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EHS平台! 设为首页 收藏
EHS中国 法规首页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厦门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规定》的决定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厦门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规定》的决定

收藏

下载法规

我要纠错

条款摘要

资料来自公开网络,仅提供网友学习讨论使用

原文版权归原版权人拥有

发文字号:厦门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告第28号

颁布部门: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法律效力:地方性法规

应用分类:交通安全类

颁布日期:2020-04-22生效日期:2020-08-01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厦门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规定〉的决定》已于2020年4月22日经厦门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0年4月22日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厦门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规定》的决定

(2020年4月22日厦门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厦门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定,对《厦门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七条。

  二、将第十二条改为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在本市销售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三、将第二十一条改为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中的“环保标识”修改为“本市对机动车污染物排放的要求”。

  四、将第二十三条改为第二十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在用机动车噪声排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限值标准。”

  五、将第三十七条改为第三十六条,删去“并对机动车按照本规定记分”。

  六、删去第四十二条。

  七、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四条:“在道路上使用平衡车、电动滑板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罚款。”

  八、将第四十七条改为第四十六条,增加一项作为第一款第五项:“观看视频或者以手持方式使用电话及其他电子设备的,处以二百元罚款”。

  第一款第二项调整至第十六项,修改为:“在用机动车噪声超过国家限值标准的,处以一千元罚款。”

  本决定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

  《厦门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同地区相关
厦门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2024年修订)
厦门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
厦门市应急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流程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开展全市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通知
厦门市用水单位水平衡测试管理办法
厦门经济特区船舶污染防治条例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厦门市消防管理若干规定》的决定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抗旱应急预案(2024年修订)的通知
同专业相关
国家发展改革委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目录(第十七批)》及相关实施规则的通知
研究堆营运单位核安全报告指南
深圳经济特区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与强制维护实施办法(2022年修订)
深圳市消防救援支队关于印发《深圳市消防救援支队火灾隐患举报奖励管理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延长《关于调整本市夏季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有效期的通知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其他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实行分类管理的通知
关于印发《太原市2025年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工作方案》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的通知
同行业相关
关于调整东莞市2024年环境信息依法披露企业名单的公告
关于印发《东莞市公共污水管网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督促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通知
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扩大天津市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覆盖范围的通知
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应急管理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目录(第十七批)》及相关实施规则的通知
研究堆营运单位核安全报告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