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财政局、区发展改革委、区环境保护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环境保护部 国家海洋局关于停征排污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税〔2018〕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2017年第12号令的有关规定,现将停征排污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8年1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停征排污费,具体包括:污水排污费(收费编码140001001)、噪声超标排污费(收费编码140001002)、废气排污费(收费编码140001003)、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排污费(收费编码140001004)。
二、各执收部门要继续做好2018年1月1日前排污费的征收工作,抓紧开展相关清算、追缴,确保应收尽收。排污费清欠收入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渠道全额上缴国库。为核算有关清欠收入,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行政事业性收费欠缴收入”(科目编码103049949)下增加以下收费项目及编码:污水排污费欠缴款(收费编码299140003)、噪声超标排污费欠缴款(收费编码299140004)、废气排污费欠缴款(收费编码299140005)、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排污费欠缴款(收费编码299140006)。
三、各执收部门在追缴工作结束后,要按规定及时到财政部门办理财政票据缴销手续。
四、自2018年1月1日起,《北京市物价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环保局北京市经委关于转发排污费征收标准的通知》(京价(收)字〔2003〕313号)、《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物价局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减免及缓缴排污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京财综〔2003〕1346号)、《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二氧化硫等四种污染物排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发改〔2013〕2657号)、《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关于调整排污费划缴比例和收入科目的通知》(京财经一〔2014〕725号)、《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北京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财经一〔2014〕2107号)、《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工地扬尘排污收费标准的通知》(京发改〔2015〕265号)、《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标准的通知》(京发改〔2015〕2003号)、《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调整5项重金属污染物排污收费标准的通知》(京发改〔2015〕2319号)等有关文件同时废止。
五、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特此通知。
附件: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环境保护部 国家海洋局关于停征排污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