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成都市建设施工现场管理条例〉的决定》已于2020年4月29日由成都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20年7月31日经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0年8月3日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成都市建设施工现场管理条例》的决定
2020年4月29日成都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20年7月31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
成都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对《成都市建设施工现场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四十三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十一条第二款或者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或者第三十八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将第四十五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或者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第三十四条第一至六项规定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将第四条中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住建主管部门”,“城管”修改为“城市管理”,“房管”予以删除,“环保”修改为“生态环境”,“公安”修改为“应急管理”;将第十四条、第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住建主管部门”;将第二十七条中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修改为“消防救援机构”;将第四十二条中的“公安机关”修改为“消防救援机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成都市建设施工现场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