,成员单位参加会商,根据省气象局对台风发展趋势提出具体的分析和预报意见,部署防御台风工作,明确防御目标、重点和措施。及时将情况上报省委、省政府和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流域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并根据需要派出工作组赴一线指导防御台风工作。

  (2)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加强值班力量,密切监视台风的发展变化,及时收集汇总风情、雨情、工情、灾情等各类信息。

  (3)各部门依据本单位职责做好相应工作。

  (4)台风影响地的市、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启动相应应急响应,动员和组织广大干部群众投入防御台风工作,根据预案转移危险地区群众,按照权限做好水库、河网预排预泄和洪水调度,组织水库、堤防、建筑工地、危房、尾矿库、广告牌、地下空间、下沉式立交、地质灾害隐患点、船只回港避风区等巡查,组织抢险救灾,营救被洪水围困群众。前置抢险救援力量。解放军、武警部队和民兵预备役等各类抢险救灾队伍做好抢险救灾准备工作。

  4.2.4 Ⅰ级应急响应

  (1)省防汛抗旱指挥部指挥主持会商,成员单位和参与防台工作的单位参加,部署台风防御和抢险救灾工作。组织召开防御台风视频会议,进行紧急动员部署;省政府发出紧急通知,要求有关地区全力做好防御台风工作;省防汛抗旱指挥部提出防御目标、重点和对策措施,必要时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各成员单位按各自职责提出防御对策,情况特别严重时,及时向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汇报,并提请省政府作出部署,派工作组赴一线指导防御台风工作。

  (2)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加强值班力量,密切监视台风的发展变化,及时收集汇总风情、雨情、工情、灾情等各类信息。

  (3)各部门依据本单位职责做好相应工作。

  (4)台风影响地的市、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启动相应应急响应,把防御台风工作作为首要任务,动员和组织广大干部群众投入防御台风工作。根据预案转移危险地区群众,按照权限做好水库、河网预排预泄和洪水调度,组织水库、堤防、建筑工地、危房、尾矿库、广告牌、地下空间、下沉式立交、地质灾害隐患点、船只回港避风区等巡查,组织抢险救灾,营救被洪水围困群众。及时将防台情况报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必要时,请求上级和有关方面支援,前置抢险救援力量。解放军、武警部队和民兵预备役等各类抢险救灾队伍按照省防汛抗旱指挥部的请求,迅速投入抢险救灾工作。

  4.3 信息发布与新闻报道

  4.3.1 信息发布

  防御台风信息发布应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散发新闻稿、组织报告、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台风防灾抗灾救灾信息由相关主管部门或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审核和发布。

  4.3.2 新闻报道

  发生台风灾害时,新闻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新闻媒体报道的协调和指导。各地防汛抗旱指挥部根据灾害的影响程度,提供新闻报道内容,由新闻媒体进行客观公正报道。省防汛抗旱指挥部会同省委宣传部按照突发事件报道相关规定,做好有重大影响台风灾害发展趋势、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等的宣传报道。必要时,由省委、省政府或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有关情况。

  4.4 应急响应变更和结束

  根据台风灾害的发展趋势和对我省的影响情况的变化应适时调整应急响应等级。

  当出现下列条件之一时,可视具体情况宣布应急结束:①大范围降雨趋停,省气象局预报未来没有大的降雨过程;②台风已登陆减弱、中途转向或已过境,将不再对我省造成较大影响;③省气象局正式解除台风警报信号且预报对我省已无明显影响。

  Ⅰ级应急响应由省政府同意后宣布结束,Ⅱ、Ⅲ级应急响应由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宣布结束,Ⅳ级应急响应由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宣布结束。

  5 保障措施

  5.1 应急队伍保障

  抢险应急队伍由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基层应急队伍及社会应急救援力量等组成。公安、住房城乡建设、交通、水利、卫生健康、电力、海事、民航等部门组建专业应急抢险救援队伍。

  省自然资源厅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省水利厅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

  5.2 电力保障

  电力部门做好调度工作,特别是对大面积停电以及城市供水等生命线工程设施的应急保障措施;安排应急维修抢险队伍,对输电故障及时进行维修;落实好应急发电机组,确保防台抢险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加强值班力量,确保信息畅通。

  5.3 通信保障

  由省通信主管部门统一协调,督促基础电信运营企业、铁塔公司,根据需要建立跨部门、多手段、多路由,有线和无线相结合的快速、灵活机动、稳定可靠的应急通信系统,实现现场指挥部与省防汛抗旱指挥部的通信与信息传递;加强重要通信设施、线路和装备的维护,完善应急预案,指导基础电信运营企业、铁塔公司出动应急通信保障队伍,做好公众通信网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5.4 交通保障

  运输防台抢险救灾物资车辆给予优先通行。公安、交通运输、民航部门制定相应的措施,保障人员转移、救灾物资运输、机场、河道航运和渡口的安全,必要时实行交通管制,保障防台抢险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

