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废止<东莞市饮用水源污染防治规定>的决定》已由东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于2020年6月1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东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主席团
2020年6月12日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废止《东莞市饮用水源污染防治规定》的决定
(2020年6月12日东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东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决定:
废止东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于1992年3月16日通过的《东莞市饮用水源污染防治规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