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对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规范化和精细化管理,持续改善本省环境空气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河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联合制定了《河北省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附件:河北省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登记管理办法(试行)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河北省交通运输厅 河北省水利厅
2020年6月12日
河北省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登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登记管理,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河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非道路移动机械调查摸底和编码登记工作的通知》(环办大气函〔2019〕655号)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的信息编码登记和进出施工现场登记。
本办法中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指在本省内各类工程施工场所、企业厂区(场站)以及港口、码头、机场、铁路货场等场所作业,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牌照的工程机械、材料装卸机械、机场地勤设备等。主要包括挖掘机、起重机、推土机、装载机、压路机、摊铺机、平地机、叉车、桩工机械、堆高机、牵引车、摆渡车、场(厂)内车辆等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
本办法中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包括燃油、燃气和电动非道路移动机械。
第三条 在本省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其所有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信息编码登记。
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督促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或使用人对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信息编码登记。
第四条 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应当如实提交规定的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填报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相关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第五条 非道路移动机械信息编码登记采用网络登记方式。
各县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道路移动机械信息编码登记的具体工作,各市级(含定州、辛集市)、雄安新区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发布网络登记系统登录地址和各县级生态环境部门登记办理窗口地址。
第六条 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应当在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前办理信息编码登记,登录网络登记系统,在线提交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相关信息、凭证等材料:
(一)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为个人的,提交所有人身份证件照片;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为单位的,提交登记单位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照片;
(二)申报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前面、尾部、45°角度(左前或右前)位置的照片;
(三)有机械铭牌、发动机铭牌、环保信息标签的,应当在线提交机械铭牌、发动机铭牌、环保信息标签的照片;
(四)安装柴油发动机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应当在线提交符合《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试方法》(GB36886)的合格检测报告照片,检测报告由具有CMA检测资质的单位出具。
上传的照片等材料应当清晰可辨。
第七条 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在线提交非道路移动机械相关材料后,由负责信息编码登记具体工作的生态环境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对材料的完整性及照片清晰度进行审核。
对于提交的材料完整且照片清晰可辨的,由负责信息编码登记具体工作的生态环境部门,告知系统预留的联系人,到登记地县级生态环境部门登记办理窗口领取环保登记号码标识、信息采集卡(样式见附件1)和信息采集表。由市场监管、民航等相关部门核发牌照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只领取信息采集表。
对于提交的材料不完整或者照片不清晰的,由负责信息编码登记具体工作的生态环境部门,告知系统预留联系人,补充完善材料后重新进行登记。
第八条 已办理信息编码登记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更换发动机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应当在网络登记系统重新办理登记,由原登记地生态环境部门注销其已取得的环保登记号码,重新核发环保登记号码标识、信息采集卡、信息采集表。对由市场监管、民航等部门核发牌照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只领取信息采集表。
第九条 已在本省外办理信息编码登记的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转入本省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应当在网络登记系统办理变更登记,由使用地负责信息编码登记具体工作的生态环境部门发放新的信息采集表,原环保登记号码标识、信息采集卡仍有效。
第十条 已在本省办理信息编码登记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转出本省且长期不转回本省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应当在网络登记系统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一条 非道路移动机械在进出工程施工现场前,施工单位应当查看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环保登记号码标识、信息采集卡和信息采集表,对由市场监管、民航等相关部门核发牌照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只查看信息采集表。施工单位应当同时填写非道路移动机械进出施工现场登记表(模板见附件2),准确记录非道路移动机械进出工程项目施工现场的相关情况,并做好留存。
具备条件的,施工单位应当在工程所在地非道路移动机械信息管理平台准确记录非道路移动机械进入和离开工程施工现场的时间。
施工作业的承包人或非道路移动机械的使用人应当主动配合出示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 对在本省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逐步推广使用电子标签、电子围栏、实时排放监控装置等手段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应当将环保登记号码标识分别固定于机械左右两侧;两侧没有合适空间的,也可以固定于机械尾端或操作手臂等明显位置。
环保登记号码标识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悬挂、粘贴、喷涂等方式固定。
第十四条 环保登记号码标识、信息采集卡、信息采集表遗失、损毁或无法辨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应当及时向原登记地生态环境部门申请补办。
第十五条 非道路移动机械信息编码登记工作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信息采集卡、环保登记号码标识样式
2.非道路移动机械进出施工现场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