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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开展工业企业废水纳入城镇污水处理厂处理评估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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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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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沪环水〔2020〕220号

颁布部门: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上海市水务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水污染类

颁布日期:2020-10-15生效日期:2020-10-15

各区生态环境局、水务局,临港新片区管委会,自贸区管委会保税区管理局,市排水管理处:

  为落实《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行动计划》(环水体〔2018〕181号)、《上海市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沪水务〔2019〕1383号)相关要求,进一步规范工业企业排水管理,本市将组织开展对废水纳入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工业企业的评估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工作范围

  本次评估对象是有生产废水排放、且排放去向是纳入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工业企业,重点对进出水水质有波动、运行不稳定的城镇污水处理厂服务范围内纳管工业企业和近一年内因超标排放受到生态环境或水务部门处罚的纳管工业企业实施评估。

  二、 工作内容

  (一)开展城镇污水处理厂水质状况评估

  以2019年至2020年三季度全市城镇污水处理厂进出水水质数据(以进出口在线监测、手工监测数据为依据,以日均值为标准)为基准,经评估有以下情况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其服务范围内工业企业作为重点评估对象:

  1. 出水在线监测或监督性监测数据日均值超过应执行排放标准的(生态环境部门负责)。

  2. 2020年12月底前,各有关单位对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排放口,根据《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表2、表3所列特征因子开展监测,存在特征因子超标情况的(生态环境部门负责)。

  3. 进水水质月均值超过城镇污水处理厂设计标准,造成污水处理设施无法稳定运行的(水务部门负责)。

  各相关区生态环境局、水务局(其中,白龙港、石洞口、竹园一、竹园二、吴淞、泰和、虹桥污水处理厂由市排水管理处负责)、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应根据分析评估结果,明确存在上述情况的城镇污水处理厂清单,于2020年12月底前报送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报送格式详见附件1。

  (二)分类开展纳管工业企业评估工作

  各区生态环境局会同区水务局,根据城镇污水处理厂水质状况评估结果,以水务部门排水许可证核发和日常监管情况为基础,结合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环境统计等相关工作成果,生态环境和水务处罚企业情况,确定需纳入评估范围的工业企业清单。

  评估工作和日常管理工作相结合,充分利用排污许可证和排水许可证核发、工业源全面达标计划评估等已有工作成果,重点关注涉重金属企业、影响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达标以及不能被污水处理厂有效处理的特征因子,具体要求如下:

  1. 2019年底前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的企业,结合许可证证后和日常监管工作,如属于重点评估对象的,100%进行复核;不属于重点对象的,抽取不少于20%进行复核。

  2. 已完成工业源全面达标计划评估的企业,采用全面达标评估报告作为评估依据,不重复评估,如属于重点评估对象的,100%进行复核;不属于重点对象的,抽取不少于20%进行复核。

  3. 2020年核发排污许可证的企业,结合许可证核发工作,不重复评估。

  4. 其他企业,未核发排污许可证或者未开展过全面达标计划评估的企业,由区生态环境局会同区水务局、临港新片区管委会、自贸区管委会保税区管理局对纳管企业特征排放因子、排口排放标准以及环保设施达标能力等进行评估,评估内容可参考工业源全面达标计划评估要求,详见附件2。

  (三)总结评估结果

  各区生态环境局和水务局、临港新片区管委会、自贸区管委会保税区管理局应于2021年6月底前完成辖区内纳管工业企业评估工作,并将纳管工业企业评估结果(附件3)以及相关支撑材料(一企一档,含评估报告、监测数据等)电子文档报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

  三、工作要求

  各区生态环境局和水务局、临港新片区管委会、自贸区管委会保税区管理局是纳管工业企业废水状况评估的责任主体。在推进评估工作时,应加强和日常监管、执法、监测等工作的结合,避免重复工作。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水务局对各区评估工作进行抽查,并通报存在的问题。

  附件:1. 区城镇污水处理厂评估清单

  2. 全面达标评估参考内容

  3. 区纳管工业企业评估结果汇总表

  联系人:市生态环境局水生态环境处  蒋明

  电  话:23115632

  电子邮箱:mjiang@sthj.shanghai.gov.cn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上 海 市 水 务 局
  2020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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