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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中共银川市委办公室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银川市防灾减灾救灾责任规定》的通知

中共银川市委办公室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银川市防灾减灾救灾责任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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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银党办〔2021〕13号

颁布部门:中共银川市委办公室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事故与应急类

颁布日期:2021-02-19生效日期:2021-02-19

银川市防灾减灾救灾责任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建立健全防灾减灾救灾责任制,推动形成统一指挥、快速反应、高效联动、无缝衔接、合力应对的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格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市县级以上党委和政府及领导班子成员,负有防灾减灾救灾职责任务的党委工作机关、政府工作部门和相关机构及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

  第三条  县级以上党委和政府对本地区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承担主体责任,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成员承担主要责任,其他有关领导成员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
  市、县(区)负有防灾减灾救灾职责任务的党委工作机关、政府工作部门和相关机构及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按照职责分别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条  防灾减灾救灾坚持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
  市、县(区)党委和政府统一领导本地区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各级应急委员会负责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组织指挥和指导协调。各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防灾减灾救灾工作。

  第五条  发生灾害事件(故),所在地的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查明事件(故)发生的原因和经过,制定整改措施。需要进行责任追究的,依照本规定及时启动责任追究程序或者向有关机关提出责任追究意见。

第二章  各级党委和政府责任

  第六条  县级以上党委防灾减灾救灾责任:
  (一)贯彻落实防灾减灾救灾法律法规以及党中央关于加强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区、市党委的部署要求,在统揽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中同步推进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定期研究解决防灾减灾救灾重大问题;
  (二)加强防灾减灾救灾工作部门特别是应急管理部门领导班子和队伍建设;
  (三)推动纪检监察、宣传、机构编制等部门支持保障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严格防灾减灾救灾履职绩效考核和失职责任追究;
  (四)支持人大发挥对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监督促进作用、政协对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民主监督作用,动员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支持、监督防灾减灾救灾工作。

  第七条  县级以上政府防灾减灾救灾责任:
  (一)将防灾减灾救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制定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防灾减灾救灾投入保障机制;
  (二)及时研究部署防灾减灾救灾工作,解决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
  (三)建立健全统一的防灾减灾救灾领导机构,充实和加强工作力量,统筹防灾减灾救灾各项工作,在灾害预警、灾情管理、应急指挥、紧急救援、灾后恢复重建等方面实行统一指挥、统一调度、统一管理;
  (四)提高自然灾害防治能力,组织实施灾害风险调查和重点隐患排查、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修复、地震易发区房屋设施加固、防汛抗旱水利提升、地质灾害综合治理和避险移民搬迁、应急救援中心建设、自然灾害监测预警信息化、自然灾害防治技术装备现代化等自然灾害防治能力建设工程;
  (五)组织有关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引发自然灾害及次生、衍生灾害事故的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和风险评估,定期进行检查、监控,并责令有关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六)建立健全防灾减灾救灾督查考核制度,督促本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单位)和下级人民政府加强防灾减灾救灾工作;
  (七)建立健全灾害事件(故)应急救援体系,组织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自然灾害专项应急救援预案,并按照预案要求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和应急救援,依法依规开展灾害事件(故)调査处理,督促落实问题整改;
  (八)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各级应急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上级应急管理指挥部及同级党委、政府防灾减灾救灾工作重大决策部署;
  (二)研究提出本地区年度防灾减灾救灾管理目标任务,定期召开全体会议,研究并协调解决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安排部署防灾减灾救灾工作;
  (三)统筹指导和综合协调防灾减灾救灾活动;
  (四)推进防灾减灾救灾交流合作。
  各级应急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承担本级应急委员会日常工作,提出需要由本级应急委员会研究解决的问题及相关建议;
  (二)协调解决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中的具体问题;
  (三)负责本级应急委员会会议筹备、组织和会务工作;
  (四)完成本级应急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乡镇(街道)在县级党委和政府领导下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工作,重点做好灾害风险评估、隐患排査、预防、应急知识宣传普及、应急演练及信息报送等工作,协助县级人民政府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根据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要求,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组织开展有关防灾减灾救灾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应急演练,做好防灾减灾救灾工作。

  第十条  各产业园区、工业园区党工委、管委会负责管理区域内的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履行防灾减灾救灾职责。各产业园区、工业园区管委会按照管理权限贯彻落实同级和上级党委、政府关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决策部署;建立健全应急响应机制;协助有关部门开展灾害风险隐患排查治理;负责本领域内各类灾害应急预案的编制以及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教育工作。