  5.5 治安保障

  公安机关做好防台期间的社会治安工作,打击造谣惑众和盗窃、哄抢防台物料以及破坏防台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确保灾区社会稳定。必要时,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5.6 物资保障

  省发展改革委、省应急厅、省粮食和储备局及省供销合作总社按职责分工负责储备防台抗台应急救援救灾物资装备,通信、公安、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电力、海事、民航等各相关行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制定的防御台风预案储备抢险专用物资,以备抢险急需。在防御台风紧急时刻,防汛指挥机构根据实际需要,可依法征用社会物资和设备。

  5.7 卫生保障

  卫生健康部门落实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确保紧急救护和卫生防疫工作顺利进行。在台风灾害发生后,卫生健康、农业农村等部门组织医疗卫生应急专业队伍赴灾区巡医问诊,救治伤员,开展人、畜、水产疾病的免疫、疾病监测、消杀以及食品和饮用水卫生监督等工作,防止疾病流行。

  5.8 生活保障

  各地人民政府应组织相关部门,落实应急避灾场所,必要时建设一定数量的避灾场所,并及时向社会公告。各类学校、影剧院、会堂、体育馆等公共建筑物,应当根据各级人民政府或防汛指挥机构的指令无条件开放,作为应急避灾场所。

  人员转移工作应当明确人员转移负责人,落实相应责任制,妥善安排被转移群众的基本生活,并提供必要的生活用品和食品。在转移指令解除前,防止被转移群众擅自返回。

  5.9 资金保障

  财政部门负责安排、下达防御台风抢险救灾资金,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应急管理部门制定应急物资调拨方案,做好抗灾救灾财物的使用、发放;相关金融机构落实救灾、恢复生产所需信贷资金。

  5.10 宣传保障

  5.10.1 宣传

  多渠道、多形式开展面向社会公众的防御台风有关方针、政策、法规以及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知识宣传教育。企事业单位、公民应积极参与防御台风知识宣传、教育活动,增强风险意识和自我防御能力,有义务自觉配合各级政府与防汛抗旱指挥部做好防御台风的各项工作。

  5.10.2 培训

  编制防御台风应急培训教材,积极开展各级领导干部、应急管理人员和专业处置队伍防御台风知识的培训,不断提高业务工作水平。

  5.10.3 演练

  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应结合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开展不同类型的防御台风应急演练,选择台风灾害重点监视区开展台风灾害应急综合演习,检验、完善相关应急预案。

  专业抢险队伍必须针对自身队伍的业务特长和当地易发生的各类险情有针对地进行抗灾抢险演练。

  6 善后工作

  6.1 灾后救灾工作要求

  6.1.1 灾后救助

  台风灾害发生后,各级政府要加强救灾救助工作的领导,妥善安置受灾群众,确保有水喝、有饭吃、有衣穿、有地方住、有病可以得到及时治疗。

  省应急厅按有关程序开展灾害救助工作,组织社会捐助,募集救灾款物。

  省财政厅落实救灾资金。

  省农业农村厅组织生产自救,对因台风灾害绝收的农户落实改进措施,加强在田作物管理指导,落实增产增收措施,指导灾后防疫工作,指导受灾渔民和畜禽养殖户恢复生产。

  省卫生健康委组织抢救受伤人员,组建医疗卫生应急专业队伍到灾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等工作。

  省教育厅做好中小学、幼儿园的复课工作。

  其他部门按职责做好有关工作。

  6.1.2 灾后重建

  各级政府应尽快组织开展恢复重建工作,灾后重建原则上按原标准恢复。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可提高重建标准。

  6.2 工程或设施损毁应急修复

  遭到毁坏的通信、市政公用、交通运输、水利、电力设施,应尽快组织修复,恢复功能。针对当年抢险物料消耗情况,按照分级筹措的要求,及时补充到位。

  6.3 补偿要求

  台风灾害发生后,保险监督管理部门应督促辖内保险公司及时对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审核和确认,根据保险条例和合同约定实施理赔。对紧急调集、征用有关部门(单位)及个人的物资,要按照规定给予补偿。

  6.4 总结评估

  每次台风影响结束后,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应急管理部门应针对防御台风工作的各个方面和环节进行总结、评估。引进外部论证评价机制,征求社会各界和群众对防御台风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总结经验,找出问题,从防御台风工作的各个方面提出改进建议,以进一步做好防御台风减灾救灾工作。

  7 附则

  7.1 奖惩

  对防台抗灾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对防台抗灾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对防台抗灾中致伤致残的人员,按有关规定给予工作生活照顾。对防台抗灾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7.2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省应急厅负责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省有关部门编制本部门(单位)的防御台风应急预案,报省应急管理厅备案。

  防御台风应急预案应根据本区域实际情况变化适时修订,并按原报批程序报批。

  7.3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省应急管理厅负责解释。

  7.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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