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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关于印发《吉林省落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实施意见》的通知

关于印发《吉林省落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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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吉应急煤矿综合联〔2020〕358号

颁布部门:吉林省应急管理厅 吉林煤矿安全监察局 吉林省自然资源厅 吉林省能源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综合管理类

颁布日期:2020-12-23生效日期:2020-12-23

各产煤市(州)应急管理局、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自然资源局,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站),吉能集团:

  为推动煤矿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推进煤矿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关于落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煤安监行管〔2020〕30号)要求,省应急管理厅等4部门制定了《吉林省落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督促指导辖区煤矿企业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吉林省应急管理厅 吉林煤矿安全监察局
  吉林省自然资源厅 吉林省能源局
  2020年12月23日

吉林省落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落实,牢牢守住安全生产底线,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推动煤矿企业(指各级具有法人资格的煤矿企业,下同)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切实加强所属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有效防范煤矿事故,根据《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关于落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煤安监行管〔2020〕30号)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弘扬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安全第一思想,坚持安全发展理念,坚守安全生产红线,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和结果导向,以建立“人人有责、层层负责、各负其责”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健全“明责知责、履职尽责、失职追责”的安全生产责任运行机制为主线,强化责任意识、强化监督考核、强化责任追究,切实解决一些煤矿企业对所属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不作为、少作为、乱作为问题。坚持“管理、装备、素质、系统”并重原则,着力夯实安全基础、管控重大风险、治理重大灾害,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扎实推进全省煤矿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二、坚守安全发展理念

  (一)坚持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煤矿企业要牢固树立“零死亡”理念和目标,切实把安全生产作为企业发展的前提、基础和保障,始终把煤矿职工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做到不安全不安排生产任务、不安全不组织生产建设,为煤矿职工创造安全可靠的作业环境和工作条件,确保煤矿职工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不断增强煤矿职工的安全感、获得感、幸福感。

  (二)强化法治意识。煤矿企业要坚持法治思维,守牢法律底线,自觉接受监督检查,严格执行监管监察指令,做到依法办企办矿、依法履职尽责、依法生产经营。坚决杜绝不顾安全生产实际情况,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下达生产任务和经营指标,强令冒险组织生产等违法违规行为。开展全员安全生产法治教育,增强全员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自觉性。

  (三)强化责任担当。煤矿企业要切实提高责任意识,强化担当精神,自觉把履行主体责任贯穿到决策部署、考核监督、人员准入等各环节、全过程,解决企业安全红线意识不牢、管理责任层层递减、内部安全监督弱化、不按要求配备所属煤矿管理技术团队、不及时采购生产安全设备、不顾实际限制煤矿劳动用工指标等深层次矛盾和长期积累的老大难问题,做到安全投入到位、安全培训到位、基础管理到位、应急救援到位、安全责任到位。

  三、健全完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四)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煤矿企业及煤矿要健全安全生产组织机制,建立涵盖煤矿企业所有层级、所有岗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对照安全职责建立岗位安全生产责任清单并公示公告,实现“一岗一清单”,切实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五)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煤矿企业要健全完善安全生产各项制度和操作规程,对落实情况每年进行一次评估,并根据评估情况及时修订完善。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倒查反省制度,对存在重大隐患和突出问题的煤矿,煤矿实际控制人要严格按照企业规章制度倒查各级管理人员责任,给予问责处理,并督促认真反省整改,防止问题隐患重复发生。

  四、严格落实主要负责人法定职责

  (六)落实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承担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要及时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重大决策部署,要带头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严格履行法定职责,依法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责任制,严格履行《安全生产法》明确的职责。严格兑现安全承诺,强化风险管控和重大灾害治理,每年组织研究安全生产重大问题不少于2次,并将重大风险管控、重大灾害治理情况报告属地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支持、指导和督促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明确主要技术负责人的技术决策和指挥权并督促严格落实。煤矿其他分管负责人要坚持“一岗双责”,履行好分管范围内的安全职责。

