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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湖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

湖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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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湘安发﹝2020﹞7号

颁布部门:湖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事故与应急类

颁布日期:2020-10-16生效日期:2020-10-16

各市州安全生产委员会,省直相关单位:

  现将《湖南省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湖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
  2020年10月16日

《湖南省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试行)》

  目 录

  1.总 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指挥机构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3 技术支持组

  2.4 现场组织机构

  3.监测预警与信息报告

  3.1 监测预警

  3.2 信息报告

  4.应急响应

  4.1 事故分级

  4.2 分级响应

  4.3 应急处置

  4.4 信息发布

  4.5 应急结束

  5.善后工作

  5.1 善后处置

  5.2 事故调查

  5.3 总结评估

  6.应急保障

  6.1 队伍保障

  6.2 装备保障

  6.3 医疗卫生保障

  6.4 财力保障

  6.5 通信与信息保障

  7.监督管理

  7.1 宣传、培训和演练

  7.2 奖励与抚恤

  7.3 责任追究

  8.附 则

  8.1 预案管理

  8.2 发布实施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精神,进一步健全全省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规范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相应程序,提高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应急救援能力,最大程度降低事故危害程度、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湖南省自然灾害和安全生产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下列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准备和应急救援工作。

  (1)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重大以上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

  (2)超出市州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或跨市州行政区域、跨多个领域(行业和部门)的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

  (3)省人民政府认为需要省级组织应急处置的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

  (4)涉及到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事故应急处置按照《湖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执行。

  1.4 工作原则

  (1)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应急救援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市州、县市区和省直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和应急处置工作,完善应急预案,健全应急机制。

  (3)属地为主,部门配合。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省直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对应急救援工作给予指导和协调。

  (4)科学施救,规范有序。充分发挥社会各方面特别是行业专家的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采用先进的救援装备和技术,提高应急救援能力。参加应急救援的部门和人员应按照各自职责,规范有序地开展应急活动,避免引起二次伤害。

  (5)广泛宣传,加强防范。加强教育培训,提高群众的防范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建立健全社会各界支持、参与应对事故的救援工作机制。

  2.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指挥机构

  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设立省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由省人民政府分管副省长担任指挥长;由省人民政府协管副秘书长,省应急管理厅、省公安厅、省消防救援总队负责人,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副指挥长;省委宣传部、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能源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气象局、省通信管理局、武警湖南省总队、省军区战备建设局等单位的负责人为成员。

  省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应急管理厅,由省应急管理厅分管厅领导担任办公室主任。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2.1 省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

  负责省级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组织、指挥和协调工作;负责省内各应急救援机构之间的协调、指导工作;研究解决应急救援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等。

  2.2.2 省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

  负责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收集、汇总及报告工作;及时向省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提出启动应急响应和应急救援方案相关建议;督促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企业落实省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决策部署。

  2.2.3 省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成员单位

  省委宣传部:负责新闻媒体的组织、协调和事故情况的新闻发布及舆论引导等工作。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能源局):负责协调事故现场及周边相关地区应急救援的电力保障工作。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医用用品生产保障、应急工作中无线电通信频率保障。

  省公安厅:指导、协调事故现场及周边道路交通管制工作,负责事故现场警戒、维稳和涉案人员监控等工作;负责侦办和打击涉嫌谎报和瞒报事故的违法行为;根据需要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

  省财政厅:提供按规定应由省级财政承担的应急处置工作的资金支持。

  省生态环境厅:指导、协调事故现场及周边地区的应急环境监测和处置工作,评估事故中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扩散情况。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协调相关技术单位(机构)提供有关建筑物的技术支持,协调做好因危险化学品或烟花爆竹事故造成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受损的应急处置工作。

  省交通运输厅:指导、协调应急救援相关的交通运输保障工作。

  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组织、协调卫生应急力量开展事故医疗卫生救援和卫生防疫工作,并为事发地医疗卫生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省应急管理厅:负责省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应急救援储备物资调度工作;负责组织、协助和指导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按照权限指挥协调综合性消防救援队和专业危险化学品救援队伍等参与应急救援;牵头组织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和救援评估工作;负责应急预案管理工作。

  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协调相关省属企业派出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参与应急救援工作;参与省属国有企业事故善后处置、调查处理等工作。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指导、协调事故涉及产品的质量检测、质量鉴定和特种设备检测、认定,提出应急救援技术措施。

  省气象局:负责提供应急救援有关的气象实时监测和预警预报等气象服务。

  省通信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各电信运营企业做好通信保障应急工作。

  武警湖南省总队:根据应对处置工作需要和相关兵力调动规定,应各级党委政府向驻地武警提出的用兵需求,协调驻地武警参加抢险救援工作。

  省军区战备建设局:根据应对处置工作需要和有关规定,协调调动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和预备役部队、民兵参加抢险救援工作。

  省消防救援总队:负责组织指挥消防救援队伍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2.3 技术支持组

