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安委会、市安委会成员单位:
为强化对市安委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考核工作,按照市领导同志批示要求,参照《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市安委会办公室起草了《天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经市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0年9月24日
天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推动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要求,有效防范化解行业领域重大安全风险,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中共天津市委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天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以下筒称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完成情况年度考核。
第三条 考核工作在市政府领导下,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筒称市安委会)负责统筹组织,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坚持日常监督与年终考核相结合,市安委会办公室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对履职不到位的及时发出建议函,并做好跟踪督办。
第四条 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公开透明、注重实效的原则,突出工作重点,注重工作过程,强化责任落实。
第五条 考核主要内容包括:
(一)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严格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落实行业领域安全监管责任和相关业务工作管理责任情况。
(二)制定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明确目标任务和推进工作具体措施情况。
(三)完善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规范监管执法行为,深入推进依法治理情况。
(四)加强安全风险管控,健全隐患治理监督机制,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强化重点领域专项治理情况。
(五)加强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提高科技和信息化水平,提升安全保障能力情况。
(六)按要求参与市安委会组织的安全生产检查、巡查等工作,抽调人员到岗、到位情况。
(七)严格生产安全事故考核,有效防范遏制行业领域事故发生情况。
第六条 市安委会办公室根据本办法和市安委会年度安全生产重点工作目标任务等,组织成员单位分别拟定年度考核细则,并征求成员单位意见后报市安委会审定实施。
第七条 考核采取评分制,对照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细则进行评分。
第八条 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市安委会工作部署,健全安全生产体制机制法制,以及开展安全生产工作、组织事故抢险救援和救灾等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经市安委会办公室组织认定,给予适当加分。
第九条 年度重点工作任务没有保质保量按时完成,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到位的,经市安委会办公室组织认定,给予适当减分。
第十条 考核结果分4个等级,分别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考核分值纳入市绩效考核。
第十一条 考核方式为自查自评、集中考核、综合评定。成员单位年初报送上一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自评报告。
第十二条 考核结果经市安委会审定后,由市安委会上报市委、市政府,并向全体成员单位通报,抄送市委组织部、相关部门(单位)上级单位。成员单位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应在考核结果通报后一个月内提出整改措施,并向市安委会书面报告。同时,按照要求将有关问题整改到位并及时上报。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