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健康局(委):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推动用人单位落实复工复产的疫情防控和职业健康管理措施,坚决遏制用人单位复工复产期间疫情扩散蔓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大用人单位疫情防控工作指引的宣传力度
为指导推动广大用人单位落实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省人民政府下发《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省新冠肺炎防控指挥办疫情防控组前期率先制定印发了《广东省用人单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工作指引(试行)》《广东省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工作指引(试行)》《广东省职业病诊断机构与职业病诊断鉴定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工作指引(试行)》《广东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工作指引(试行)》《广东省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工作指引(试行)》等工作指引,省卫生健康委紧急下发了《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急保障服务的通知》,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网络、微信等形式,进一步加大有关政策文件、工作指引的宣贯力度,教育引导广大用人单位提高思想认识,不折不扣落实疫情防控措施,推动疫情防控知识深入基层、深入企业、深入车间。同时,指导广大用人单位在厂区大门、人员聚集区域等位置悬挂疫情防控宣传条幅、张贴通告以及利用各类网络平台,加大疫情防控知识宣传。以车间、班组为单位,加强疫情防控知识宣传教育,提高职工自我防护意识和能力。
二、进一步落实用人单位疫情防控主体责任
各用人单位要成立或明确本单位新冠肺炎防控管理机构,法定代表人等主要负责人要亲自组织指挥,实行“一企一策”,层层压实防控责任制,充分发挥职业健康专、兼职管理人员的作用,以最严格标准、最细致措施、最刚性要求落实岗位责任制,落实防疫主体责任,制定复工复产方案和发生疫情后相关预案,全面落实员工健康监测。要按照《广东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分区分级防控工作指引(试行)》(粤防疫指办明电〔2020〕33号),结合本地分级情况,落实相关复工复产工作。要提前对员工摸底调查,了解抵粤务工人员近14天内行程,做好上岗时间、健康监测、防疫物资等衔接工作。要结合用人单位员工人数和场所等实际情况设置临时医学观察点和单独隔离观察间,分类做好重点人群管理,严格落实健康检查和健康登记。复工复产期间如出现感染病例,应按照《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广东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企事业等集体单位新冠肺炎疫情应急预案》等相关预案的要求及时有效开展防控措施。
三、进一步统筹做好用人单位疫情防控和职业健康工作
疫情防控和职业健康工作都是为了保障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在疫情防控期间,用人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传染病防治法》《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职业病防治法》,统筹安排好疫情防控工作和职业健康检查以及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等职业健康管理工作。要在了解和掌握员工健康状况做好新冠肺炎病毒排查的基础上,合理安排职业健康体检以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为减少人员聚集,可以分批次安排员工进行上岗前以及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也可以适当延期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员工上岗前培训、教育尽量采取网络、视频的形式线上进行,严禁大规模人员聚集。在开展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时,一定要做好人员登记体温检测以及个人防护工作和相关设备设施的消毒工作。
四、进一步加大对用人单位疫情防控工作落实情况的指导巡查工作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基层、用人单位落实疫情防控相关政策文件、工作指引情况的指导巡查工作力度。要组织发动基层镇街、社区卫生监督协管员、计生专干和镇街、社区卫生服务技术人员,加强对辖区用人单位的巡查指导,对企业规模大、员工数量多的重点企业,要采用重点巡查指导或派员驻厂指导的形式,指导推动用人单位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及时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真正做到防微杜渐,坚决遏制疫情扩散。
请各地以上市卫生健康局(委)将本《通知》转发至基层、辖区用人单位抓好落实,推动形成“群防群治”的良好局面。
各地在疫情防控期间有好的经验做法或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委反馈。联系人:黄玻,联系电话:020-83770112,电子邮箱:wsjkw_huangb@gd.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