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有效防范坚决遏制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强化各产煤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产煤区县)属地责任和监管监察部门属事责任,切实推动煤矿企业健全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结果导向,切实补短板、堵漏洞、抓重点、治弱项。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强化落实全市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责任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重庆提出的营造良好政治生态,坚持“两点”定位、“两地”“两高”目标,发挥“三个作用”和推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等重要指示要求,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安全发展理念,坚守安全生产红线,以“防大风险、治大灾害、控大事故”为核心目标,进一步强化落实各级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切实提升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效能,促进全市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二、进一步强化落实区县属地责任
(一)强化责任担当。产煤区县要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进一步完善煤矿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建立完善包括煤矿领域在内的安全生产职责清单。区县党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区县煤矿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分管煤矿安全工作的负责人对煤矿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产煤区县建立党政领导联系煤矿安全制度,辖区每个煤矿至少有1名党政领导联系,定期指导、协调解决煤矿安全生产重大问题。
(二)落实属地监管责任。产煤区县要树立“一个煤矿也是高危行业”的风险意识,认真履行属地管理责任,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辖区市属国有煤矿、地方国有煤矿和乡镇煤矿安全生产进行严格检查。区县政府主要负责人每半年、分管负责人每季度到煤矿检查指导安全工作至少1次。产煤区县要制定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加强矿山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及时组织事故抢险救援。产煤区县要严格执行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对落实不到位的督促整改落实,对逾期未整改的责令停产整顿。
(三)研究解决突出问题。产煤区县政府主要负责人每半年、分管负责人每季度研究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至少1次,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突出问题。每年向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书面汇报1次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情况。
(四)深入开展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产煤区县要以“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为目标,以解决辖区30万吨/年以下煤矿分类处置、灾害严重煤矿淘汰落后产能、煤矿生产系统复杂、采掘工艺落后、瓦斯超限频繁、打非治违、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不到位等突出、共性、深层次问题为着力点,深入开展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坚决关停不符合技术、环保、生态修复“三个标准”的煤矿,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精准施策,完善和落实重在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任和管理体系,大力提升全市煤矿本质安全水平,有效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产煤区县对所有煤矿包括已关停煤矿逐一做好风险评估,做到“一矿一方案、一矿一责任人、一矿一督导组”。
(五)严厉打击非法开采。在乡镇(街道)所辖区域内发现有私挖滥采煤炭资源、已关闭煤矿死灰复燃并且没有采取有效制止措施的,对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以及负有责任的相关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严格落实《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对3个月内2次或者2次以上发现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煤矿,要依法提请关闭。
(六)强化工作保障。产煤区县要加强煤矿安全监管能力建设,保障煤矿安全监管执法必需的人员、经费和车辆等保障,推动加强高素质专业化安全监管执法队伍建设。重点产煤区县政府应配备熟悉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干部分管煤矿安全生产工作。
三、进一步强化落实监管监察部门责任
(七)坚持“三个必须”原则。市和区县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做到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形成安全监管监察合力,提高执法效能。
(八)分级分类监管监察。按照全市煤矿分级分类监管要求,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牵头,市应急局、重庆煤监局、市能源局每年对重庆能源集团及所属渝新能源有限公司、资产运营有限公司(不含煤矿)开展执法检查至少1次。其他煤矿企业上级公司和煤矿企业由区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监察分局按照执法计划依法开展执法检查。市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通过安全督导、随机抽查、示范性执法,对区县煤矿安全监管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九)落实驻矿安监员制度。产煤区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乡镇(街道)联合向每个区县国有煤矿和乡镇煤矿派驻3人,产煤区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向每个市属国有煤矿派驻2人驻矿盯防,确保“驻守在煤矿、工作在现场”。驻矿人员应定期轮换,并由区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对其履职情况进行定期考核。
