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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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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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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浙交〔2020〕104号

颁布部门: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建筑安全类

颁布日期:2020-11-27生效日期:2021-01-01

各市交通运输局、义乌市交通运输局,舟山市港航和口岸管理局、台州市港航口岸和渔业管理局:
  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2020年11月27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了强化在建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提高工程本质安全水平,有效遏制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多发态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建设单位对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全面管理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实施下列工作:组织项目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和应急管理、保障安全生产费用投入、开展监督检查、组织落实隐患整改等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明确内设机构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高速公路、国省道、大型水运、地方铁路和城际轨道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设置专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其他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必要时也应当设置专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第三条 工程估算、概算、预算、投标控制价等造价文件和施工招标文件应当明确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标准,提取标准不低于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鼓励我省交通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费用计提标准不低于建筑安装费的2%。
  安全生产费用用于配置安全防护设施设备、防护用品,落实风险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应急管理、安全教育、特种设备检验等施工安全保障措施。

  第四条 施工单位对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主体责任。施工单位包括但不限于实施下列工作:组织施工安全风险辨识和落实管控措施、保障安全生产费用使用、开展施工安全生产检查和隐患治理、开展施工安全生产教育和应急管理等安全生产工作。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和施工合同约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明确施工项目安全生产负责人。

  第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在工程项目现场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一)年度施工产值不足5000万元的,不少于1名配备;
  (二)年度施工产值5000万元以上不足2亿元的,按照每5000万元不少于1名的比例配备;
  (三)年度施工产值2亿元以上的,不少于5名配备。
  前款年度施工产值不明或者低于工程合同中标价款年平均值的,以工程合同中标价款年平均值为基准。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还应当满足作业面分布等施工作业特点、施工组织难度、专业配备要求。

  第六条 监理单位对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监理单位包括但不限于实施下列工作:核查工程施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专项施工方案、制定专项监理细则、开展施工安全生产工作检查、督促施工单位落实风险管控和隐患治理等安全生产监理工作。
  监理单位应当明确工程项目监理安全生产负责人,专业监理人员应当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

  第七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当制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制度。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开展施工安全总体风险评估,全面辨识项目施工安全风险,建立项目风险分布图和重大风险清单,制定风险管控措施。
  施工单位应当开展施工安全专项风险评估,建立合同段风险清单,制定具体的风险管控措施,落实风险管控责任人,实施全过程风险动态管控。
  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单位施工安全专项风险评估,将风险管控工作纳入施工监理计划。

  第八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当建立隐患排查制度,不定期组织隐患排查,确定分类分级隐患清单,落实隐患整改责任人,做到隐患销号、闭环管理。
  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施工单位应当暂停施工,并及时组织作业人员撤出危险区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后,方可恢复施工。

  第九条 监理单位应当对现场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施工单位落实整改。
  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监理单位应当在发现问题的24小时内书面报告建设单位和有关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对监理单位的书面报告进行处理。

  第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危险性较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并根据施工风险制定针对性的安全保障措施。
  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前,施工单位项目技术管理人员应当组织编制针对性的班组交底材料,按照不同工种对班组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监理单位相关监理人员应当参加交底。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组织班前教育。每日施工前,施工班组长应当告知班组作业人员当天的作业内容、安全注意要点、劳动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等事项。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加强深基坑作业安全生产管理,按照设计要求设置截排水和降水设施,按照规定开展深基坑沉降、位移和围堰变形等动态监测。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不得在夜间或者大风、暴雨等恶劣天气期间进行桥梁高空危险区域施工作业。高空作业时,作业人员应当正确配戴个人安全防护用品,施工现场应当设置必要安全防护设施。严禁高龄、患有高血压和饮酒后的人员进行高空作业。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落实隧道专项施工方案。按照设计要求开展隧道监控量测、超前地质预报,及时跟进初期支护,严格控制开挖安全步距;加强有毒有害气体监测监控和通风管理;严格控制现场作业人数,按照规定设置逃生通道。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把控进场施工机械设备质量,合同签订前做好设备状况核查和施工机械设备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等审核,组织设备进场验收工作。
  架桥机、大型龙门吊、塔吊等特种设备应当安装监控监测系统,加强使用过程的应力、位移等重要数据监测,应用物联网技术实现设备使用状况的预警功能。
  操作人员每天作业前应当对起重设备进行试吊,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对大型设施设备的受力杆件、模板焊缝、螺栓螺帽、安全装置等部位进行检查。

  第十六条 使用特种设备的施工单位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特种设备自行检查,并记录。建设单位应当根据特种设备和大型设备特性,定期对施工单位的检查进行专项核验检查,并记录。
  不具备自行检查能力的,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符合条件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实施检查。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交通建设工程淘汰落后工艺、设备和材料的规定,不得使用淘汰目录中的落后工艺、设备和材料。施工单位应当积极研究改进工艺、设备的安全性,并推广应用先进的安全生产工艺和技术装备。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应当明确规定从业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违法违规行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等情形时的处理办法,并严格履行合同约定的内容。

  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对项目部相关业务部门、施工班组或者个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进行考核,明确具体奖惩措施,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人和施工班组人员按照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风险管控不力、安全防护设施设置不到位、重大隐患整改不彻底和挪用安全生产经费的从业单位采取约谈、挂牌督办、行政处罚等手段,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影响较大安全生产事件的从业单位,应当组织专项调查处理。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对施工单位开展信用评价,发生亡人责任事故的施工单位年度信用评价不得评定为AA级;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施工单位年度信用评价直接确定为D级。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事故主要责任人予以清退;相关事故责任单位对事故责任人按照其内部规定调离安全生产相关工作岗位。

  第二十三条 本文件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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