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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优化社会投资低风险项目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优化社会投资低风险项目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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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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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津住建质安〔2021〕3号

颁布部门:天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建筑安全类

颁布日期:2021-01-29生效日期:2021-01-29

各区住建委,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津政发〔2019〕25号)和《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等十二部门关于印发天津市工程建设项目“清单制+告知承诺制”审批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津住建政务〔2020〕16号)等有关规定,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落实参建单位主体责任,按照工程质量安全差别化管理原则,现就社会投资低风险项目质量安全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促落实参建各方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各区住建委应当督促建设单位落实工程质量安全首要责任,督促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落实相应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严格执行项目负责人授权书制度和承诺书制度,落实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及安全责任。不聘用监理的项目,督促建设单位选派具备同类项目管理经验的技术人员,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工作制度,对项目质量安全实施全过程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责任得到全面落实。

  二、严格落实质量安全风险检查制度

  在社会投资低风险项目施工过程中,各区住建委应当督促建设单位组织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如项目委托监理)对桩基础、主体、装饰装修、幕墙、节能等工程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及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开展质量安全风险技术检查(以下简称技术检查)。技术检查可以和项目施工单位工序自查、监理旁站检查(如项目委托监理)同步实施,具体分为风险识别、检查实施和检查总结三个阶段:

  (一)风险识别

  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根据工程实际,识别施工各阶段质量安全风险,并经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如项目委托监理)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确认。风险识别应在工程开工前完成。

  (二)检查实施

  建设单位组织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如项目委托监理)根据项目识别的质量安全风险,开展技术检查。施工各阶段的质量安全风险检查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工程监理单位(如项目委托监理)项目负责人实施。

  (三)检查总结

  各阶段技术检查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如项目委托监理)撰写形成检查报告,检查报告应如实记录技术检查以及问题整改情况,形成完整记录。在工程竣工验收阶段,各方责任主体应对技术检查报告进行查验。

  三、实行差别化质量安全监督检查

  住建综合执法机构应当对社会投资低风险项目根据工程规模、技术难度等工程风险情况,实施差别化质量安全监督检查。重点抽查涉及工程结构安全,主要建筑材料质量,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参建单位开展技术检查的情况,建设单位落实首要责任及施工单位现场落实质量安全措施的情况等。

  (一)同时满足建筑面积不大于5000平方米、建筑高度不大于12米和不含地下室三个条件的社会投资低风险项目,在主体结构施工阶段,装饰装修工程项目施工前,住建综合执法机构实施一次质量安全监督检查。

  (二)建筑面积超过5000平方米或建筑高度超过12米或含地下室的社会投资低风险项目,在施工过程中,住建综合执法机构实施两次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其中在主体结构施工阶段,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前检查一次,随机抽查一次。

  发现工程参建各方未按规定履行质量安全责任,发生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存在承诺不兑现等行为的,住建综合执法机构应当加大监督抽查频次,依法采取责令整改、行政处罚、信用记录等措施,依法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责任。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优化社会投资低风险项目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津住建安〔2020〕35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2021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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