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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中居家隔离医学观察感染防控指引(试行)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中居家隔离医学观察感染防控指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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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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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国卫办医函〔2020〕106号

颁布部门: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法律效力:文件通知

应用分类:职业健康类

颁布日期:2020-02-04生效日期:2020-02-0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

  为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指导居家隔离医学观察的感染防控,遏制疫情蔓延,我委组织制定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中居家隔离医学观察感染防控指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参考使用。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2020年2月4日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中居家隔离医学观察感染防控指引(试行)

  一、居家隔离医学观察随访者感染防控

  (一)访视居家隔离医学观察人员时,若情况允许电话或微信视频访视,这时无需个人防护。访视时应当向被访视对象开展咳嗽礼仪和手卫生等健康宣教。

  (二)实地访视居家隔离医学观察人员时,常规正确佩戴工作帽、外科口罩或医用防护口罩,穿工作服,一次性隔离衣。每班更换,污染、破损时随时更换。

  (三)需要采集呼吸道标本时,加戴护目镜或防护面屏,外科口罩换为医用防护口罩,戴乳胶手套。

  (四)一般情况下与居家隔离医学观察人员接触时保持1米以上的距离。

  (五)现场随访及采样时尽量保持房间通风良好,被访视对象应当处于下风向。

  (六)需要为居家隔离医学观察人员检查而密切接触时,可加戴乳胶手套。检查完后脱手套进行手消毒,更换一次性隔离衣。

  (七)接触隔离医学观察人员前后或离开其住所时,进行手卫生,用含酒精速干手消毒剂揉搓双手至干。不要用手接触自己的皮肤、眼睛、口鼻等,必须接触时先进行手卫生。

  (八)不重复使用外科口罩或医用防护口罩,口罩潮湿、污染时随时更换。

  (九)居家隔离医学观察随访者至少须随身携带:健康教育宣传单(主要是咳嗽礼仪与手卫生)、速干手消毒剂、护目镜或防护面屏,乳胶手套、外科口罩/医用防护口罩、一次性隔离衣、医疗废物收集袋。

  (十)随访中产生的医疗废物随身带回单位按医疗废物处置。

  二、居家隔离医学观察人员感染防控

  (一)居家隔离医学观察人员可以选择家庭中通风较好的房间隔离,多开窗通风;保持房门随时关闭,在打开与其他家庭成员或室友相通的房门时先开窗通风。

  (二)在隔离房间活动可以不戴口罩,离开隔离房间时先戴外科口罩。佩戴新外科口罩前后和处理用后的口罩后,应当及时洗手。

  (三)必须离开隔离房间时,先戴好外科口罩,洗手或手消毒后再出门。不随意离开隔离房间。

  (四)尽可能减少与其他家庭成员接触,必须接触时保持1米以上距离,尽量处于下风向。

  (五)生活用品与其他家庭成员或室友分开,避免交叉污染。

  (六)避免使用中央空调。

  (七)保持充足的休息时间和充足的营养。最好限制在隔离房间进食、饮水。尽量不要共用卫生间,必须共用时须分时段,用后通风并用酒精等消毒剂消毒身体接触的物体表面。

  (八)讲究咳嗽礼仪,咳嗽时用纸巾遮盖口鼻,不随地吐痰,用后纸巾及口罩丢入专门的带盖垃圾桶内。

  (九)用过的物品及时清洁消毒。

  (十)按居家隔离医学观察通知,每日上午下午测量体温,自觉发热时随时测量并记录。出现发热、咳嗽、气促等急性呼吸道症状时,及时联系隔离点观察人员。

  三、居家隔离医学观察人员的家庭成员或室友感染防控

  (一)佩戴外科口罩。

  (二)保持房间通风。

  (三)尽量不进入隔离观察房间。

  (四)与居家隔离医学观察人员交流或提供物品时,应当距离至少1米。

  (五)注意手卫生,接触来自隔离房间物品时原则上先消毒再清洗。不与被观察者共用餐饮器具及其他物品。

  其他人员如物业保洁人员、保安人员等需接触居家隔离医学观察对象时,按居家隔离医学观察随访者要求使用防护用品,并正确穿戴和脱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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