(十)部门负责人带头检查。市和区县煤矿监管监察部门健全完善分片包干监管责任制,班子成员实行分片联系指导。市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主要负责人每个季度到煤矿检查指导至少1次、分管负责人每个季度到煤矿检查指导至少3次。煤矿数量在3个及以下的产煤区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到煤矿检查每月至少1次,分管负责人每月到煤矿检查指导次数不低于矿井数;煤矿数量在3个以上的产煤区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到煤矿检查每月至少1次,分管负责人到煤矿检查次数每月至少3次。
(十一)加强安全风险分析研判。市和区县煤矿监管监察部门建立完善煤矿重大安全风险处置制度。市级煤矿监管监察部门每季度联合对全市煤矿企业重大安全风险进行1次分析研判;区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牵头,会同煤矿安全监察分局每季度收集1次辖区内煤矿重大安全风险清单及防控工作情况,并对风险进行分析研判。
(十二)加强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区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分局每季度将本区县煤矿自查和执法检查发现的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上报市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各级煤矿监管监察部门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对煤矿重大隐患进行挂牌督办和核销。
(十三)创新执法方式方法。各级煤矿监管监察部门要采取突击暗查、交叉执法、联合执法、远程视频监控等方式,以加强对煤矿企业履行主体责任和主要负责人履行法定职责为重点,检查煤矿重大安全风险管控、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重大灾害治理情况。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倒查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尤其是董事长、总经理、矿长、实际控制人、总工程师等“关键少数”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通过查事警人,督促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到位。坚持“检查诊断、行政处罚、整改复查”闭环执法,依法严厉打击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
(十四)强化部门联动。各级煤矿监管监察部门要建立完善煤矿安全生产联席会议制度,完善联合执法机制,加强协调、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市级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区县相关部门的检查指导,强化执法监督责任。
(十五)实行激励约束。完善煤矿安全生产有奖举报和线人制度,鼓励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重大事故隐患和事故瞒报行为。关停煤矿情况要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煤矿领域认真开展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推进安全诚信体系建设,严格落实“黑名单”管理制度,加强失信联合惩戒。
(十六)加强应急管理。重点加强区域骨干矿山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推进应急预案简明化、专业化、实战化,做好应急救援装备、物资准备,提升矿山救护培训、联合训练和抢险救援水平。加强灾害性天气、重大险情的监测和预警工作,严格执行关键岗位24小时值班制度和事故信息报告制度,及时科学应对事故险情。
(十七)强化煤矿责任追究。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开展煤矿事故调查处理,加大对瞒报、迟报、谎报事故的打击力度,严格重大险情责任追究。坚持“三责同追”,落实行政与刑事处罚衔接制度,严格事故经济、纪律、刑事责任追究,严厉追责问责。对发生死亡事故和安全责任落实不到位的煤矿,开展专题警示约谈。对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的煤矿主要负责人、有关责任人员,依法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
四、健全责任考核机制
(十八)加强监管监察责任落实考核。市政府对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产煤区县政府实施严格的煤矿安全督查、考核,实行过程考核与结果考核相结合,每年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牵头进行1次煤矿安全生产专项督查、考核。加大奖惩力度,严格落实重特大安全事故“一票否决”制度,将考核结果与履职评定、职务晋升、奖励惩处挂钩。
(十九)加强煤矿企业主体责任考核。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牵头,市应急局、重庆煤监局、市能源局结合执法检查,对重庆能源集团及所属渝新能源有限公司、资产运营有限公司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情况每年至少开展1次督查、考核。各产煤区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会同煤矿安全监察分局每半年对煤矿企业、每个季度对煤矿落实主体责任进行督查、考核,建立煤矿企业和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档案,将个人处理处罚和追责问责等情况记入档案,将检查情况与安全资格挂钩,对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生产经营者依法实施相应的职业禁入。
五、严格问责追责
(二十)完善安全生产责任追究机制。综合运用督查督办、警示约谈、组织处理、纪律处分、刑事追究等方式,对安全事故频发的区县党政主要负责人督办函询,对出现较大以上事故的区县党政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对不称职以及明显失职的干部及时进行组织处理。严格落实监管监察部门责任清单和权力清单,尽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
(二十一)建立市属国有煤矿企业重大问题报告制度。市国资委要将市属国有煤矿企业安全生产情况、领导班子安全生产履职情况,定期向市委组织部、市纪委监委机关、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报告或通报。市国资委要建立市属国有煤矿企业、煤矿负责人年薪与安全生产绩效挂钩制度,加大安全考核权重。
(二十二)实施监管监察执法效能督查。市级有关部门督查指导区县监管监察部门时,将不执行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发现问题不处理、督促整改不到位等情况,报送同级党委政府、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并提出处理建议。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重庆煤监局市煤管局关于煤矿安全三项制度的通知》(渝府办〔2015〕1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