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公安部关于修改<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20号)、《天津市消防条例》及《天津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现组织开展2020年度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调整界定申报工作,特公告如下:
一、申报期限
即日起至2020年8月15日
二、申报要求
按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第十四条的相关规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其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报当地消防救援机构备案。对于已被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且仍符合现行标准的,可以直接确定为本辖区2020年度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无需重新申报。对于2020年新增符合界定标准的单位,应当如实申报,不主动申报的,将依据相关规定追究责任;发生火灾事故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原消防安重点单位不符合现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应及时上报,由当地消防救援机构核查后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名录中予以调整删除。
三、界定标准
《天津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附件1)。
四、履行职责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贯彻落实《消防法》第十六条、十七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天津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等各项法律法规要求,全面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作为消防安全风险较大的单位,应依法予以重点管理。全市社会单位应高度重视,严格参照界定标准,在规定期限内积极向当地消防救援机构申报(附件2),对于符合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应依法纳入消防安全重点管理范畴。
特此公告。
附件:1、天津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doc
2、天津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申报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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