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相关环评编制单位:
为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从业行为,保障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质量,打造诚信自律服务高效的环评中介市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部令第9号)、《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64号)、《关于严惩弄虚作假提高环评质量的意见》(环环评〔2020〕48号)、《浙江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浙环函〔2020〕16号)等文件,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信用监督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信用监督管理办法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2020年12月22日
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信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以下简称“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从业行为,保障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质量,打造诚信自律服务高效的环评中介市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部令 第9号)、《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省政府令 第364号)、《关于严惩弄虚作假提高环评质量的意见》(环环评〔2020〕48号)、《浙江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浙环函〔2020〕16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在浙江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环境影响评价业务的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
本办法所称编制单位,是指主持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以下简称“环评报告”)的单位,包括主持编制环评报告的技术单位和自行主持编制环评报告的建设单位。
本办法所称编制人员,是指环评报告的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编制主持人是环评报告的编制负责人。主要编制人员包括环境影响报告书各章节的编写人员、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主要内容的编写人员。
本办法所称审批部门,是指负责审批环评报告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负责审批环评报告的其他行政审批部门。
第三条 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信用监督管理坚持定期考核和日常监管相结合,以信用等级评定的形式开展,遵循公正、公开、公平原则,信用等级评定周期为半年。
第四条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以下简称“省生态环境厅”)负责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信用监督管理工作,相关技术工作可以由第三方机构承担。各设区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参照本办法,在辖区内开展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信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信用等级评定
第五条 编制单位信用等级评定内容包括环评报告编制质量、编制单位服务质量、编制规范性3个方面。环评报告编制质量、编制单位服务质量和编制规范性按一定权重赋予相应分值,分别为600分、300分和100分。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情况检查按照生态环境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环评报告编制质量评分包括环评报告技术复核评分、管理部门评分,权重分值分别为400分、200分。
(一)环评报告技术复核评分(400分)
每个评定周期,省生态环境厅对下级审批部门审批(备案)的环评报告(含浙江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环评承诺备案的环评报告)开展技术复核。技术复核范围涵盖所有在我省开展业务的编制单位,每家编制单位至少抽查5份环评报告。邀请相关专家组成评审专家组,按照相关技术导则要求,对抽查的环评报告进行质量复核。环评报告存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中的十项情形的,发现一项扣50分,出现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及二十七条规定中的八项情形的,发现一项扣100分,扣完为止。
(二)环评报告审批部门评分(200分)
在环评报告审批过程中,审批部门在浙江省建设项目环保审批系统中对其审批的环评报告编制质量进行评价,评价结果分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4个等次,分别对应200分、160分、120分和0分,每个评定周期最终得分取该编制单位本周期内所有已审批环评报告的加权平均值。
采取承诺备案的环评报告,由备案所在地审批部门进行评分。
第七条 编制单位服务质量评分包括环评报告编制时效评分和建设单位满意度评分,权重分值分别为200分和100分。
(一)环评报告编制时效评分(200分)
对环评报告编制时效进行考核,编制时效符合时限要求的环评报告得200分,超出时限扣分按超限天数叠加累计,超出1个工作日的扣10分,扣完为止。每个评定周期最终得分取该编制单位本周期内所有已审批环评报告的加权平均值。
在建设单位及时全面提供真实材料的前提下,环评报告编制时间原则上环境影响报告书不超过60日,环境影响报告表不超过20日。环评报告编制起始时间以合同确定的开始时间为准,结束时间以审批部门受理为准;期间若有技术评估环节,编制时间扣除技术评估时间,技术评估时间以建设单位提交技术评估申请时间至评估意见出具时间为准。对环评技术导则规定环境现状监测工作无法在上述编制时限内完成的建设项目,编制时限不纳入考核。
(二)建设单位满意度评分(100分)
