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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秦皇岛市消防车通道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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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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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秦政规〔2024〕4号

颁布部门:秦皇岛市人民政府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消防安全类

颁布日期:2024-12-10生效日期:2024-12-10

各县、区人民政府,秦皇岛开发区、北戴河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秦皇岛市消防车通道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10日

  秦皇岛市消防车通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消防车通道规划、建设、管理和维护,提高火灾扑救、应急救援通行和安全疏散保障水平,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消防车通道规划、建设、维护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消防车通道,是指灭火和应急救援等紧急情况时供消防车通行、停靠、取水的道路,包括城镇各级道路、居住区、建设工程施工工地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的消防车通道等。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公安、交通管理、消防救援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消防车通道的规划、建设、管理和维护工作,指导相关部门建立、完善符合本地实际的政策机制,强化部门协作配合,研究解决消防车通道管理重大问题。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负责本单位消防车通道的维护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

  第六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以及互联网等渠道举报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的行为。相关部门应对举报事项及时核查,依法处理。

  第二章 各级人民政府、基层自治组织及部门职责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车通道管理工作,定期召开会议,强化部门协作,研究解决消防车通道管理问题,组织开展消防车通道整治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严格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措施和要求,指导、支持和帮助村(居)民委员会开展消防车通道治理等群众性消防工作,开展消防安全隐患排查,及时制止和纠正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的问题。

  第八条 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将消防车通道管理相关工作纳入防火安全公约内容,开展防火安全检查和消防宣传教育,协助相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相关工作,确保消防车通道保持畅通。

  第九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时,与已批准的消防专项规划做好衔接;
  (二)在审查城市主干路的高架桥、地道桥等市政工程设计方案时,应提醒设计单位充分考虑大型消防车通行需求,高架桥与主干道交叉口、地道桥预留足够高度,并满足大型消防车的通行要求;
  (三)严格控制改变消防专项规划中的消防车通道内容;
  (四)严格控制已规划停车场变更使用功能,保障消防车通道不被占用。

  第十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在依法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以及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工作中,审查和验收消防车通道满足规范要求,保障消防车通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安全技术标准的有关规定;
  (二)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在建工地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落实临时消防车通道建设、管理、维护工作进行监督,督促建设单位在项目竣工验收前完成消防车通道标识化工作;
  (三)对老旧住宅小区实施改造时结合有关规定要求满足消防车通行要求;
  (四)在负责组织建设、维护的市政道路及道路附属设施施工期间,对占用、封闭路段,有可能影响火灾扑救或应急救援的,应在开工之日前书面通知当地消防救援机构;
  (五)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加强对消防车通道的日常管理,对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占用消防车登高场地等行为履行劝阻、制止、报告职责。

  第十一条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严格管理城市户外广告牌、牌匾等设置,不得影响消防车通行;
  (二)依法查处违规占道经营及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等违法行为,确保消防车通道畅通。

  第十二条 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组织所辖范围内的国省干线公路基础设施的养护、管理和指导农村公路建设过程中,对于管养范围内国省干线、县级公路依据相关规定设置的限高限宽、路障等设施影响消防车通行的,要确保在应急状态时能够便利打开或挪移;
  (二)督促指导城市公共交通、出租车和网约车的行业管理过程中,加强消防车通道管理政策法规宣传教育,不得违规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

  第十三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市政道路路内停车泊位进行统一施划,规范车辆停放,保障消防车通道不被占用;
  (二)对在设置有消防车通道标志的市政道路上停放的机动车辆,依法予以处罚或拖离,罚单记录输入车辆违章系统;
  (三)配合消防救援机构、公安派出所及其他执法机构依法查处非公共道路以外机动车辆违法停放导致的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和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违法行为,及时提供机动车辆所有人身份信息和联系方式。在消防救援机构开展灭火救援行动时,有影响消防车通行的车辆,及时到场疏导,确保消防车辆顺利到达救援现场。

  第十四条 公安派出所结合日常治安管理和安全防范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在辖区开展消防安全教育时,指导、督促辖区有关单位及物业服务企业履行消防车通道管理职责;
  (二)在对辖区单位、场所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时,督促改正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行为。

  第十五条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消防车通道管理工作实施监督检查,指导、督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履行消防工作职责;
  (二)按照国家消防技术规范统一消防车通道标识、警示牌式样;
  (三)对单位和个人举报的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的行为进行核查、处理。

  第十六条 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按要求做好消防车通道管理工作。

  第三章 单位和居民住宅消防车通道管理

  第十七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应及时消除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行为,确保消防车通道畅通。因施工致使消防车无法通行的,应采取应急措施,并事先通知当地消防救援机构。

