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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开展高风险移动放射源实时监控系统安装运行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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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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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颁布部门: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污染排放与治理类

颁布日期:2020-07-30生效日期:2020-07-30

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

  根据《关于加强核与辐射安全监管能力建设工作的通知》(环办辐射函〔2017〕1593号)要求,浙江省高风险移动放射源实时监控系统(以下简称“监控系统”)建设工作计划9月份开始全面运行。为做好监控系统的安装、测试和运行保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控系统的终端装置安装范围为在我省工商注册探伤企业使用的移动γ射线探伤机,终端装置由我厅统一配发。请杭州、宁波、嘉兴等设区市生态环境局做好相关企业的衔接、协调等工作,督促企业切实履行辐射安全主体责任,确保2020年8月底前完成终端装置现场安装。

  二、请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按附表要求做好监控系统信息统计工作,于2020年8月7日前报省厅辐射处。

  三、2020年8月底前省厅将委托有关技术部门组织监控系统的操作培训,届时向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和各移动探伤企业告知监控系统网址及管理员账号。

  联系人:辐射处 季明清,电话:0571-28992118;

  安装单位 倪伟冬,电话:13968143657。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2020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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