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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扎实推进高危行业领域安全技能提升行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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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应急厅〔2020〕34号

颁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办公厅

法律效力:文件通知

应用分类:综合管理类

颁布日期:2020-08-19生效日期:2020-08-1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急管理厅(局)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急管理局、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海油安监办各分部,有关中央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和应急管理部等5部门《关于高危行业领域安全技能提升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应急〔2019〕107号)工作部署,扎实推进高危行业领域安全技能提升行动(以下简称安全技能提升行动),提高企业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能力,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先培训后上岗和持证上岗制度。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要主动适应疫情防控常态化的新形势和新要求,研究采取针对性措施,督促危险化学品、煤矿、非煤矿山、金属冶炼、烟花爆竹等高危行业企业(以下简称高危企业)认真研究制定并组织实施本企业安全技能提升行动方案,大力开展各类人员安全技能培训,严禁安排未经培训考试合格的人员上岗作业。要在做好疫情防控、减少人员聚集前提下,加大高危行业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试服务力度,优先安排企业新任职、新招录人员参加培训考试,切实为企业正常生产和群众就业提供便利服务。

  二、大力推广和规范网络在线安全技能培训。针对疫情防控常态化工作需要,大力支持和鼓励各类人员参加网络在线安全生产理论知识培训,在线培训课时按同等时长计入安全生产理论知识培训课时。各省级应急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可公开遴选资质合法、信誉良好、服务优质的在线培训平台,供企业和各培训机构自主选用。在线培训平台提供单位要不断优化在线培训平台和课程,确保在线培训平台安全可靠,在线培训内容、时长等符合培训大纲要求;要利用人脸识别、学习图像抓拍等技术,加强在线培训过程的管理监控和服务,及时向应急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报告发现的培训学习违规行为;要确保“三项岗位人员”在线培训过程可查询、可追溯,及时存储备份有关信息,并报考试机构存档备查。地方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在线培训平台的监管,注重通过在线培训平台管理后台对在线学习过程进行抽查,依法严肃查处挂课、代学等作弊行为,并倒查在线培训平台责任。

  三、加快培育一批高水平的实际操作培训考试基地。各省级应急管理部门要按照《全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和《关于高危行业领域安全技能提升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要求,筛选若干基础条件和师资力量较强、参与安全技能提升行动意愿强烈的实际操作培训考试基地或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下同),统筹各方面资源和政策进行重点支持建设。力争2022年底前每个省份建成3个以上具有示范引领作用的实际操作培训考试基地,其中重点产煤省份建成1个以上具有示范引领作用的煤矿实际操作培训考试基地;扶持2所左右专业特色鲜明、参与安全技能提升行动计划成效明显的职业院校。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督促辖区内化工园区列出时间表和路线图,确保2021年底前实现化工园区都有自建、共建或委托的具备实训条件的专业机构提供安全技能培训服务。

  四、加大安全技能提升培训补贴政策宣传和落实力度。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充分利用地方主流媒体和微信微博等新媒体,广泛宣传安全技能提升培训补贴政策,并有针对性地向高危企业定向推送和解读,激发企业和从业者提升安全技能的自觉性和主动性。要公开各项安全培训补贴的条件、标准和办法,简化申领程序,提高审核效率,为各类人员申领培训补贴提供便捷服务。要积极配合做好资金使用监管等工作,防止虚报冒领,把好事办好。

  五、强化安全技能提升行动实施的绩效管理。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将安全技能提升行动作为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的重要内容,压实工作责任,抓紧组织实施。要加大工作督促力度,推动将有关工作落实情况纳入年度安全生产考核内容。省级应急管理部门每半年通过重点绩效信息采集平台报送工作进展信息和阶段性总结,煤矿安全技能提升行动进展情况报送国家煤矿安监局行管司。

  应急管理部办公厅
  2020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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