  由省安委会专家、省级相关专业技术领域专家及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相关人员组成,负责协助制定现场应急处置方案,为开展应急救援与处置工作提供技术咨询。

  2.4 现场组织机构

  2.4.1 现场指挥部

  现场应急救援处置以属地和行业为主。事故发生地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应急响应级别和有关应急预案的规定,成立由事发地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或中央在湘、省属大型企业负责人任现场指挥部指挥长,事发地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救援队伍、事发企业等单位负责人及应急专家为成员的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并及时向省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报告。省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接到报告后经分析研判,按程序启动应急预案响应。情况特殊时,可由省人民政府或省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指定现场指挥部指挥长。

  现场指挥部负责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主要承担制定和组织实施事故应急救援方案,指挥协调应急救援力量开展应急救援,及时收集、汇总并向省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报告事故发展态势及救援情况,落实省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等工作。

  2.4.2 应急救援工作组

  现场指挥部根据工作需要可下设若干个应急救援工作组,由现场指挥部指定组长。

  (1)综合协调组:负责事故信息收集、汇总、报告,协调解决应急救援工作中的有关事项等。

  (2)抢险救援组:制定并组织实施应急救援方案,调集、协调应急救援队伍和专家开展抢险救援等。

  (3)治安保卫组:负责现场警戒、交通管制、人员疏散、当地社会秩序维护等。

  (4)医学救护组:负责调集医疗救护力量救治伤员等。

  (5)新闻报道组:负责新闻媒体接待、事故应急救援信息发布及宣传报道等。

  (6)善后处理组:负责事故中伤亡人员家属接待、伤亡抚恤、经济补偿协调等。

  (7)后勤保障组:负责应急抢险救援后勤服务保障等。

  现场指挥部还可设立环保气象组、通信保障组等,负责环境监测监控和气象信息服务、现场通信保障等工作。

  3.监测预警与信息报告

  3.1 监测预警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对可能发生事故的各类风险点、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监控分析,研究制定应对方案,及时发布预警信息,采取相应措施预防事故发生;督促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企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建立重大危险源档案,并报当地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3.2 信息报告

  3.2.1 报告程序

  省应急管理厅负责全省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厅指挥中心应急值守电话(0731-89751200)。接到重大及以上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后,事故发生地市级人民政府须在1小时内将事故信息报送湖南省应急管理厅应急指挥中心。省应急管理厅对接收的重大及以上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信息须立即核实,及时上报省人民政府,并报送应急管理部。在紧急情况下,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可越级上报。情况紧急的可先电话报告,后书面报告。

  3.2.2 报告内容

  信息报告应尽量及时、准确、要素完整,因事故复杂情况不详的,在注明“需核实后续报”的前提下,可先报告简要情况,随后边核实边续报。

  信息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简要经过,事故发生原因初步分析判断;事故已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事故抢救情况和采取的措施;对事故发展趋势的预测及请求上级帮助解决的问题。

  4.应急响应

  4.1 事故分级

  根据造成的人员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等,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四级。

  (1)一般(Ⅳ级)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较大(Ⅲ级)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重大(Ⅱ级)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特别重大(Ⅰ级)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上述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4.2 分级响应

  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在向上级政府和主管部门报告的同时,应立即启动本单位本地区的应急预案。

  根据事故分级及救援工作需要,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分为Ⅳ级、Ⅲ级、Ⅱ级和Ⅰ级四级。

  发生一般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启动应急响应并负责处置。

  发生较大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或发生跨县级行政区域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或超过县级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由市州人民政府启动应急响应并负责处置。

  发生重大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或发生跨市级行政区域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或超过市级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启动Ⅱ级应急响应,由省人民政府启动应急响应,由省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组织、协调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相关应急救援力量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发生特别重大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或发生跨省级行政区域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或超出省级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省人民政府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同时报国务院启动应急响应。省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在省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领导和指导下,做好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4.3 应急处置

  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现场处置以属地和行业为主。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在报告信息的同时,立即组成现场抢救组,开展先期处置工作。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相关负责人要立即赶赴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工作。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分为火灾事故、爆炸事故、泄漏事故、中毒和窒息事故、灼伤事故和其他事故。现场指挥部要根据事故具体类型和实际情况,采取下列措施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必要时,向南部战区申请调动军队核生化应急救援力量增援处置。

  (1)应急疏散:根据事故现场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自身及燃烧产物的毒害性、扩散趋势、火焰辐射热和爆炸、泄漏所涉及到的范围等,对危险区域进行评估,确定警戒隔离区,并根据事故发展、应急处置和动态监测的情况,及时调整警戒隔离区。将警戒隔离区内与事故应急处置无关的人员撤离至安全区。

  (2)现场救援:应急救援工作应注意科学施救,控制、记录进入现场救援人员的数量,应急救援人员应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装备,携带救生器材进入现场。受困人员转移到安全区后,由专业医疗卫生机构救治。

  (3)保卫警戒:在警戒隔离区边界设置警示标志,并安排专人负责警戒。对通往事故现场的道路实行交通管制,严禁无关车辆进入。清理主要交通干道,保证道路畅通。合理设置出入口,除应急救援人员外,严格控制无关人员进入。

