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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关于印发《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编制导则》的通知(已废止)

关于印发《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编制导则》的通知(已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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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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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环办〔2012〕154号

颁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法律效力:文件通知

应用分类:污染排放与治理类

颁布日期:2012-12-24生效日期:2012-12-24

  备注:本法规已于2021年1月4日被《关于废止、修改部分生态环境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生态环境部令第20号)废止,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为加快建立企业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机制,规范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中的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工作,我部组织编制了《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编制导则》。现印发给你们,作为强化矿山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指导和规范企业编制《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的要求和依据。

  本导则电子版可通过我部网站http://www.mee.gov.cn下载。

  附件: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编制导则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2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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