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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本市涉一类污染物排放企业环境管理相关要求的通知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本市涉一类污染物排放企业环境管理相关要求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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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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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沪环规〔2020〕6号

颁布部门: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污染排放与治理类

颁布日期:2020-09-22生效日期:2020-11-01

各区生态环境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委员会保税区管理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上海化学工业区管理委员会,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涉一类污染物排放企业污染防治工作,深入推动全市相关企业,特别是含有电镀等金属表面处理工艺的涉一类污染物排放企业规范环境管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对涉一类污染物排放企业环境管理相关要求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规范废水处理

  (一)总体原则

  按照“应分必分、能分必分”的总体原则,落实含一类污染物废水的分质分流收集、处理和达标排放要求。

  (二)分质分流要求

  1. 对电镀行业企业和含电镀及配套电镀工艺的企业,含一类污染物废水应在产生环节进行有效处理,避免与其他废水混合后稀释排放。同一生产车间或生产设施产生的含有不同种类一类污染物的废水,必须源头分类,按镀种分别收集处理并在处理设施排放口达到排放限值;不同生产车间或生产设施产生的含有相同种类一类污染物的废水,可以合并收集后由同一套废水处理设施集中处理,并在该处理设施排放口达到排放限值。对因生产工艺原因或经检测评估含有多种一类污染物、不具备分质分流条件的废水,可作为含一类污染物混合废水统一收集处理,并在该处理设施排放口达到排放标准的相关要求。仅含二类污染物的不同种类废水可统一收集、混合后作为综合废水集中处理,但含氰废水等有特殊预处理要求的,应先实施预处理后再纳入综合废水。

  2. 对其他涉一类污染物排放企业,含一类污染物的废水与仅含二类污染物的废水必须分类收集、处理,并按照相关行业或综合性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在相应的废水排放口达到限值要求。

  3. 现有涉一类污染物排放企业应于2021年4月1日前,按照上述要求完成分质分流改造工作;新、改、扩建涉一类污染物排放企业,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执行上述要求。

  (三)废水输送管网要求

  1. 电镀行业企业和含电镀及配套电镀工艺的企业,含一类污染物废水输送管网应采用明管或架空管,并在各种废水管道上做好标识,标明所含污染物和输送方向。输送废水管网应满足防腐、防渗漏、防堵塞的要求,保持密闭性完好。

  2. 鼓励其他涉一类污染物排放企业参照上述要求,对涉一类污染物废水输送管网进行完善改造。

  (四)其他要求

  含一类污染物废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污泥压滤脱水废液,应按照污染物种类分别收集进入相应的一类污染物废水处理设施。

  二、规范其他污染物处理

  (一)根据《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重点行业执行国家排放标准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通告》(沪环规〔2019〕13号)明确的节点要求,各区生态环境局对相关行业排放现状进行梳理,企业按要求开展提标改造。

  (二)严格执行有关行业和综合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涉一类污染物的限值和管理措施要求。

  (三)对产生铬酸雾等废气的工艺和装置采取收集、消除、减少污染物排放的措施,同时对铬酸雾等废气收集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废水纳入相应的一类污染物废水处理设施进行处理。

  (四)按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原环境保护部印发的《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等要求实施工业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管理。

  三、规范现场管理

  (一)涉一类污染物排放企业应依法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或按照生态环境部规定经各区人民政府整顿规范并符合要求,并履行“三同时”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手续;应按规定申领/变更排污许可证或办理排污许可登记,并按证排污。企业申领/变更排污许可证时,生态环境部门应将本通知相关环境管理要求纳入排污许可证。

  (二)含一类污染物废水排放口实施规范化建设,设置排放口标志牌,载明排放污染物种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要求,安装自动监控设施或固定污染源水质自动采样系统。

  (三)产生含一类污染物废水的生产车间应落实地面防腐、防渗、防混措施,并在相应的作业区设置围堰或废水收集沟,防止跑冒滴漏现象,保持生产现场环境整洁、有序。

  (四)实施雨污分流,加强厂区雨污水管网分流情况排查,减少雨污水错接、混接现象。

  (五)建立完善台账记录。企业台账应覆盖废水、废气处理设施运行、工业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贮存、处置利用情况,以及废水、废气污染物自行监测情况等。

  (六)涉一类污染物排放企业应梳理形成生产工艺流程图、污水处理工艺流程图和生产厂区总平面布置图等,在涉一类污染物生产车间和污染物处理设施现场张贴(涉密内容除外)。

  四、其他

  法律法规规章等对涉一类污染物排放企业环境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通知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0月31日。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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