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分局、综合执法队:
为鼓励社会公众积极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严厉打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保障生态环境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的指导意见》(环办执法〔2020〕8号)和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晋环执法〔2020〕67号),太原市生态环境局和太原市财政局制定了《太原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太原市生态环境局 太原市财政局
2021年2月1日
太原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
为强化社会监督,鼓励公众参与,依法惩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根据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的指导意见》(环办执法〔2020〕8号)和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晋环执法〔2020〕67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发生在太原市范围内,属于本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管处罚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及其线索的举报、受理、奖励以及监督管理。
二、制定原则
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发生在本市境内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举报。举报线索经生态环境部门查证属实做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移送公安机关后,根据本办法规定予以奖励。
三、举报途径
举报人可以通过电话、网络、微信和来信来访等方式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举报环境违法行为,举报方式主要包括:
(一)电话举报:12369;
(二)网络举报: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政府网站;
(三)微信举报:12369环保举报联网管理平台;
(四)来信来访举报:太原市府西街75号太原市生态环境局301室,邮编030002;
(五)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公布的其他举报途径。
四、举报奖励范围
本办法所称举报是指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反映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统称被举报人)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查实可以获得奖励:
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或者存在违反排污许可证行为;
未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污染物处理设施;
新建、扩建或改建的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评审批已开工建设;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动,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投入生产或使用;不落实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项目环保设施未建成、建成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即投入生产使用;
未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或者备案,非法生产、销售、使用、转让、转移、进口、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
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发生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区内,且造成较大影响的;
通过暗管、溶洞、天然裂隙、渗井、渗坑、雨水管道、槽车或者灌注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环境监测数据、在线监控系统弄虚作假、环评文件弄虚作假、粗制滥造行为;
非法贮存、转移、倾倒、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放射性固体废物及医疗废物;危险废物贮存场所未按照有关规定建设、管理,存在环境污染隐患;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认为其他性质恶劣且不易发现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及时举报严重环境违法行为,有效避免了环境重大污染事故发生的其他情形。
五、举报处理
接到举报后,对符合举报范围的,应及时通知涉嫌环境违法行为发生地的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前往查处。必要时,太原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直接前往查处。对于情况紧急、涉及饮用水源等环境敏感性强的案件,或违法行为正在进行、不立即取证可能导致证据湮灭的案件,需立即安排进行现场调查处理。
各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应将查处结果及时反馈,并提供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拘留决定书、刑事案件判决书等相关文书资料。
六、奖励条件
(一)环境违法行为发生地在太原市行政管辖区域内;
(二)举报内容真实、客观,举报人在举报时应提供被举报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生产经者的准确名称、详细地址、存在违法事实以及反映违法事实的文件、图片、影像等资料证据;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经生态环境部门查实;
(三)有奖举报仅限于实名举报。举报人应如实提供真实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信息,因信息不准确造成无法联系到举报人的,视为自动放弃奖励;
(四)环境违法行为经查不属实或与事实有出入;环境违法行为难以确定;环境违法行为不符合行政处罚条件;环境违法行为新闻媒体已曝光;环境违法行为有关部门已经受理或者正在调查的;环境违法行为在限期治理或限期整改期内;以上情形不予奖励;
