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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海市民用爆炸物品爆炸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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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威政办字〔2024〕1号

颁布部门: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事故与应急类

颁布日期:2024-01-17生效日期:2024-01-17

各区市人民政府,国家级开发区管委,综保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威海市民用爆炸物品爆炸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2013年10月15日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威海市民用爆炸物品爆炸事故应急预案》(威政办发〔2013〕52号)同时废止。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威海市民用爆炸物品爆炸事故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全面提高应对民用爆炸物品爆炸事故(以下简称“爆炸事故”)能力,有效有序应对爆炸事故,确保全市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购买、运输、爆破作业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威海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规定。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威海市行政区域内,或行政区域外涉及威海市有关机构、单位或人员,对威海市造成或可能造成影响的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购买、运输、爆破作业过程中发生的爆炸事故。

  1.4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至上。

  (2)统一领导、协调联动。

  (3)分级负责、辖区为主。

  (4)快速反应、高效应对。

  (5)依法管理、科技支撑。

  1.5分级标准

  按照爆炸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分为四级:I级(特别重大)、II级(重大)、III级(较大)、IV级(一般)。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含)以上死亡,或者100人(含)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含)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含)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含)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含)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含)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含)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含)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组织体系

  2.1领导机构

  2.1.1组织指挥机构

  成立市民用爆炸物品爆炸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承担爆炸事故防范应对和组织指挥等工作,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和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主要负责人、市公安局分管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消防救援支队等部门、单位负责人组成。市指挥部可根据实际需要,临时增减成员单位。

  市指挥部主要职责:

  (1)执行国家有关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法规和政策,贯彻落实省、市领导有关应急救援指示批示精神;

  (2)负责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和指挥,向各工作组、应急救援部门发出救援指令;紧急调度应急救援队伍、应急储备物资、交通工具及相关设施设备;

  (3)确定事故等级及响应级别,按本预案规定启动和结束应急响应,批准发布本预案响应的事故信息;

  (4)负责市指挥部所属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应急管理宣传教育培训等工作;

  (5)掌握事态发展情况,分析、研究事故处置工作重大问题及重要决策事项;决定和批准抢险救援工作重大事项;

  (6)决定事故信息发布,向上级汇报事故救援情况;必要时,请求协调支援;

  (7)视情组建现场指挥部;

  (8)承担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2.1.2市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1)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及市指挥部要求,设立或明确本部门、单位相应应急组织领导机构;

  (2)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业领域爆炸事故防范应对工作;

  (3)承担爆炸事故专项预案、部门应急预案起草与实施工作;

  (4)组织协调指导所属(辖)部门、单位的风险防控、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后勤保障、恢复与重建等工作,为爆炸事故防范和应对提供应急资源保障等。

  2.2办事机构

  市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作为市指挥部日常办事机构,主任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主要负责人兼任。

  主要职责:负责有关组织协调工作,传达市指挥部指令;经市指挥部授权,组织有关部门、专家现场调查、取证,并根据现场调查结果和专家意见,拟定事故处置措施;做好对外协调沟通、事故分析汇总、信息上报等工作。

  2.3现场指挥机构

  爆炸事故发生后,事发地区市(含国家级开发区、综保区,下同)政府(管委)设立现场指挥部,在市指挥部指挥或指导下,负责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市政府设立现场指挥机构。

  现场指挥部可根据需要,设立综合协调、治安维护、专家支持、抢险救援、医疗救治、后勤保障、善后工作等工作组(具体组成视工作需要调整)。各工作组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1)综合协调组。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市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组成。负责综合协调、会议组织、综合文字起草、资料收集归档、抢险救援证件印制发放、信息调度、信息汇总上报、与上级工作组协调联络等工作。

  (2)治安维护组。由市公安局牵头,事发地区市政府(管委)等组成。负责事故现场警戒,依法维护事故现场及周边区域治安秩序和道路交通秩序;对死亡人员开展身份检查、验证等工作。

  (3)专家支持组。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市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组成。负责组织有关专家分析事故情况,制定抢险救援方案,确保抢险救援工作安全、高效、有序进行;视情向社会公众解答有关专业技术问题等工作。

  (4)抢险救援组。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应急局、市消防救援支队、相关企业抢险队伍以及其他抢险队伍组成。负责将抢险人员救离危险区域;组织专业人员做好有关危险源处置、防止事态扩大等工作。

  (5)医疗救治组。由市卫生健康委根据现场情况,组织做好现场伤病员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救助工作。

