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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今冬明春森林防火禁火的通告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今冬明春森林防火禁火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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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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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东府函〔2020〕100号

颁布部门:东莞市人民政府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消防安全类

颁布日期:2020-11-16生效日期:2020-11-16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自10月1日进入森林特别防护期以来,我市已较长时间维持晴朗干燥天气,森林火险等级居高不下。根据气象部门预测,我市今年冬季气温偏低0.3-0.5℃,降水偏少约1-2成,明年春季气温偏高0.1-0.5℃,降水偏少1成,可能出现冬春气象干旱,森林防火形势十分严峻。

  目前,我市森林火险气象等级为五级,林火极易发生,市气象台已于11月9日10时22分将森林火险橙色预警信号升级为红色预警信号。为切实加强野外火源管理,防止人为原因引发森林火灾,防范重特大森林火灾和人员伤亡事故,保护森林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发布岁末年初森林防火禁火通告。

  一、森林高火险期

  2020年11月10日至2021年4月30日。

  二、森林高火险区

  全市所有林地及距离林地边缘100米范围内的森林防火区为禁火区域。

  三、禁火规定

  在森林高火险期和森林高火险区域内,禁止一切野外用火。凡进入森林高火险区域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禁止下列行为:

  (一)上坟烧纸、烧香点烛等;

  (二)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等;

  (三)携带易燃易爆物品;

  (四)吸烟、野炊、烧烤、烤火取暖;

  (五)烧黄蜂、熏蛇鼠、烧山狩猎;

  (六)炼山、烧杂、烧灰积肥、烧荒烧炭或者烧田基草、甘蔗叶、稻草、果园草等;

  (七)其他容易引起森林火灾的用火行为。

  进入森林防火区的车辆和人员,应当自觉接受森林防火安全检查,对携带的火种、易燃易爆物品及其他可能引起森林火灾的物品,实行集中保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

  四、法律责任

  对违反《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有关规定的单位及个人,由相关职能部门严格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应立即向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或当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报告。

  森林火灾报警电话:12119或0769-22220119。

  东莞市人民政府
  2020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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