(五)各级行政机关、执法部门和新闻媒体工作人员,以及生态环境系统工作人员(含聘用人员、服务人员)或者其直系亲属;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利用掌握的环境违法信息,指使他人举报;举报人自愿放弃获得奖励;以上情形不予奖励;
(六)举报的违法行为不属于本办法所列范围内;其他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举报;以上情形不予奖励。
七、奖励方式
举报经查证属实,符合奖励规定的实名举报人,应予以发放举报奖励,奖励方式分为荣誉奖励和奖金奖励。荣誉奖励和奖金奖励可以单独发放,也可以同时发放。荣誉奖励包括颁发奖旗、奖状、奖章、证书等。
八、奖励标准
在符合举报奖励原则的基础上,需要对举报人发放奖金奖励的,给予举报人奖励(含税):
(一)生态环境部门根据举报线索查实环境违法行为,按照行政决定书的处罚额度或刑事案件判决书罚金总额给予举报人奖励,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一、二、三、四、五项规定,处罚20万以下的,奖励0.1万元;处罚20万以上100万以下的,奖励0.2万元;处罚100万以上,奖励0.3万元;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六、七、八项规定,处罚20万元以下的,奖励0.3万元;处罚20万以上100万以下的,奖励0.4万元;处罚100万以上,奖励0.5万元。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九项规定情形的,奖励1万元。
(二)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一、二、三、四、五项规定,公安机关实施行政拘留的,按照行政拘留人数给予举报人奖励,行政拘留3人以下的,奖励0.1万元;行政拘留3人以上的,奖励0.15万元。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取保候审的,按照批准逮捕/取保候审人数给予举报人奖励,批捕/取保候审3人以下的,奖励0.2万元;批捕/取保候审3人以上的,奖励0.3万元;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六、七、八项规定,公安机关实施行政拘留的,按照行政拘留人数给予举报人奖励,行政拘留3人以下的,奖励0.3万元;行政拘留3人以上的,奖励0.4万元;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取保候审的,按照批准逮捕/取保候审人数给予举报人奖励,批捕/取保候审3人以下的,奖励0.45万元;批捕/取保候审3人以上的,奖励0.5万元;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九项规定情形的,奖励1万元。
同一举报事项符合多种奖励情形的,可以叠加计算,但不得超过奖励的最高限额。
九、发放条件
太原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对有奖举报进行认定、审批、通知及奖励发放。具备以下条件可发放奖励:
(一)根据举报人举报线索查办的案件已结案,行政处罚措施已依法实施,罚没款已全部上缴国库;
(二)奖励名单及金额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同级财政部门从当年安排的办案经费中核拨。奖励资金由同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代发;
(三)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以书面形式告知符合本办法奖励条件的举报人前来申领举报奖励,并办理相关手续。
十、发放原则
(一)原则上以银行转账形式发放。举报人应当提供与本人身份相符的银行账户名称、开户银行、账号或银行卡号等信息;
(二)实行"一企一奖"的原则,举报人举报单个企业有多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不累计奖励,按就高原则对应标准计发奖金;
(三)同一违法行为被两人(次)以上举报的,奖励首位举报人(以受理登记时间为准);
(四)两人以上联合举报的,由排序第一人领取奖金,奖金由举报人自行协商分配;
(五)举报人自接到领奖通知之日起60日内,由举报人携带有效身份证件以及银行账号等材料到指定地点办理领奖手续,不得委托他人代领;未按时限办理领奖手续的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奖金的,视为自动放弃奖励。
十一、举报人责任
举报人在举报时应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不得虚假、恶意举报。对捏造虚假事实、恶意诬告,严重干扰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工作的,严重扰乱社会、生产、生活秩序的,生态环境部门将有关证据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二、生态环境部门职责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严格履行保密职责。
(一)对含有举报信息的材料参照秘密文件管理,严格知情范围,不得泄露举报人身份、联系方式等内容。对重大举报案件,材料流转过程中应隐去举报人姓名、住址、联系方式等关键信息,保障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二)有奖举报受理、查处、兑奖过程,不得泄露举报人个人信息及与举报有关的情况。
十三、汇总归档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有奖举报档案,做好汇总统计工作。档案包括∶
举报受理记录或者上级交办单;
(二)举报人提交的举报材料;
(三)行政处罚决定书、法院刑事判决书等;
(四)举报人有效身份证、银行账户名称、开户银行、账号或银行卡号信息等;
(五)奖励标准认定、审批单、奖励通知、奖励发放和领取过程中形成的材料等;
(六)其他材料。
十四、责任追究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况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金;
(二)对举报情况敷衍了事,未认真核实查处;
(三)对环境违法行为推诿拖延、包庇、通风报信影响调查处理;
(四)向被举报者泄漏举报人信息;
(五)违规发放、截留、挪用奖励资金;
(六)工作人员存在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套取资金等行为。
十五、奖励经费来源
举报奖励经费由市级财政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十六、监督管理
太原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太原市财政局对奖励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太原市生态环境局定期向社会公告环境违法有奖举报案件查处情况,接受举报人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十七、附则
本办法由太原市生态环境局、太原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太原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审批表
2.太原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