  (6)后勤保障组。由事发地区市政府(管委)牵头,市交通运输局、市应急局等组成。负责调集抢险救援物资、装备,做好应急人员、受影响地区人民群众生活保障等工作。

  (7)善后工作组。由事发地区市政府(管委)牵头,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相关保险机构和事发单位组成。负责转移、安置伤亡人员,并临时解决吃、穿、住、行问题;伤亡人员抚恤、理赔;对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受伤人员进行医疗鉴定、后期治疗和社会救助;提交事故医疗费用报告等工作。

  3预警与预防

  3.1预警级别

  依据爆炸事故影响程度、影响时间、发展情况和紧迫性等因素,将预警由高到低分为I级(特别严重)、II级(严重)、III级(较重)、IV级(一般)4个级别,分别用红、橙、黄、蓝色表示。

  I级(特别严重):预计将发生特别重大爆炸事故,事故可能随时发生,事态正在不断蔓延。

  II级(严重):预计将发生重大爆炸事故,事故可能即将发生,事态正在逐步扩大。

  III级(较重):预计将发生较大爆炸事故,事故可能即将临近,事态有扩大趋势。

  IV级(一般):预计将发生一般爆炸事故,事故可能发生,事态有发展趋势。

  3.2预警发布

  爆炸事故发生或将要发生时,按照职责权限和相关规定,根据事件性质和级别,及时发布预警信息。IV级(一般)预警信息,原则上由区市政府(管委)组织对外发布、调整或宣布取消。III级(较重)及以上预警信息,由市指挥部按程序报市政府批准后,统一对外发布、调整或宣布取消。

  3.3预警预防行动

  按照爆炸事故预警级别,市指挥部或事发地区市政府(管委)发布相应等级预警信息,并组织实施预警预防措施。同时,根据事态发展,预警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

  3.4发布形式

  预警信息可以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站、微信公众号、移动客户端、微博、手机短信、当面告知等渠道或方式向公众发布,包括事故类别、预警级别、预警期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等。

  3.5预警状态结束

  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爆炸事故或危险已经解除的,市指挥部或事发地区市政府(管委)应立即宣布解除预警,终止预警期,并解除相关应急措施。

  4应急处置

  4.1信息报告

  爆炸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情况紧急时,可直接向事发地应急管理部门和行业监管部门报告。事发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事发地应急管理部门和行业监管部门报告。事发地行业监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报告市指挥部,说明事故发生地点、类型、影响范围、损失情况等。市指挥部迅速核实有关情况后,立即报告市政府。

  较大以上爆炸事故逐级上报到市政府的时间,距事故发生最迟不得超过2小时。

  4.2应急响应

  4.2.1 IV级应急响应

  (1)启动条件。接到报告,确认发生一般爆炸事故(IV级)。

  (2)启动程序。市指挥部或事发地区市政府(管委)立即启动IV级应急响应,组织调动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协同处置。

  (3)响应措施。市指挥部副总指挥、有关成员单位分管负责人应根据需要,赶赴现场或到市指挥部进行协调处置。

  4.2.2 III级应急响应

  (1)启动条件。接到报告,确认发生较大爆炸事故(III级)。

  (2)启动程序。由市指挥部报请市政府同意后,立即启动III级应急响应,指挥应急处置工作,同时按程序向省有关行业监管部门报告。

  (3)响应措施。事发地区市政府(管委)、市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应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同时组织事发地区市政府(管委)有关部门以及市相关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协调处置。

  对较大爆炸事故中的敏感事故、具有次生或衍生危害性的事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较多的事故等,市指挥部副总指挥、有关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事发地区市政府(管委)主要负责人根据需要,赶赴现场或到市指挥部指挥协调处置。

  4.2.3 II级应急响应

  (1)启动条件。接到报告,确认发生重大爆炸事故(II级)。

  (2)启动程序。由市指挥部报请市政府同意后,立即启动II级应急响应,并指挥开展先期应急处置工作,同时按程序向省有关行业监管部门报告。

  (3)响应措施。市指挥部总指挥和有关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事发地区市政府(管委)主要负责人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市政府主要领导同志赶赴现场或到市指挥部协调处置,组织调动事发地区政府(管委)以及市综合、专业等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先期应急处置。国家、省成立应急指挥部或派出工作组后,在其指挥下开展处置工作。

  4.2.4 I级应急响应

  (1)启动条件。接到报告,确认发生特别重大爆炸事故(I级)。

  (2)启动程序。由市指挥部报请市政府同意后,立即启动I级应急响应,并指挥开展先期应急处置工作,同时按程序向省有关行业监管部门报告。

  (3)响应措施。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同志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组织调动全市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协同处置。国家、省成立应急指挥部或派出工作组后,在其指挥下开展处置工作。

  4.3应急联动

  各工作组在市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下,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互相配合,全力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4.4区域合作

