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注:本法规有效期至2020年9月30日止。
各区生态环境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委员会保税区管理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上海国际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各有关单位:
为助力疫情防控,推进企业复工复产,按照生态环境部《关于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保工作的指导意见》(环综合〔2020〕13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在疫情防控期间扩大环评豁免和告知承诺实施范围,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扩大环评豁免的项目范围
对有助疫情防控、保障民生的医疗卫生、物资生产、研究试验以及社会事业与服务业等10个行业30个项目类别中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项目(附件1),豁免环评手续,不再纳入建设项目环评管理范围,建设单位无需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网上备案手续。《上海市不纳入建设项目环评管理的项目类型(2019年版)》(沪环规〔2019〕3号)中已纳入环评豁免范围的项目仍继续执行。符合本通知或沪环规〔2019〕3号有关规定的项目均可纳入本市环评豁免范围。
二、扩大环评告知承诺的实施范围
在环境影响总体可控、受疫情影响较大、就业密集型等与民生相关的部分行业中,对未纳入《上海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重点行业名录(2019年版)》的建设项目实施环境影响评价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实施管理,共涉及17个行业44个项目类别(附件2)。《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行政审批告知承诺的行业名单(2019年度)》(沪环评〔2019〕187号)仍继续执行。符合本通知或沪环评〔2019〕187号有关规定的项目均可纳入本市环评告知承诺实施范围。
三、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管
对实施环评告知承诺管理的建设项目,应按照《上海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办法(试行)》以及《上海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中关于告知承诺制建设项目的监管要求,实施事中事后监管。对实施环评豁免的建设项目,各区应指导建设单位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确保污染达标排放。
市生态环境局建立环评豁免和告知承诺实施情况跟踪调度机制。各区生态环境局及有环评审批权限的管委会每月上报实施情况,落实专人跟踪统计。
四、实施有效期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9月30日止。
附件:1. 实施环评豁免的项目范围(有效期至2020年9月30日)
2. 实施环评告知承诺的行业名单(有效期至2020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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