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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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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43号

颁布部门:重庆市人民政府

法律效力:地方政府规章

应用分类:综合管理类

颁布日期:2021-02-09生效日期:2021-02-09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21年1月18日市第五届人民政府第12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唐良智
  2021年2月9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根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有关规定,经清理,市政府决定对以下政府规章予以废止和修改:

  一、废止

  (一)重庆市居民委员会选举办法(1998年9月14日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6号发布)。

  (二)重庆市城市大桥管理办法(2001年11月2日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19号发布)。

  (三)重庆市政务信息公开暂行办法(2004年6月2日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70号发布)。

  (四)重庆市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2008年10月27日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19号发布)。

  (五)中国(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试行办法(2018年9月17日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22号发布)。

  二、集中修改

  (一)对《重庆市实验动物管理办法》(2006年5月17日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95号发布)的修改。

  将第五条第一款中的“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市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

  将第五条第二款中的“卫生、教育、农业、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等有关部门”修改为“卫生健康、教育、农业农村、生态环境、规划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

  将第六条中的“消费市场”修改为“市场”。

  将第十条修改为:“为补充种源、开发实验动物新品种或者科学研究需要捕捉、利用野生动物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严格审批和检疫检验等,并及时将动物名称、特征、数量及照片等有关资料报市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备案。”

  将第十一条修改为:“对必须进行预防接种的实验动物,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和实验要求进行预防接种,但用作生物制品原料的实验动物除外。”

  将第十二条中的“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和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市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和动物检疫、卫生防疫单位”。

  第十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出售、运输实验动物的,实验动物生产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未申报检疫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处理。”

  将第十六条修改为:“进口、出口实验动物的管理和检疫工作,按照《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有关规定办理。”

  删去第十九条第一款。

  将第十九条第二、三款中的“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市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

  (二)对《重庆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办法》(2019年12月8日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32号发布)的修改。

  删去第八条第三款中的“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由原土地使用权人或者原土地使用权人和土地使用权受让人约定的责任人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

  删去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二十四条。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关政府规章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后,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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