  (4)医疗救护:组织、协调医疗救护力量赶赴现场实施紧急医疗救治,并根据伤情及时送往医院继续治疗或向上级医院转诊。

  (5)现场监测:加强事故现场的监测,根据现场动态监测信息,组织专家调整救援行动方案。

  (6)应急保障: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为应急救援提供相应的保障措施。

  (7)洗消和现场清理:在危险区与安全区交界处设立洗消站,根据有害物质的品种使用相应的洗消药剂,对所有染毒人员及工具、装备进行洗消。事故现场残留的有毒有害气体应彻底清除,泄漏液体、固体应统一收集处理,洗消污水应集中净化处理,严禁直接外排。

  在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现场清理过程中,应禁止或限制使用可能产生静电、火花的有关设备、设施,采取保护措施防止危害扩大或次生灾害产生。

  4.4 信息发布

  4.4.1 基本要求

  现场指挥部应当制定统一的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方案,与事故救援处置工作同时研究、同时部署、同步行动。要及时、准确、客观、统一发布事故初步核查情况、救援处置进展情况、政府应对措施情况等信息,并根据需要及时举行新闻发布会,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应急救援处置工作信息。

  4.4.2 发布时限

  发生重大及以上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或者伤亡情况不明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事故的,事发地党委政府或现场指挥部应在第一时间通过主流媒体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最迟应在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应对处置措施等信息,最迟应在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根据事故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发生较大、一般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后,事发地党委政府或现场指挥部要及时发布权威信息,根据处置进展动态发布信息。

  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提供新闻稿、组织吹风会、举行新闻发布会、接受媒体采访,以及运用官方网站、微信、微博、移动客户端等官方信息平台发布信息,具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4.4.3 舆情引导

  未经批准授权,事故应急处置的各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事故原因、伤亡数字、责任追究等有关事故处置工作的情况和事态发展信息。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事故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对编造、传播虚假不实信息的单位和个人涉嫌违法情况和线索移交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事发地宣传、网信、公安等部门应当加强网络媒体和移动新媒体信息发布内容管理和舆情分析,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迅速澄清谣言,引导网民依法、理性表达意见,形成积极健康的社会舆论氛围。

  4.5 应急结束

  现场险情得以控制,事故伤亡情况已核实清楚,被困人员被解救,受伤人员已全部安排救治,死亡人员得到妥善处置,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的隐患消除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决定并宣布应急结束。

  5.善后工作

  5.1 善后处置

  事故发生地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和事故单位负责组织事故善后处置工作,包括遇难人员亲属的安抚、赔偿,征用物资补偿,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恢复正常秩序,安抚受害和受影响人员,减少事故影响,确保社会稳定。

  5.2 事故调查

  事故发生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成立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查明事故发生经过、人员伤亡情况、财产损失以及事故原因、性质、责任等,按要求形成事故调查报告;按照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追责问责,防止同类事故重复发生。

  5.3 总结评估

  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应急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和单位编制事故救援报告,说明事故的基本情况、应急救援经过,总结事故救援处置经验教训,提出加强和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对策措施和建议意见。

  6.应急保障

  6.1 队伍保障

  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包括消防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工程抢险队伍、社会应急救援队伍、企业应急救援队伍以及公安、卫生、环保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应急救援队伍。适时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应急演练,不断提高实战能力。

  6.2 装备保障

  根据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特点和应急救援需要,配备泡沫车、药剂车、联用车、气防车和其他专业救援设备,加强管理,统一调度,为应急处置提供装备保障。

  6.3 医疗卫生保障

  各级卫生健康部门应建立专业医疗救护队伍,配备专业救护设备,健全医疗卫生工作机制,指导或实施对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伤员的有效救治。

  6.4 财力保障

  应急救援队伍根据应急救援队伍调动通知参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所耗费用,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有关人民政府及应急管理部门应当督促支付到位;事故责任单位无力承担的,由事发地政府协调解决。充分发挥社会保险作用,进一步健全区域公共安全保险体系。

  6.5 通信与信息保障

  各级通信管理及有关部门(单位)应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应急广播保障体系,完善公用通信网,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确保通信畅通。各应急指挥机构、参与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有关部门(单位)以及各应急队伍应当至少保证1部专用固定电话24小时有人值守,确保通讯联络畅通。

  7.监督管理

  7.1 宣传、培训和演练

  省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知识的宣传、教育及培训,不定期组织开展应急预案演练,并加强对应急演练工作的督查指导。

  7.2 奖励与抚恤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事故应急处置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参与事故应急救援中伤亡的人员及时给予救治和抚恤。

  7.3 责任追究

  对在工作当中存在失职渎职和其他违纪违规违法行为的,迟报、谎报、瞒报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依纪依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附则

  8.1 预案管理

  出现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等情况时,省应急厅及时修订。

  8.2 发布实施

  本预案由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印发,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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