  (七)全面实施企业安全公开承诺。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健全安全公开承诺机制,代表企业领导班子每年初向全体员工和社会公开作出安全承诺,将安全承诺在办公楼矿务公开栏或会议室等醒目位置张贴,并每年将安全承诺兑现情况纳入主要负责人年度述职和工作报告内容。

  五、加强风险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建设

  (八)健全完善企业安全风险防控机制。要建立完善安全风险辨识评估、管控和警示报告机制,建立重大安全风险清单,实现“一矿一清单”,并加强动态分级管理。制定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方案,逐一落实煤矿、部门、区队、班组和岗位的管控责任。煤矿要设置重大安全风险公告栏,制作岗位重大安全风险告知卡,确保每名员工都能掌握重大安全风险的基本情况及防范、应急措施。建立重大安全生产风险报告制度,并于每年1月末向属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驻地煤监分局报送年度重大安全风险清单及动态更新。

  (九)落实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健全并严格落实隐患排查治理报告、通报和举报奖励制度,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实施清单管理、闭环管理,着力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鼓励煤矿企业按规定落实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主体责任,对按规定开展自检自改事故隐患工作,主动减轻或消除违法行为后果的,可按规定从轻、减轻或不予处罚。

  六、夯实煤矿安全生产基础

  (十)提升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建设水平。煤矿企业要制定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年度创建目标,建立激励约束机制,严格按照《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考核定级办法(试行)〉和〈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基本要求及评分办法(试行)〉的通知》(煤安监行管﹝2020﹞16号)和《吉林省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考核定级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建设。全省所有生产煤矿必须达到三级以上标准化等级,大中型煤矿力争分别达到一级、二级标准化等级。

  (十一)加快推进矿井智能化发展建设。煤矿企业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8部委《关于加快煤矿智能化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能源﹝2020﹞283号)要求,加快推进智能化建设,推动智能化技术与煤炭产业融合发展,促进煤炭工业高质量发展。按照省能源局等10厅局印发的《关于加快推动煤矿智能化发展的通知》(吉能煤炭联〔2020〕179号)要求,参照《煤炭工业智能化矿井设计标准》(GB/T51272-2018),力争到2021年底,以吉煤集团所属煤矿为重点,建成2—3个智能化示范矿井;到2025年底,大型煤矿和灾害严重煤矿基本实现智能化,运输、提升、排水、供电、通风、监测监控等生产系统基本实现自动化运行和远程监控;到2035年底,全省煤矿基本实现智能化,基本形成配套的智能化生产、管理体系,智能化开采煤炭产量达到70%以上。

  (十二)持续提升从业人员素质。研究制定职工素质提升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规划,完善安全培训管理制度。逐步构建企校深度融合的培训体系,组织企业技能岗位新招用和新转岗人员参加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逐步实现“入企即入校”“变招工为招生”,促进企业技能人才培养。

  (十三)大力推进“一优三减”。煤矿企业要制定出台“一优三减”实施方案,实现系统优化,减面、减头、减人,按照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井下单班作业人数限员规定(试行)》(煤安监行管〔2020〕38号),严格控制矿井入井总人数和采掘工作面单班作业人数。2021年,所有正常生产建设煤矿要开展生产系统、开拓布局、作业环节和劳动组织优化工作,以后每两年开展1次。积极创建100人以下、50人以下无人少人矿井,力争煤与瓦斯突出、冲击地压等灾害严重矿井全部实现智能化开采,实现无人则安、少人则安,建设“一井一面”、“一井两面”示范矿井。

  (十四)强化安全设备和工艺管理。煤矿企业使用的安全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后做好记录,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落后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各煤矿企业要积极开展煤矿安全生产先进适用技术装备遴选和煤矿安全科技进步企业创建等活动,与科研院所加强重大灾害治理技术交流合作。

  (十五)切实保障安全投入。煤矿企业要建立健全安全投入保障机制,确保矿井安全技术改造资金、安全费用、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建设完善资金投入到位,严格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分管经营、财务负责人以及相应职能部门的责任,保证足额提取、确保需要、预算管理、规范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建立健全煤矿安全投入内部监督和考核制度,确保安全投入取得实效。