  第十八条 建筑的管理使用单位和居民住宅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对管理区域内消防车通道,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划设消防车通道标志标线,设置警示牌,并定期维护,确保鲜明醒目;
  (二)指派人员开展巡查检查,采取安装摄像头等技防措施,保证管理区域内车辆只能在停车场、库或划线停车位内停放,不得占用消防车通道,并对违法占用行为进行公示;
  (三)在管理区域内道路规划停车位,应当预留消防车通道宽度。消防车通道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米,转弯半径应满足消防车转弯的要求;
  (四)消防车通道上不得设置停车泊位、构筑物、固定隔离桩等障碍物,消防车道与建筑之间不得设置妨碍消防车举高操作的树木、架空管线、广告牌、装饰物等障碍物;
  (五)采用封闭式管理的消防车通道出入口,应当落实在紧急情况下立即打开的保障措施,不影响消防车通行;
  (六)定期向管理对象和居民开展宣传教育,提醒占用消防车通道的危害性和违法性,提高单位和群众法律和消防安全意识;
  (七)发现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的行为,应当及时进行制止和劝阻;对当事人拒不听从的,应当采取拍照摄像等方式固定证据,并立即向消防救援机构和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九条 无物业服务企业的居民住宅小区,由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承担消防车通道管理的消防安全职责。鼓励已成立业主委员会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民住宅小区,通过自治或者委托的形式,落实专门机构或者组织,确保消防车通道畅通。
  不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条件,或者具备成立条件但未成立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区所在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业主协商确定维护管理措施。

  第二十条 居民住宅小区业主(租户)和公共建筑使用人员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主动接受建筑管理单位提供的安全提示和宣传教育工作;
  (二)主动将私家车(含电动自行车)停放在规定位置,不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

  第四章 在建工程施工现场消防车通道管理

  第二十一条 在建工地施工现场内应设置临时消防车通道,并应符合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对施工现场临时消防车通道的规划、建设、管理、维护工作负责。
  施工现场周边道路满足消防车通行及灭火救援要求时,施工现场内可不设置临时消防车通道。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在建工程由两个及以上施工单位管理时,建设单位应明确各方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

  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按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要求设置临时消防车通道,并设置醒目标识,保持消防车通道畅通,确保消防车能够停靠施救。

  第二十四条 监理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按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要求设置临时消防车通道、回车场和临时救援场地,且不得在消防车通道上堆放材料、占用为作业场地等,确保消防车通道畅通。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的违法行为时,应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及时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第五章 消防车通道设置要求

  第二十五条 下列建筑应设置消防车通道:
  (一)工业和民用建筑周围、工厂厂区内、仓库库区内、城市轨道交通的车辆基地内、其他地下工程的地面出入口附近,均应设置可通行消防车并与外部公路或街道连通的道路;
  (二)除受环境地理条件限制只能设置1条消防车道的公共建筑外,其他高层公共建筑和占地面积大于3000m2的其他单、多层公共建筑应至少沿建筑的两条长边设置消防车道。住宅建筑应至少沿建筑的一条长边设置消防车道。当建筑仅设置1条消防车道时,该消防车道应位于建筑的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一侧。

  第二十六条 消防车道或兼作消防车道的道路应符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
  (一)道路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应满足消防车安全、快速通行的要求;
  (二)转弯半径应满足消防车转弯的要求;
  (三)路面及其下面的建筑结构、管道、管沟等,应满足承受消防车满载时压力的要求;
  (四)坡度应满足消防车满载时正常通行的要求,且不应大于10%,兼作消防救援场地的消防车道,坡度尚应满足消防车停靠和消防救援作业的要求;
  (五)消防车道与建筑外墙的水平距离应满足消防车安全通行的要求,位于建筑消防扑救面一侧兼作消防救援场地的消防车道应满足消防救援作业的要求;
  (六)长度大于40m的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置满足消防车回转要求的场地或道路;
  (七)消防车道与建筑消防扑救面之间不应有妨碍消防车操作的障碍物,不应有影响消防车安全作业的架空高压电线。

  第二十七条 消防车通道的设置除符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要求外,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与消防车通道相连通的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以及与厂房(仓库)、民用建筑之间不应设置妨碍消防车作业的障碍物;户外广告牌、灯杆、架空管线、绿化景观等设置不得影响消防车通行和登高操作;
  (二)新建、改建、扩建城市地道桥和高架桥,净空高度不应小于4.5米;
  (三)商业步行街口的路障应为自动或人工可移动式路障;
  (四)城市道路、乡村道路依据相关规定设置的限高限宽、路障等设施影响消防车通行的,在应急状态时应能够便利打开或挪移。

  第二十八条 消防车通道实行沿途标志和标线标识管理,并设置明显警示标识。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由建设单位设置;已投入使用建筑物的消防车通道标志和标线由建筑管理使用单位或居民住宅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设置,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民住宅小区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统一设置。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消防车通道用途或者设置妨碍消防车通行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消防救援机构在执行灭火救援和应急救援任务时,可以依法强制清理占用消防车通道的障碍物。

  第三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交通运输管理、公安机关、消防救援机构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予以处理。

  第三十一条 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消防车道管理等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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