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市、宜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江苏省工伤保险省级统筹的实施意见》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0-2021年度执行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工作的通知》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调整我市工伤保险费率相关问题明确如下,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费率调整对象为本市市区及江阴市、宜兴市范围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
二、根据国家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相关规定,本市市区及江阴市、宜兴市各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对应的工伤保险基准费率调整为:一类至八类分别为该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2%、0.4%、0.7%、0.9%、1.1%、1.3%、1.6%、1.9%。
三、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6月30日。自本通知发文之日起,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参保单位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和相关费率浮动政策确定的新工伤保险征缴费率,核定工伤保险费应缴金额。用人单位自2020年7月1日至本通知发文前已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按调整后的实际费率结算。
四、本通知从2020年7月1日起实施。《关于层转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锡人社规发[2016]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