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排污单位:
实施排污许可制是党中央、国务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的重大决策部署,将构建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管制度。排污许可证是企业守法、部门执法、社会监督的重要依据。根据国家部署,我市将在2020年4月底完成35个已核发排污许可证行业的清理整顿,2020年9月底完成所有固定污染源发证登记工作;新建排污单位应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实际排污之前,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进行排污登记。
依法申领、按证排污是排污单位的法定义务。各单位应自觉遵守排污许可相关规定,对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确定排污许可管理类别,在国家规定的时限内,登录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办理排污许可证申领或进行排污登记。全市生态环境部门将予全力支持。相关指引详见《东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2020年全面实施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网址:东莞市生态环境局-政务公开-通知公告栏目 http://dgepb.dg.gov.cn/zwgk/tzgg/content/mpost_2792834.html),各单位也可向所在镇(街)生态环境部门作进一步咨询,其中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由东莞市生态环境局核发排污许可证(其中茶山镇、寮步镇、大朗镇、大岭山镇、石龙镇、石排镇、企石镇、横沥镇、东坑镇由东莞市生态环境局松山湖功能区直属分局核发);排污许可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由各镇街(园区)生态环境分局核发排污许可证。我市各生态环境部门排污许可业务咨询电话详见《通告》附件。
希望各单位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理念,主动落实排污许可管理要求,履行好防治污染的主体责任,共同为保护生态环境、建设美丽东莞做贡献。
感谢对我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关心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