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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畜禽养殖区域管理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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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颁布部门:东莞市生态环境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污染排放与治理类

颁布日期:2020-06-14生效日期:2020-06-15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畜禽养殖区域管理指南》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6月14日

东莞市畜禽养殖区域管理指南

  为落实《东莞市畜禽养殖区域划分实施方案(2020年修订)》,规范畜禽养殖行为,切实减轻畜禽养殖业污染,改善农村生态环境质量,建设“湾区都市、品质东莞”,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指南。

  一、根据《东莞市畜禽养殖区域划分实施方案(2020年修订)》,本市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区域划分为禁养区、非禁养区两大类

  禁养区内,不得从事畜禽养殖业。

  非禁养区内,根据土地资源可利用实际情况和环境承载力,适度发展畜禽业养殖,实施规模化、标准化畜禽养殖。从事畜禽养殖业的,应当坚持“资源节约、质量安全、环境友好”原则,合理选址,完善配套设施设备,规范生产和防疫管理,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

  在禁养区内的所有畜禽养殖场(小区)和非禁养区内未经批准的畜禽养殖场(小区),要依法予以清理,责令停止养殖活动,依法拆除相关设施。

  非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小区)应符合以下规范:

  (一)选址布局科学合理

  选址应位于我市畜禽非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小区)选址应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由农业农村部门依据畜禽养殖场(小区)周边的天然屏障、人工屏障、行政区划、饲养环境、动物分布等情况,以及动物疫病的发生、流行状况等因素,组织开展选址风险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确认选址。畜禽养殖场(小区)各区域布局科学合理,做到生产区与生活区分开,净道污道分开,种猪与商品猪栏舍分开。

  (二)设施设备配套完善

  畜禽养殖场(小区)要配套完善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防疫、消毒、隔离、无害化处理、污水处理、臭气治理、雨污分离等设施设备。

  场区入口处配置消毒池和消毒设备,生产区有良好的采光、通风设施设备,兽医室配套疫苗冷冻(冷藏)设备、应急电源供应设备、消毒和诊疗等防疫设备,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无害化处理、污水污物处理设施设备,有相对独立的引入动物隔离舍和患病动物隔离舍。将畜禽粪便、污水、沼渣、沼液等用作肥料的,应当与土地的消纳能力相适应,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可能引起传染病的微生物,防止污染环境和传播疫病。

  (三)生产防疫管理规范

  养殖场(小区)要建立生产管理、防疫消毒、检疫申报、档案管理等制度,设置科学合理的饲养管理操作规程。建立规范的档案和生产记录,包括畜禽的品种、数量、繁殖记录、标识情况、来源和进出场日期,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等投入品的来源、名称、使用对象、时间和用量,检疫、免疫、消毒情况,畜禽发病、死亡和无害化处理等情况。养殖场(小区)从业人员无人畜共患传染病。

  染疫畜禽以及染疫畜禽排泄物、染疫畜禽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尸体等病害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农牧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随意处置。

  (四)污染物达标排放

  畜禽养殖场(小区)粪污无害化处理工艺应根据养殖规模、清粪方式和当地自然地理条件,采用达标排放技术模式或综合利用技术模式,建立减排台账。

  畜禽养殖场(小区)污水和粪便应进行集中处理,防止恶臭和畜禽养殖粪污渗出、泄漏。其处理能力、有机负荷和处理效率应根据建场规模计算和设计,处理后的废水能经市政污水管网进入城镇污水处理厂处理的,废水排放执行广东省《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613—2009)和东莞市污水排入污水管网标准的较严值;废水不能进入城镇污水处理厂处理,需排入周边水体的,废水排放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Ⅳ类、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一级标准和广东省《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613—2009)较严的指标。

  恶臭排放以及废渣无害化处理执行广东省《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613—2009)。

  (五)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

  通过源头减量、过程控制、末端利用,推进、加快畜牧业转型升级和绿色发展,构建种养循环发展机制,加大对畜禽粪污减量排放和资源化利用,大型规模养殖场100%落实配套粪污处理设施装备,如有机肥加工机械、沼气池、储气袋(罐)、沼气发电机等粪便污水贮存、处理、利用设施及新型畜禽无害化处理设备。

  (六)禁止违法使用泔水养殖

  从事畜禽养殖的个人和组织要主动增强防控意识,进一步强化生物安全意识,增强健康养殖理念,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等动物防疫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不得违法使用泔水等餐厨剩余物饲喂畜禽。

  二、非禁养区畜禽养殖场(小区)申办手续

  非禁养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小区),或已建的畜禽养殖场(小区)申请保留的,要符合法律法规设立的排污、用地、动物防疫条件等许可项目要求,取得相关经营许可。

