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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海市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划定方案(试行)的通知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海市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划定方案(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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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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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威政办发〔2024〕8号

颁布部门: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水污染类

颁布日期:2024-12-27生效日期:2024-12-27

各区市人民政府,国家级开发区管委,综保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威海市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划定方案(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2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威海市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划定方案(试行)

  为贯彻落实《地下水管理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山东省“十四五”土壤和地下水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要求,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突出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划定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识别保护类区域和管控类区域,推动威海市地下水环境分区管理、分级防治,保障地下水环境安全和可持续利用,制定本方案。

  一、划定方法

  坚持突出重点、简单实用、适时调整的原则,参照《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划定技术指南(试行)》,综合考虑全市地下水水文地质条件、脆弱性、污染状况、水资源禀赋和行政区划等因素,划定威海市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包括保护类区域和管控类区域,其他区域为一般类区域。

  (一)保护类区域。为防止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污染,需加以特殊保护的区域,包括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准保护区、补给区,以及矿泉水、名泉等特殊地下水资源保护区域。

  (二)管控类区域。除保护类区域外,基于地下水富水性、质量现状和脆弱性等综合分析,需要加强地下水污染防治的重点区域。根据污染源荷载程度,进一步划分一级管控区和二级管控区。

  1.一级管控区。地下水污染源荷载高,措施以控制风险、削减存量为主的区域。

  2.二级管控区。地下水污染源荷载中等或低,措施以预防污染、防止新增为主的区域。

  (三)一般类区域。未被划入保护类区域和管控类区域的其他需落实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的区域,均属于一般类区域。

  二、划定结果

  全市共划定保护类区域14个,总面积为3.5608平方公里,占全市国土面积的0.0611%;划定管控类区域4个,总面积为114.5152平方公里,占全市国土面积的1.9656%。

  (一)保护类区域

  我市符合保护类区域划定规则的饮用水水源地、矿泉水资源等共7处,其中“千吨万人”级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地3处,分别为泽库村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地、黄垒河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地(原南海新区范围)、小浩口村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地;矿泉水资源4处,分别为威海市水务集团十八岭矿泉水、威海市地脉矿泉水、威海昆嵛山天然矿泉水、黄宝山矿泉水;无准保护区、补给区、名泉。在此基础上,划定保护类区域14个,其中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3个、二级保护区3个,矿泉水资源一级保护区4个、二级保护区4个,详见附件1。

  (二)管控类区域

  基于地下功能价值评估、脆弱性评估和污染源荷载评估,叠加识别划定管控类区域4个,全部为二级管控区,主要分布在乳山河、黄垒河、母猪河、沽河入海口及下游部分流域,详见附件2。

  三、管理要求

  (一)保护类区域

  1.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管理要求按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环境保护技术要求》(HJ 773)等执行,详见附件1。

  2.矿泉水资源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管理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山东省水资源条例》《天然矿泉水资源地质勘查规范》(GB/T 13727)等执行,详见附件1。

  (二)管控类区域

  管理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地下水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执行,重点强化环境准入、自行监测、隐患排查、监督性监测等,实现科学管控、精准管控,详见附件2。

  (三)一般类区域

  管理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地下水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执行,重点落实污染源管理、教育宣传及规划管理等措施。详见附件3。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政策落实。各区市政府、开发区管委是本区域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保护措施和管控措施的实施主体。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在产业布局、结构调整、资源开发、城镇建设、项目选址及审批时,应将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划定成果作为重要依据,统筹考虑地下水环境保护要求。

  (二)加强协作配合。市级部门加强协调联动,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水务、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应在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地下水节约与保护、超采治理、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等工作。

  (三)实施动态调整。根据发展需要或地下水功能价值、地下水污染源荷载等因素变化情况,适时组织调整。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补给区划定、调整、撤销的,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应当相应调整。

  附件:1.威海市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保护类区域划定范围及管理要求
            2.威海市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管控类区域管理要求
            3.威海市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一般类区域管理要求
            4.威海市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划定成果图
            5.威海市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保护类、管控类区域四至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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