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
2020年7月6日,部修订发布了《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7号,以下简称新客规),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新客规的贯彻实施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刻认识新客规发布实施的重大意义
新客规调整了道路客运经营许可层级,精简优化许可管理事项,鼓励和规范定制客运新模式发展,并强化了道路客运事中事后监管举措。这是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决策部署和“放管服”改革精神的重要举措,对提升市场主体经营自主权,更好发挥道路客运比较优势,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地方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增强责任感、使命感、紧迫感,加强组织领导、政策宣贯、地方配套政策立改废和监督检查等各项工作,确保各项改革举措落实到位、发挥实效。
二、准确把握新客规有关改革举措
(一)关于提升班车客运经营者运力调配自主权。根据新客规第二十四、二十五条,客车《道路运输证》仅注明经营范围,对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下(不含800公里,下同)的客运班线,班车客运经营者可以在许可的客运班线车辆数量范围内,自主调配符合车辆类型等级要求的自有客车开展经营;对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含800公里,下同)的客运班线,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备案车辆号牌。新客规第一百条第(五)项中“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的”适用情形包括:班车客运经营者在旅客运输途中变更使用低于许可的客运班线车辆类型等级的客车,从事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下的客运班线经营,或者在旅客运输途中变更使用未经备案的客车从事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班线经营等。
(二)关于提升班车客运经营者班次安排自主权。新客规将客运班线许可事项中的“日发班次”调整为“日发班次下限”,并将“车辆数量及要求”中的“车辆数量”明确为区间范围(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班线除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根据许可的车辆数量上限配发班车客运标志牌。班车客运经营者可在日发班次下限基础上,自主增加日发班次,并在车辆数量区间范围内向该班线调配车辆、按规定放置班车客运标志牌。班车客运经营者基于既有的班车客运标志牌调配车辆、增加日发班次的,无须办理加班车手续。
(三)关于定制客运车辆要求。根据新客规第四章有关规定,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基于已经取得经营许可的客运班线开展定制客运。班车客运经营者因开展定制客运业务,需要改变相应班线许可事项中的“车辆数量及要求”的,应当在备案定制客运前,按程序申请变更许可事项。许可机关在审查变更申请时,应统筹考虑客运市场的供求状况、普遍服务和方便群众等因素做出变更决定。
(四)关于定制客运安全检查要求。班车客运经营者开展定制客运的,应当按照《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客运车辆技术状况检查制度,安排专业技术人员在每日出车前或收车后对定制客运车辆的技术状况进行检查。班车客运经营者也可委托客运站经营者对定制客运车辆开展安全例检。
(五)关于包车客运备案管理。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落实新客规第五十七条规定,及时调整省级包车客运管理信息系统功能,确保包车客运经营者备案的包车客运业务单个运次不超过15日。对从事定线通勤的包车,可继续使用定期(月、季、年)包车客运标志牌。同时,要按照《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省际包车客运基础信息共享应用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交办运函〔2020〕389号)要求,及时、准确、全量向部级运政系统推送省际包车客运基础信息,并指导交通运输执法人员通过扫描省际包车客运标志牌二维码、登录互联网道路运输便民政务服务系统、使用“道路运政便民助手”小程序等方式,开展省际包车客运标志牌信息查询,做好查询验证结果在执法中的应用,依法查处包车客运领域非法营运、未持有效包车客运标志牌经营、未按照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的事项运行等违法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三、做好道路客运管理新旧政策过渡衔接
(一)关于现有客运班线日发班次调整。班车客运经营者申请将已经取得经营许可的客运班线“日发班次”调整为“日发班次下限”的,许可机关应当按照变更许可的有关规定予以调整。班车客运经营者申请的“日发班次下限”低于当前许可的“日发班次”的,应当依据新客规第三十条规定,按照重新许可办理。
(二)关于现有客运班线备案事项管理。班车客运经营者申请将已经取得经营许可的客运班线起讫地客运站点和途经路线调整为备案事项的,原许可机关应当明确起点地客运站点、讫点地客运站点、途经路线等备案事项,并将申请人当前持有的《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换发为《道路客运班线经营信息表》。
(三)关于现有客车《道路运输证》使用。班车客运经营者当前持有的客车《道路运输证》注明客运班线的,可继续使用,并可调配至符合车辆类型等级要求的其他800公里以下客运班线经营,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不得对该类车辆以“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为由实施行政处罚。
(四)关于现有客运经营者继续经营。客运经营者已依法取得的道路客运相关经营许可,在经营期限内可以继续经营。经营期限届满后,应当按照新客规的规定重新申请经营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