第三章  有关部门(单位)责任

  第十一条  党委工作机关防灾减灾救灾工作责任:
  (一)纪检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负责监督查处防灾减灾救灾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负责对有关地方党委和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履行防灾减灾救灾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执纪,必要时启动问责程序;建立健全防灾减灾救灾和灾害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参与和监督灾害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对违纪违法行为依法追究责任。
  (二)组织部门:将防灾减灾救灾法律法规纳入干部教育培训内容;将防灾减灾救灾教育纳入各级党校(行政学院)教育培训体系,提高各级领导干部防灾减灾救灾能力和水平。
  (三)宣传部门:按照及时准确、主动引导的原则和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和新闻发言人制度,保证正确的舆论导向;负责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活动,督促指导新闻媒体做好宣传报道工作;指导协调新闻媒体发布自然灾害预警信息、灾情动态和救灾工作进展情况。
  (四)机构编制管理部门:负责研究审核各相关防灾减灾救灾部门提出的职能配置意见,科学配备防灾减灾救灾部门人员编制。
  (五)网信部门:负责做好社会舆情突发事件应对和处置工作;负责防灾减灾救灾网络舆情监测和引导工作;协助开展防灾减灾救灾网络宣传教育活动。

  第十二条  政府工作部门防灾减灾救灾工作责任:
  (一)应急管理部门:协助本级党委和政府有关负责同志组织处置灾害事件(故),统筹综合防灾减灾救灾工作;负责组织编制综合防灾减灾救灾应急预案和自然灾害类等专项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编制综合防灾减灾规划,指导协调相关部门做好森林和草原火灾、水旱灾害、地震和地质灾害等防治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平台,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依法依规收集、统计、报告灾情及救援救灾工作信息并统一发布;组织开展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统一协调指挥各行业、各领域抢险救援队伍、专家队伍等参与应急抢险救援工作,指导协调转移安置受灾群众;统一协调调动各类抢险救援、救助装备和物资,协调快速下拨抢险救援和救助资金;组织并实施创建综合防灾减灾示范社区工作。
  (二)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指导相关部门编制灾害防治体系建设专项计划;会同有关部门提出灾后重建项目预安排计划报政府研究;积极争取国家、自治区灾后重建项目资金支持;会同相关部门提出动用石油、电力、煤炭等重要物资储备建议,满足应急救灾需要;指导督促油气管道企业做好隐患排险和管道沿线地质灾害监测和防范,切实维护管道设施安全。发生事故灾害后,配合应急管理部门开展先期处置工作。
  (三)教育部门:将防灾减灾救灾知识纳入各级各类学校安全教育内容,组织、指导各级各类学校编制防灾减灾救灾应急预案,每学期至少组织1次紧急疏散避难演练;负责做好灾后学校师生员工的转移安置工作,恢复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指导做好学校灾后重建规划方案及其组织实施工作,确保校舍安全;负责校园防灾减灾救灾知识的普及、教育培训及演练工作。
  (四)科技部门:负责将防灾减灾救灾科技进步纳入科学发展规划和财政计划并组织实施;把自然灾害防治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研究开发纳入科技创新项目支持范围;支持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联合区内外高校科研院所开展防灾减灾救灾技术研发平台建设及关键技术开发应用和成果转化,提升自然灾害防治科技支撑能力。
  (五)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做好行业减灾资源(能力)调查工作,为应对突发事件进行工业产品生产和供给准备,确保发生灾情和突发事故时药品、医疗器械等工业产品的及时有效供应;加大研发力度,制造高科技、高性能的产品,引导企业应用推广经过鉴定的高科技、高性能的防灾减灾救灾产品;组织指导工业企业编制防灾减灾救灾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开展防灾减灾知识的普及、教育培训及演练活动;指导灾区工业企业抢险救灾、停工停产、因灾毁损厂房等灾后恢复重建、复工复产等工作。
  (六)民族事务部门:组织指导各级各类宗教场所编制防灾减灾救灾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开展信教群众自救互救、应急避险知识的宣传普及和疏散演练工作。
  (七)公安部门:组织指导警力调配,对灾区人员转移的空心村庄、集中安置点、医疗救助点等重点部位、重要场所实施警戒,防止人为干扰破坏、群众财物丢失和转移群众回流,维护治安秩序;协调指导派出警力疏导灾区及通往灾区的交通,保障应急救援人员及物资运输车辆畅通;组织调派警力紧急疏散转移群众,解救被困人员,保障受灾人员安全;协调调用警用装备参与执行灾情勘查研判、投送救灾物资和解救被困人员等任务;协助有关部门统计伤亡人员、鉴定死者身份、查明死因,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遇难人员遗体保存和妥善处理等相关工作;依法监督管理境外非政府组织参与防灾减灾救灾公益活动;依法查处制造散布谣言、灾区盗抢等违法犯罪活动。
  (八)民政部门:指导慈善组织依法开展救灾募捐和救助活动;督促、检查养老服务场所、殡葬管理服务场所做好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组织指导社工队伍和志愿者理性有序参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督促指导各地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受灾人员纳入保障范围救助;协调指导受灾地区做好因灾遇难人员遗体的保存、火化工作;负责慈善事业发展政策制定;参与创建综合防灾减灾示范社区工作。
  (九)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将防灾减灾救灾法律法规纳入普法计划,广泛开展普法教育活动;参与防灾减灾救灾相关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监督、指导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采取多种形式为受灾群众提供法律服务。
