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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连市危险化学品禁止、限制和控制目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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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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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大政办发〔2021〕7号

颁布部门: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危险化学品类

颁布日期:2021-02-03生效日期:2021-04-01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大连市危险化学品禁止、限制和控制目录(试行)》业经大连市第十六届人民政府第九十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2月3日

大连市危险化学品禁止、限制和控制目录(试行)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防范和化解危险化学品系统性安全风险,促进我市化工产业安全健康发展,根据《辽宁省化工园区和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与环保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辽政办〔2020〕18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大连市危险化学品禁止、限制和控制目录(试行)》(以下简称《目录》)。

  一、总则

  (一)监管体系。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各自实际和《目录》要求,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要求,进一步压实责任、健全机制、形成合力,切实强化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职责。

  (二)源头管理。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商务、卫生健康、市场监管、应急管理等相关部门要结合《目录》,在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立项、规划、建设,相关行政许可证照新领、换发、延期、注销和化工装置拆除等关键环节,依法从紧从严实施审查审批。

  (三)企业主体责任。各类危险化学品企业要把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作为安全生产的出发点、落脚点、关键点,结合各自实际,按照“细、严、实”的要求,制定有操作性、针对性的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构建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全员岗位全覆盖的安全责任体系。

  (四)生产经营储存环节。生产、经营、储存《目录》中限制和控制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预防事故、控制事故、减少与消除事故影响的安全设施、设备,并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安全设施、设备正常使用。

  (五)使用环节。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取得使用许可证。无须取得使用安全许可的相关企业、医院、学校等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也应当委托依法取得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单位配送危险化学品,并加强其使用安全管理。

  (六)运输环节。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应执行本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将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终端接入交通运输部门联网联控平台。运输易燃、易爆以及剧毒危险化学品,应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严格城市重点区域、城市主要街路、公路隧道、人流密集场所、高架桥梁、饮用水源地等区域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通行管控。

  (七)危废处置环节。建立部门联动、区域协作、重大案件会商督办机制,形成覆盖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转移、运输、利用、处置等全过程的监管体系。严格落实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安全监督管理责任,科学规划、合理布点危险废物处置企业,加快处置设施建设,消除处置能力瓶颈,减少处置环节风险。

  二、禁止部分

  (一)危险化学品品种禁止。《目录》中《禁止危险化学品目录》(附件1)所列危险化学品,在全市范围内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使用等全环节禁止。国家在特定行业可豁免使用的,从其规定。

  (二)危险化学品项目建设禁止。禁止在化工园区外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除化工重点监控点和提升安全、环保、节能水平及油品质量升级、结构调整以外的改扩建项目)。

  (三)危险化学品运输禁止。划定危化品运输车辆禁、限行区域,具体的禁、限行路线及禁、限行时间以公安、交通运输等相关部门交通管理要求为准。

  三、限制和控制部分

  (一)严格限制和控制危险化学品品种。限制和控制目录按照严格限制和控制区域与其他区域划分为两个部分。在严格限制和控制区域一律禁止危险化学品生产,只允许使用、运输和经营列入《严格限制和控制区域危险化学品目录》(附件2)的品种;其他区域只可以生产、储存、经营、使用和运输列入《其他区域危险化学品目录》(附件3)的品种。

  严格限制和控制区域内允许涉及民生的汽油、柴油、液化石油气、液化天然气、压缩天然气、新型燃料、制冷剂和工业气体(如氧、氮、氩、乙炔)等危险化学品,以及医院、学校、科研机构等使用的危险化学品依照相关规定使用和流通。

  严格限制和控制区域内现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按照国家相关要求,逐步清理、退出或改造。严格限制和控制区域内现有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可以保留,但不得改建、扩建。严格限制和控制涉及《严格限制和控制区域危险化学品目录》品种使用、运输和经营企业的数量。

  未列入《严格限制和控制区域危险化学品目录》和《其他区域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全市范围内只能以符合国家标准的试剂的形式进行流通。

  (二)严格限制和控制高危化学品建设项目。从严审批新建、改建、扩建涉及光气、硝化有机物及工艺、液氨、液氯、硝化纤维素、苯乙烯、乙烯、硝酸铵、丙烯腈、环氧乙烷、氯乙烯等剧(高)毒、易燃、易爆高危化学品建设项目。

  (三)严格限制和控制危险化学品数量。危险化学品企业应严格控制和限制其储存和使用量,控制全市重大危险源总量,化解城市重大安全风险。鼓励危险化学品企业通过技术革新,采用非危险化学品替代危险化学品、危险性低的危险化学品替代危险性高的危险化学品。

  四、附则

  1.《目录》所称严格限制和控制区域,是指大连市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泉水街道、甘井子街道、椒金山街道、周水子街道、机场街道、泡崖街道、中华路街道、南关岭街道)、高新区以内的行政区域;其他区域是指上述所列以外区域。

  2.《目录》中《禁止危险化学品目录》为负面清单,《严格限制和控制区域危险化学品目录》和《其他区域危险化学品目录》为正面清单。《禁止危险化学品目录》列出国家明令禁止的对人类健康和环境造成重大影响、有持久性危害的危险化学品,以及未在我市流通的剧毒危险化学品和爆炸物。

  3.《目录》所称危险化学品生产,是指以该危险化学品为主要中间产品或最终产品的生产。如果在生产过程中出现列入禁止目录中的难以消除的副产物,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妥善处置。

  4.《目录》所称危险化学品企业,是指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危险化学品单位的统称。

  5.《目录》所称危险化学品运输,是指道路运输。

  6.《目录》所称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是指《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中《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2013年版)》的最低年设计使用量。

  7.《目录》所称试剂,是指单一包装单位液体不大于25升、固体不大于25千克包装、气体不大于50升气瓶。试剂根据需要进行储存、使用和运输,但应符合《化学试剂包装及标志(GB15346)》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相关规定。

  8.经营单位无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或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不在本市范围内,其经营范围不受《严格限制和控制区域危险化学品目录》和《其他区域危险化学品目录》限制。

  9.《目录》列举的危险化学品在生产、储存、经营、运输和使用时,还应当遵守国家和省市关于危险化学品的其他规定。涉及需要履行国际公约的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经营、运输和使用,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到相应的部门办理相应手续。

  10.《目录》根据《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编制,《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如有修订,《目录》作相应调整。对不在《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内的其他危险物质,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安全管理。

  11.《目录》有效期2年,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附件:1.禁止危险化学品目录(共230种)

  2.严格限制和控制区域危险化学品目录(共640种)

  3.其他区域危险化学品目录(共1307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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