  (一)用地手续办理

  非禁养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畜禽养殖场(小区)选址应在非禁养区红线范围内,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畜禽养殖设施建设需在建设用地和设施农业用地范围内,禁止在永久基本农田、高标准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建设区等管控底线区域,在国土空间规划编制过渡期间以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镇)总体规划为准,涉及设施农业用地的应向属地政府备案,属地政府定期汇总情况后汇交至市自然资源、农业农村部门。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经营者应依法先行与承包农户签订流转合同,征得承包农户同意。

  (二)环保手续办理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依法开展畜禽养殖场(小区)项目环境影响评工作。同时,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依法依规办理排污许可证申领、竣工环保验收、排水许可证申领等环保手续。

  (三)防疫条件审查

  畜禽养殖场(小区)应当按照《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规定进行选址、工程设计和施工,建设竣工后,向农业农村部门申办《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四)畜禽养殖备案

  畜禽养殖场(小区)应当按照《广东省农业农村厅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发放和畜禽养殖备案办法》规定,通过农业农村部畜禽养殖备案管理系统,将名称、养殖地址、畜禽品种和养殖规模,向市农业农村局登记备案,取得畜禽标识代码(畜禽养殖代码)。经海关注册的出口(含供港澳)畜禽养殖场(小区),可凭海关签发的有效注册证明材料直接办理养殖场登记备案。

  (五)相关事项

  养殖场还应按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依法办理相关证照。非禁养区内原有的畜禽养殖场(小区)申请保留的,参照新办养殖场要求,补充完善相应手续后,方可继续经营。

  三、畜禽养殖场(小区)规模标准

  根据《广东省畜禽养殖粪污处理与资源化利用技术指南(试行)》,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养殖规模如下:生猪年出栏量≥500头、奶牛存栏量≥100头、肉牛出栏量≥100头、蛋鸡存栏量≥10000只、肉鸡年出栏量≥40000只,肉羊年出栏≥500头。

  其他畜禽养殖场(小区)的折算方法、适用标准按照广东省《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613—2009)执行。

  四、有关部门职责分工

  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各镇街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是管理辖区内畜禽养殖业清理整治的直接实施主体,要切实落实属地管理责任,组织开展辖区内畜禽养殖业清理整治工作。市工信、自然资源、市场监管、城管、水务、林业、公安等相关部门应进一步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组织实施畜禽养殖业清理、执法、协调、指导和监督等日常工作。

  生态环境部门加强对畜禽养殖环境污染的监测,督促非禁养区内新改扩建畜禽养殖场(小区)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非法畜禽养殖业依法进行处理。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定期开展畜禽养殖巡查,及时掌握畜禽养殖情况,每月更新养殖户名录、畜禽养殖数量、规模等动态情况并抄送生态环境部门。加强畜禽养殖业废弃物综合利用等技术指导,积极推行清洁生产和生态养殖技术,推广高效安全配方饲料和干清粪养殖工艺,减少有毒有害废弃物排放,并严查私宰行为。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对非法占用土地的畜禽养殖业进行查处,协同农业农村部门安排落实非禁养区内合法经营的畜禽养殖用地。

  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审核非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小区)营业执照申请,对于禁养区内的养殖场(小区)不得发放营业执照,依法查处无营业执照经营禽畜养殖场(小区)的行为。

  城管部门负责对畜禽养殖违法建(构)筑物进行的整治、拆除,严管泔水收集处理,对饲养家禽家畜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依法进行查处。

  水务部门负责对河道、湖泊、水库的巡查,配合相关水域管理单位做好水面漂浮病死畜禽的清理打捞工作。

  林业部门负责国有林场内非法畜禽养殖业清理整治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依法处置畜禽养殖业清理整治工作中妨碍执行公务的违法犯罪行为。

  各镇(街、园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要按照市政府统一部署,加强领导,为畜禽养殖业监督管理工作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障。各镇(街、园区)下属有关单位、村(社区)以及相关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林场、水库管理机构按照职能分工具体负责监督管理工作。充分发挥本地新闻媒体的导向作用,准确、客观、稳妥宣传有关畜禽养殖业的政策措施,增强企业和群众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意识,推进规模、标准、清洁、绿色畜禽养殖发展,防止影响社会稳定事件发生。

  五、实施日期

  自2020年6月15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6月14日,其中涉及的国家、省、市法律法规及政策如有修订,从其修订后的规定。

  (本规范性文件已经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同意发布,编号为DGSSTHJJ-2020-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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