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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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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沪环评〔2020〕158号

颁布部门: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建设项目管理类

颁布日期:2020-07-25生效日期:2020-07-25

各区生态环境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委员会保税区管理局、上海国际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管,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有关事项的通知》、《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以及《上海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切实落实本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生态环境保护设施竣工自主验收监督检查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落实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按照《上海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根据市、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工作中的职责分工,每年对所辖区域内的建设项目按照既定比例开展事中和事后监管,并对所辖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开展生态环境保护设施竣工自主验收合规性的抽查工作,主要包括验收程序的规范性、验收报告质量、验收信息公开情况及是否存在涉嫌环境违法行为等。对存在环境违法行为的,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结合生态环境监管工作的实际情况,视情采取制度约束、专家评估、定向帮扶、咨询培训等方式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自主验收工作,同时,在日常双随机抽查中发现苗头性问题,应及时指出并督促纠正,力争将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有关监管情况及处罚情况于每年11月底前报送市生态环境局,我局将适时组织抽查。

  二、进一步规范日常监督检查方式

  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按照“分级、分类”原则,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生态环境保护设施竣工自主验收监督检查工作纳入“双随机、一公开”日常监管工作内容。按照《上海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中确定的事中、事后监管要求,依托“上海企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平台”上发布的建设期、调试期、竣工环保验收期建设项目信息,梳理形成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管项目清单,开展现场监督性执法检查和监测工作,并建立规范的检查台账。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引入第三方服务机构开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三、进一步严肃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对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生态环境保护设施竣工自主验收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涉及建设项目“三同时”及自主验收工作程序性、实体性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处理处罚,并将环境违法信息纳入社会诚信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开抽查和查处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四、职责分工

  环境影响评价审批部门、环境执法部门和环境监测部门应当加强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开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建立信息沟通和反馈机制。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本市建设项目“三同时”及自主验收工作的业务指导以及组织开展市管项目的环境保护“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生态环境保护设施竣工自主验收监督检查工作。市生态环境局执法总队负责承担市生态环境局下达的监督性执法工作以及汇总各区生态环境局执法检查情况,及时上报执法检查情况,并指导查处重大违法行为。市环境监测中心负责承担市生态环境局下达的监督性监测工作,及时上报监测工作情况,并指导各区开展相关监测工作。各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辖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生态环境保护设施竣工自主验收监督检查工作。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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