  (十六)强化重大灾害治理能力建设。煤矿企业要围绕瓦斯、水、火等重大灾害防治工作,建立由主要负责人负责的煤矿重大灾害治理管理体系和以主要技术负责人(总工程师)为首的灾害治理技术保障体系,每月调度掌握灾害治理情况,并及时根据调度情况合理调整煤矿生产经营指标。坚决落实煤矿瓦斯防治攻坚任务,严格按照《吉林省煤矿瓦斯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吉林省进一步强化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吉煤瓦斯防办〔2019〕3号)要求,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和抽采利用工作,坚持先抽后采、治理与利用并举,强化“以用促抽、以抽保安”的综合治理格局,总结瓦斯防治方面经验和不足,切实解决煤矿企业在瓦斯防治方面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鼓励吉林省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属矿业集团建立综采工作安装回撤、瓦斯抽采打钻、水害探查、巷道修复、设备维修、物料运输等安全、高效的专业化生产服务队伍,推行专业化施工,为其他矿井提供专业化服务。

  (十七)强化劳务派遣管理,规范托管或承包经营。要进一步强化劳务派遣工安全管理,按要求开展井下劳务派遣工的清退、划转工作。2021年底前要逐步取消井下劳务派遣工。按照《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考核定级办法(试行)〉和〈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基本要求及评分办法(试行)〉的通知》(煤安监行管﹝2020﹞16号)和《吉林省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考核定级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吉应急煤矿综合〔2020〕297号)规定,申请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等级考核的矿井,井下不得违规使用劳务派遣工。

  严禁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个人。煤矿实行整体托管或承包生产经营后,应按规定重新取得或者及时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严禁违规再次转包或托管。

  (十八)进一步提升煤矿应急救援能力。各煤矿企业必须认真编制相应的应急预案和演练计划,按要求组织应急预案演练,健全本单位的应急预案体系。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应急知识、自救互救和避险逃生技能的培训活动,使有关人员了解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赋予调度员、安检员、瓦检员、班组长等重大险情紧急撤人权。

  所有煤矿必须有矿山救护队为其服务。煤矿企业应设立矿山救护队,不具备单独设立矿山救护队条件的煤矿企业,应指定兼职救援人员,并与就近的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或联合建立矿山救护队,否则,不得生产。

  七、强化监督检查指导

  (十九)发挥国有煤矿引领作用。吉林省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要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带头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守红线意识,夯实安全基础,健全安全生产组织机构、责任制和管理制度,实施安全生产公开承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提升保障能力,有效防范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每年年底前,吉林省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将本年度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报送省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其它煤矿企业将本年度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报送市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二十)强化指导服务。省应急管理厅根据各产煤市(州)煤矿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具体情况,选派专业能力强,政策水平高的监管干部或省级煤矿安全生产专家,实施分类指导。注重发现先进典型、培育先进典型,及时总结、推广交流先进经验,以点带面,推动煤矿企业深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各产煤市(州)、县(市、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积极开展属地煤矿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服务指导工作。

  (二十一)强化监管监察。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把煤矿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实施情况纳入日常监管监察内容,吉林煤矿安全监察局要会同省应急管理厅、省能源局、省自然资源厅,每年对煤矿上级公司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情况至少监察一次。驻地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站)与市(州)、县(市、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每年联合对独立法人公司(煤矿)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情况至少开展1次监察。检查煤矿企业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重大决策部署等情况。聚焦煤矿企业“关键人”(实际控制人、总经理、矿长、总工程师等)的法定安全生产职责,实现由查企业向查人、查隐患向查责任落实转变;探索重大隐患原因调查机制,实行精准追责问责。

  (二十二)强化社会监督。省应急管理厅、吉林煤矿安全监察局分别设立监督举报电话12350、0431-85954033,按照《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举报处理规定〉的通知》《吉林省安全生产事故和非法违法行为举办核查及奖励办法》(吉政办发〔2014〕3号),鼓励群众举报重大隐患和煤矿企业违法违规行为,重大隐患和煤矿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一经查实,对举办人给予奖励。对于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造成严重影响的,将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安委办〔2015〕14号)要求,纳入“黑名单”管理。对情节严重的,要依法实施联合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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