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安委办各有关单位,区内各生产经营单位:
2019年6月,应急管理部颁布了修订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以下简称《办法》),并已于2019年9月1日实施。各单位要积极贯彻落实《办法》要求,积极推进应急管理水平,提高区域应急响应能力。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区有关部门和驻区单位要积极开展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应急管理局负责全区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或驻区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各部门要依法及时编制、修订本部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对所辖行业企业应急预案工作进行管理,需要备案的依法备案。
二、各生产经营单位要积极开展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论证、演练、评估,依照《办法》中要求备案。
(一)编制修订。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依《办法》规定组织编制和实施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具体可参照《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等有关标准规范。应急预案应按照《办法》有关规定及时进行修订。
(二)评审论证。金属冶炼企业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带储存设施的,下同)、储存、运输企业,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并形成书面评审纪要。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可以根据自身需要,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论证。
(三)备案。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金属冶炼单位,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在应急预案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备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其中,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金属冶炼单位向区应急局备案;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运输单位向区应急局和区交通局备案;建筑施工单位向区应急局和区建设规划局备案;宾馆、商场经营单位向区应急局和区经发局备案;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向区应急局和社发局备案。
(四)演练。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金属冶炼、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并将演练情况报送区有关部门。其中,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及金属冶炼单位报区应急局;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运输单位报区交通局;建筑施工单位报区建设规划局;宾馆、商场报区经发局;娱乐场所报区社发局。
(五)评估。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企业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企业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三年进行一次应急预案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