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上海市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若干规定〉的决定》已由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20年12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0年12月30日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上海市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若干规定》的决定
(2020年12月30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定:
废止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05年2月24日通过的《上海市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若干规定》。
本决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