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发展和改革局、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市直有关单位:
为加强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收取和管理,规范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行为,根据国家、省、市的有关政策规定,市发展和改革局、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联合制定了《汕头市中心城区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现予颁布施行。
汕头市发展和改革局
汕头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0年12月22日
汕头市中心城区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收取和管理,规范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行为,根据国家、省、市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中心城区(金平区、龙湖区、濠江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全面推行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制度。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本市常住人口(以下简称缴费人),均应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生活垃圾是指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或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经市政府批准,按照“六个统一”原则(统一收费主体、统一收费项目、统一收费标准、统一收费方式、统一收费票据和统一资金管理),由中心城区原居民袋装垃圾收集有偿服务费(清洁卫生费)和垃圾处理费(终端环节)合并而成的收费项目。生活垃圾处理费委托汕头市粤海水务有限公司实行统一收取,原收取的居民袋装垃圾收集有偿服务费(清洁卫生费)和垃圾处理费(终端环节)取消。
第五条 为进一步规范环卫有偿服务作业项目的收费管理,对于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自行委托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的单位清运生活垃圾的,收费标准按市政府批准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汕头市环境卫生事务中心属下的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中心(以下简称“收费单位”)作为收费主体负责中心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具体收取管理工作。
第七条 生活垃圾处理费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按不同的收费对象分为居民类和非居民类,采取不同的计费方法,按照经市政府批准的收费标准实行按月收取。
中心城区汕头市粤海水务有限公司供水并收费的用户由收费单位委托汕头市粤海水务有限公司代收生活垃圾处理费;用户按照目前水费缴费方式在缴纳水费的同时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其他在供水收费范围外的缴费人由收费单位直接收取或委托其它单位(和汕头市粤海水务有限公司一并简称为代收单位)代收。
第八条 对居民类生活垃圾处理费实行按户定额计费,按照以下方式收取:
(一)对供水直抄到户的居民户(含租住户)按户收取(每1水表视为1户)。
(二)对非二次供水物业管理小区的1表多户用户,以32吨/户?月为基数,超过32吨部分,按每月每增加20吨用水(不足20吨按20吨计)累加1户计收;对同一产权人在中心城区拥有多套房产,且能够证明均为该产权人自住的,按1户计收。
(三)实行二次供水的物业管理小区或总表对口供水计费的村居(社区),由收费单位核定户数后,代收单位按照核定数量一次性向总表用户统一收取。
物业小区或村居(社区)的管理单位必须履行缴费义务,对其管理服务辖区内的居民住户和商户按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九条 对非居民类生活垃圾处理费采用“水消费量折算系数法”以实际用水量,按不同类别对象以及相应的折算系数分别计收:
(一)对经营服务性的单位、商户实行收费下限,有独立水表、月用水量低于20吨的按20吨计收生活垃圾处理费,月用水量高于20吨的按实际用水量计收生活垃圾处理费。
(二)对于使用自来水总表的用户,总表用户非单一用水类别的,其生活垃圾处理费按总表实际用水量中占比例最高的类别标准计收。
(三)对部分水消费量与垃圾产生量系数偏离较大的单位,可向收费单位申请核实,经核实后按实际垃圾产生量计收垃圾处理费。
(四)缴费人由于水表漏水或单位暂时歇业或变更用水性质等原因,需向市收费单位提交申请,经核准后可减免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收取额。
对未安装独立用水表的商户(包括临时集市、夜市摊档),以及使用自备水源单位和个人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由收费单位测算其实际垃圾量后,与缴费人办理相关手续直接按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计收。
第十条 缴费类别的认定,由收费单位按以下原则进行核定:
(一)居民类别的缴费户,以居住区域提供环境卫生服务项目为基础(分三类别)认定缴费类别;
(二)机关事业单位,以单位代码证中登记的单位性质为准;
(三)工商业户以《营业执照》注册的经营范围为准,多种经营的以经营主业为准,难以区分主副业的按从高不从低的原则认定。
第十一条 认定缴费类别的程序。
(一)新设立单位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由收费单位参照同行业、同等规模单位的数据确定。新设立单位从供水企业实施用水抄表管理的次月开始计收生活垃圾处理费。
(二)申报更改缴费类别的用户,凭有关证明到收费单位申报变更。经核准后,由收费单位告知申请人和代收单位。
第十二条 缴费人如对应缴纳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有异议,可向收费单位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影响缴费义务的履行。
第十三条 下列对象减免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
(一)市民政部门或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并发证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和特困职工家庭,经相关部门确认的烈属等免收生活垃圾处理费;
(二)敬老院、福利院、救助站、老年人活动中心等社会公共福利机构和中、小学校(不含校办企业、职业学校和教职员工家庭)减半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
(三)其他经市政府批准的减免对象。
第十四条 减免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申请。
(一)属居民户的,实行先收后返,即先缴费后返还,缴费人须凭民政部门或劳动与社保部门核发的有效证件,直接向代收单位申办相关手续;
(二)属非居民类的缴费人,需凭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或法人资格证书等其他有效证件)到收费单位申请办理减收手续。
收费单位和代收单位应当在收费窗口通过布告栏、公示牌或口头提示等方式,向缴费人做好垃圾处理费减免对象及申请的宣传、告知工作。
第十五条 收费单位应主动公开收费标准。
代收单位应按照收费单位委托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接受收费单位的检查,不得擅自减免,不得多收、重收、漏收。
对违反规定自立项目收费或超标准收费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第十六条 生活垃圾处理费中委托汕头市粤海水务有限公司代收部分,由该公司按市政府有关水费、污水处理费、垃圾处理费“三票合一”的决定使用专用收费票据。收取的生活垃圾处理费可向代收单位支付一定比例的手续费。
第十七条 收费单位或代收单位的工作人员在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工作中应做到文明礼貌,客观公正,优质服务。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止。有效期届满,经评估认为需要继续施行的,根据评估情况重新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