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注:本法规已于2022年1月21日 被《广东省应急管理厅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粤应急规〔2022〕1号)废止,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各地级以上市应急管理局:
为加强和规范我省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我厅制定了《广东省应急管理厅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实施细则》。依据《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业经省司法厅审查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我厅反映。
广东省应急管理厅
2020年4月9日
广东省应急管理厅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省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第77号修订,以下简称《建设项目“三同时”管理办法》)《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1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金属冶炼项目(2015版)的通知》(安监总管四〔2015〕124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分类管理和落地便利化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18〕127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经省、市、县三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新建、改建、扩建金属冶炼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建设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法律、法规、规章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及其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 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及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四条 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有关单位和负责人员对其结果负责。
第五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依法加强对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督检查、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落实属地监督管理责任,并按照本实施细则实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第六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由建设单位申请,应急管理部门根据本实施细则分级负责实施。
省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实施工作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活动、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地级以上市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实施省、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以及竣工验收活动、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实施本级人民政府及其同级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以及竣工验收活动、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第七条 负责实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地级以上市应急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其负责实施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工作,委托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实施;东莞、中山两个未设县(区)级的市应急管理部门可以委托镇(街)承担应急管理工作的机构实施。委托实施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审查结果由委托的地级以上市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接受委托的应急管理部门不得将其受委托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工作再次委托其他单位实施。
第二章 建设项目安全风险分析
第八条 建设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对建设项目的金属冶炼生产工艺及相关设施、煤气发生及储运装置、配套建设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涉及危险化学品使用和可燃爆粉尘及有毒有害气体收集处置等装置(设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以及建设项目对周边环境相互影响程度进行全面分析,严格落实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等有关安全对策措施,确保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运行。
第九条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建设单位应当依法进行安全预评价,并编制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安全预评价报告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要求。
第三章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第十条 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初步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同时进行设计,编制安全设施设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编制应符合《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编写提纲》的要求。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参照《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自行审查工作指引(试行)》(见附件1)的内容组织相关专业专家依据规范论证安全设施设计,自主把关,符合安全条件的,形成书面安全设施设计论证报告。建设单位向本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相应的应急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申请文件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样式见附件2);
(二)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文件(复印件);
(三)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
(四)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及相关文件资料;
(五)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申请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文件、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场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对建设单位申请文件、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收到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十三条 对已经受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应急管理部门对申请文件、资料进行程序性审查,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制作《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书》(见附件3),出具《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样式见附件4),不承担实质性审查责任。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查不予批准,并不得开工建设:
(一)无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文件的;
(二)未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的;
(三)未采纳安全预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和建议,且未作充分论证说明的。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不予批准的,建设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再向审查部门申请再审。
第十五条 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的规定,重新组织相关专业专家依据规范设计论证,自主把关,符合安全条件的,形成变更安全设施设计论证报告。向原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批准部门申请变更设计审查,提交本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的资料;审查批准部门对申请文件、资料进行程序性审查,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不承担实质性审查责任。
(一)建设项目的规模、生产工艺、原料、设备发生重大变更的;
(二)改变安全设施设计且可能降低安全性能的;
(三)在施工期间重新设计的。
第四章 建设项目施工和试运行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应当按照《建设项目“三同时”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至第二十条的有关规定要求进行,并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施工。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检验、检测,确保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满足安全生产要求,并处于正常适用状态。
建设项目施工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负责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和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按照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情况和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根据建设项目实际需要试运行的,应当研究制定周密的试运行(包括生产、使用,下同)方案。试运行方案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有关安全生产的内容:
(一)建设项目施工完成情况;
(二)安全生产条件及公用工程确认情况;
(三)具体投料试车方案;
(四)试运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对策及异常情况应急预案;
(五)人力资源配置情况;
(六)试运行起止日期。
试运行时间应当不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日。试运行完成后应编制试运行情况总结,保留运行记录。
第五章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第十八条 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或者试运行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评价,并编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验收评价报告。
安全评价机构应当根据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进行评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验收评价报告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以及《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验收评价报告编写提纲》等规定要求。
第十九条 建设项目在试运行或者安全设施竣工后投入生产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负责建设项目设计、施工、监理、安全评价机构等单位的相关人员和专家,参照《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工作指引(试行)》(附件5),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竣工验收,制作《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表》(样式见附件6)形成书面报告,并对验收工作组织过程和验收结果进行详实记录,将验收过程中涉及的文件、资料建立档案备查。
第二十条 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不得通过竣工验收,并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一)未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的;
(二)未按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文件施工或者施工质量未达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文件要求的;
(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不符合国家有关施工技术标准的;
(四)未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验收评价或者安全验收评价不合格的;
(五)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技术规范规定的;
(六)发现建设项目试运行期间存在事故隐患未整改的;
(七)未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八)从业人员未经过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不具备相应资格的;
(九)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建设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再次组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已通过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建设项目及相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实施部门或者其上级应急管理部门可以撤销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
(一)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实施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批准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批准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的;
(四)申请人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的其他情形。
建设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应当依法予以撤销。
第二十二条 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实施部门应当细化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行政审批制度程序和行政审批相关文书,建立相关台账档案,并及时将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情况通报有关部门。
第二十三条 负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结合日常安全执法检查,参照《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验收情况监督核查要点(试行)》(附件7),加强对建设单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负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应急管理部门依据《建设项目“三同时”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对建设单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按照不少于总数10%的比例进行随机抽查。
对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报告的实质内容存在疑问,需要到现场核查的,审查部门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对有关内容进行现场核查。工作人员应当提出现场核查意见,并如实记录在案。
第二十四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加大事中事后安全监管力度,制定建设项目安全监管清单,将监管责任落到实处,全面推广“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方式,加强监督检查,建立健全检查结果运用奖惩激励机制,依法纠正和查处违法违规建设行为。
应急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活动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建设项目“三同时”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应当依法予以查处。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存在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相关行为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建设项目“三同时”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依法予以查处。
承担安全评价、检验、检测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以及其他违法行为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建设项目“三同时”管理办法》《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等规定予以查处。
第二十六条 各地级以上市、各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和东莞、中山各镇(街)承担应急管理工作的机构根据本实施细则,制定本部门实施内部工作程序流程,各地级以上市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将本行政区域内上一年度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审查的实施情况报告省应急管理部门。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是指列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金属冶炼目录(2015版)〉的通知》(安监总管四〔2015〕124号)明确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
1.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自行审查工作指引(试行)
2.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参考样式)
3.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书(参考样式)
4.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参考样式)
5.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工作指引(试行)
6.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表(试行)
7.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验收情况监督核查要点(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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