对建设单位的服务满意程度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分满意、较满意、基本满意和不满意4个等次,分别对应100分、80分、60分和0分,每个评定周期最终得分取该编制单位本周期内所有已审批环评报告的加权平均值。
采取承诺备案的环评报告,其建设单位满意度评分采取满意度跟踪评分的方式获取。
第八条 编制规范性包括环评报告编制规范性评分、编制单位管理规范性评分,权重分值分别为50分。
(一)环评报告编制规范性评分(50分)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环评报告受理过程中,应当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对报批的环评报告进行编制规范性检查,发现存在相应失信行为的扣10分,扣完为止。
(二)编制单位管理规范性评分(50分)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不定期对编制单位管理规范性开展检查,发现存在不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其中一项要求的扣10分,扣完为止。
第九条 编制单位信用等级分为五级。
信用评分950分及以上,且未在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以下简称“国家信用平台”)被予以失信记分的,信用等级为A级,属信用优秀编制单位。
信用评分850(含)~950分,且未在国家信用平台被予以失信记分的,信用等级为B级,属信用良好编制单位。
信用评分700(含)~850分的编制单位;或信用评分在850分以上但在国家信用平台被予以失信记分累计少于10分的,信用等级为C级,属信用中等编制单位。
信用评分500(含)~700分;或信用评分在700分以上但在国家信用平台被予以失信记分累计10-19分,被列入重点监督检查名单的,信用等级为D级,属信用较差编制单位。
信用评分500分以下;或评分在500分以上但在国家信用平台被予以失信记分累计20分,被列入国家信用平台限期整改名单及黑名单;或发现环评报告抄袭、关键内容遗漏、数据结论错误及其他造假情形的,信用等级为E级,属信用差编制单位。
第十条 在信用评定中发现存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失信行为,或被依法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工作,或被列入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失信“黑名单”的编制人员,列入我省编制人员失信名单。
编制人员被列入我省失信名单后,连续6个月在我省无新增失信记分记录,经本人申请和省生态环境厅核实后,可移出我省失信名单;但处于被生态环境部依法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工作期间的,或被列入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失信“黑名单”的除外。
第十一条 省生态环境厅将初定的编制单位信用等级评定结果、编制人员失信名单在省生态环境厅门户网站进行公示。编制单位或编制人员未在公示期间提出书面陈述或申辩的,视为同意评定结果。
对公示信息有异议的编制单位或者编制人员,可以在公示期满前提交书面说明和证明材料,省生态环境厅在收到后2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并予以答复。
第三章 信用等级管理
第十二条 编制单位信用等级评定结果在省生态环境厅门户网站进行公布,并纳入浙江省企业环境信用管理系统,接受公众监督,实行守信激励、失信联合惩戒。
省生态环境厅对信用评定过程中发现的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存在的失信行为,及时实施失信记分,并报送国家信用平台。
第十三条 省生态环境厅对A级编制单位予以通报表扬,对其下一评定周期环评报告技术复核抽查比例设置为原抽查数量的40%;对B级编制单位下一评定周期环评报告技术复核抽查比例设置为原抽查数量的60%;对C级编制单位下一评定周期环评报告技术复核抽查数量不变。
第十四条 省生态环境厅对D级编制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对其下一评定周期环评报告技术复核抽查比例设置为原抽查数量的200%;对E级编制单位予以限期整改6个月,下一评定周期环评报告技术复核抽查比例设置为原抽查数量的300%。
第十五条 对列入失信名单的编制人员,不接受其加入我省生态环境保护系统各类专家库的申请;已入库的,取消其我省专家资格,并移出《浙江省环境影响评价评审专家库》,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我省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组织的环评报告技术审查、监督检查、抽查复核和其他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技术咨询。
第十六条 省生态环境厅在作出通报批评和处罚决定前,应当依法向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告知查明的事实和拟作出决定的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享有的权利,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可在规定时间内作出书面陈述和申辩。
省生态环境厅对相关单位和人员在陈述和申辩中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进行核实。
第十七条 本办法的各类事项文书,通过邮政企业邮寄或电子邮件等方式依法送达。
如因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未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要求及时在国家信用平台上更新地址、邮箱或联系人、电话等基本情况信息,导致本办法的各类事项文书未能送达的,由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承担相应后果。
第十八条 本办法规定的编制单位应当提供的各类材料(含书面材料),编制单位应当加盖公章后通过邮政企业邮寄或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
编制人员应当提交的书面材料须经本人签字后,通过邮政企业邮寄或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根据相关法规政策要求适时修订。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23日起施行。《浙江省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信用等级管理办法》(浙环发〔2019〕3号)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