  市政府指导各区市政府(管委)及其有关部门、单位加强应急区域合作,建立健全应急管理联动机制。

  4.5响应终止

  4.5.1终止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急响应终止:

  (1)事故现场得到控制,事故隐患已经消除;

  (2)事故造成的的危害已经基本消除,无继发可能;

  (3)事故现场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经无继续的必要;

  (4)已经采取一切必要的防护措施防止再次危害,并使事故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4.5.2终止程序

  (1)现场指挥部依据现场处置情况,确认响应终止时机;

  (2)现场指挥部向市指挥部或事发地区市政府(管委)提出响应终止建议;

  (3)市指挥部或事发地区市政府(管委)下达响应终止命令。

  5恢复与重建

  5.1善后处置

  应急状态解除后,事发地区市政府(管委)或有关部门应积极做好受伤人员救治、慰问及善后处理工作,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开展事故理赔。

  5.2社会救助

  爆炸事故发生后,相关保险机构应立即组织开展保险理赔工作,及时支付或垫付抢险救援费用;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应积极配合,组织开展社会救助活动。

  5.3调查与评估

  对一般爆炸事故,由事发地区市政府(管委)成立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开展调查;对较大爆炸事故,由市政府或委托市指挥部成立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开展调查;对重大、特别重大爆炸事故,市政府应配合国家、省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5.4恢复与重建

  较大及以上爆炸事故的恢复重建工作,由市指挥部上报市政府统筹安排。有关部门根据调查评估报告和受灾地区恢复重建规划,提出恢复重建意见建议,按有关规定报批后,由事发地区市政府(管委)组织实施;需要市级支持的,由市指挥部按有关规定向市政府提出请求。一般爆炸事故的恢复重建工作,由事发地区市政府(管委)负责。

  6信息发布

  市指挥部或事发地区市政府(管委)应及时准确向社会发布爆炸事故预警信息及事故处置信息。未经授权,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发布、散播相关信息。

  7应急保障

  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本预案确定的职责分工做好爆炸事故应对工作,合理配置人力、物力、财力,保障应急救援工作顺利进行。

  7.1指挥保障

  市指挥部指定专门场所并完善相应设施,满足决策、指挥和对外应急联络需要。专门场所及相应设施基本功能包括:

  (1)接受、显示和传递事故信息,为专家咨询和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2)接受、传递国家、省、市关于事故应急处置的指示和要求;

  (3)加强事故应急指挥信息传输保障。

  7.2通信与信息保障

  建立以应急响应为核心的通信系统,并完善相应通信能力保障制度,保证应急响应期间各应急救援组织之间联络畅通。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确保24小时通信畅通,应急响应期间随时接收有关信息。各通信运营企业应依法保障应急通信联络畅通,对应急信息优先、快捷、准确传递。

  7.3物资保障

  各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应当根据本预案,完善本单位应急预案,配备必需的通信工具(防爆对讲机等)、安全设施(防静电工作服、防火服、防冻服、呼吸器、安全头盔、担架等)、消防器材(灭火器、灭火毯、消防沙等)、应急器材(急救箱、应急灯等)、检测装置(测氧仪、可燃气体探测仪、压力计等)、抢修器材(防爆风机、发电机、电焊机等)、警示警戒物资、车辆等,并确保物资处于良好状态,对损坏或缺少的物资及时修复和补全。

  在应急处置中,现场指挥部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紧急调用物资、人员、场地等,相关单位应积极配合。被征用的物资使用后,现场指挥部应当及时返还被征用人;物资被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按照当时当地市场平均价格给予补偿。

  7.4应急队伍保障

  市指挥部应调集具有爆炸事故应急处理特长的专家及从事质监、安检、消防等工作的专业人员组建专家库,为事故处置决策提供技术支持,并对事故处置提出其他对策和意见。

  各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应组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包括抢险救援、警戒疏散、物资保障、技术保障等应急小组;对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进行日常业务培训,定期开展应急救援演练。

  7.5资金保障

  各级政府及其财政部门在爆炸事故发生后,应当简化财政资金审批和划拨程序,保障应急处置所需资金。

  8监督管理

  8.1预案演练

  市指挥部应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并对演练结果进行评估。原则上每年演练不少于1次。

  8.2宣传教育培训

  各级各部门要通过多种渠道,加强爆炸事故应对宣传教育。各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要结合实际,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民用爆炸物品爆炸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知识的宣传、培训和教育活动,进一步提高各类人员应急处置技能。

  8.3考核奖惩

  (1)对在应急处置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2)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在应急处置工作中不履行职责、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9附则

  9.1预案修订

  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适时进行修订。

  9.2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9.3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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