  (十)财政部门:负责统筹安排防灾减灾救灾经费并纳入年度财政预算;负责筹措抗灾经费,灾后工程修复及群众恢复生产、重建家园、疫病防治等资金的筹集、管理和检查落实。
  (十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防灾减灾救灾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对受灾地区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及时落实失业保险待遇;做好抢险救灾表彰奖励工作。
  (十二)自然资源(林草)部门:组织开展地质灾害风险调查和隐患排查,及时修订地质灾害风险区划并推动实施;开展地质灾害监测预警,及时共享、会商研判和发布预警信息;派出地质专家参与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开展应急调查和应急监测,确定地质灾害发生原因和等级;组织对灾害点现状稳定性开展监测评估,提出防范次生灾害、应急防治措施和人员转移安置建议;组织专业技术力量实施有效的应急治理工程,及时消除险情;履行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行业管理责任,承担森林草原防火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国有林场林区和草原宣传教育、预警监测、督促检查等工作;组织指导国有林场林区和草原扑火专业队伍和半专业队伍建设,服从统一调度,参与防火扑火行动;指导下级林业和草原行业部门及林业生产经营单位建立联防机制,第一时间处置初发火情,力争灭早灭小;指导下级林业和草原行业部门建立森林草原火情、火灾分级响应机制,实现应急处置有效衔接;组织森林草原防灭火科研项目论证、申请和实施,开展防灭火技术研究、推广和应用。
  (十三)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因自然灾害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监测,分析研判事故现场污染状况及趋势变化;参与处置因自然灾害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
  (十四)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制定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管理和维护技术标准及规范,加快推动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及时公开避难场所信息;会同有关部门加快推进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及抗震宜居房改造等工程建设;负责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承担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办公室职责;指导灾区开展灾后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的安全鉴定、修复、重建等工作。
  (十五)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公路、桥梁风险隐患排查,建立动态风险数据库;负责灾害发生时,优先抢通受灾群众疏散、救灾物资、救灾人员运输的通行路线,确保国道和主要省道干线及灾区进出口的交通通畅;支持协调抗灾救灾人员和物资运输;协调提供转移安置群众所需的交通工具;负责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及时发布水上航行安全信息,提醒、指导船舶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和应急避险工作;履行水上搜救职责,组织、协调、指挥水上搜救和船舶防污染应急行动;负责组织编制水上交通安全、道路运输保障、公路桥梁抢险应急预案,建立健全交通运输保障队伍,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十六)水务部门:组织开展日常水情旱情监测,在重要天气过程和河流发生超警戒洪水时加密河流水情监测频次,做好洪水调度预报,及时发布监测预警信息;将水情监测预报系统接入本级应急指挥平台,组织凌汛、旱情、水情会商,实时共享雨情、水情和旱情信息,及时共享工情、险情和灾情等重要信息;组织实施重要河流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洪抗旱调度以及应急水量调度,组织、协调、监督、指导本地区水工程安全度汛;提出重要水库超标准洪水和重大突发事件、蓄滞洪区启用、有关堤防需要弃守或破堤泄洪工作方案;及时派出防汛抗旱专家参与防汛抗洪抗旱应急抢险工作,对洪水可能造成的威胁提出防御措施,提出防洪工程加固措施和重大险情抢险方案并指导实施;配合做好干旱、洪涝灾情统计评估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发挥专业优势和行业优势,做好部门之间、区域之间、军地之间、条块之间沟通协调,积极配合做好防汛抗旱工作。
  (十七)农业农村部门:负责重大动植物疫情预报与防治工作;及时收集、整理和反映农业灾情信息;指导灾后农业生产救灾和恢复工作;指导灾区调整农业结构和动植物疫病防治工作;负责救灾备荒种子、饲料、动物防疫物资储备、调剂和管理;建立健全重大动植物疫情防治专业队伍,定期组织开展农业防灾减灾救灾技术推广和知识宣传培训演练工作。
  (十八)商务部门:负责本行业防灾减灾救灾体系建设,督促落实主体责任;定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编制本系统、本领域地震、防汛、火灾、特种设备等灾害事故应急预案,督促、指导商业零售业企业编制相关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宣传、教育活动;依据灾害预警预报,指导有关地区和部门提前组织充足的耐储蔬菜、肉品等货源,做好生活必需品产销对接,确保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按照应急救援需要,指导有关地区和部门适时投放储备商品,满足灾区群众基本生活需要;根据救灾需要,启动生活必需品市场监测日报制度,加强生活必需品市场监测,准确掌握市场供求和价格变化情况,及时采取保障供应、平抑价格的应对措施;承担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负责指挥部日常工作;编制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演练。
  (十九)文化旅游广电部门:负责文物类旅游景点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保护重点文物安全;会同相关部门做好文化和旅游行业自然灾害风险隐患的排查工作,督促、指导文物类旅游景点编制防灾减灾救灾应急预案,提升防范化解和应急处置水平;监督指导旅游景点应急避难场所建设。
  (二十)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医疗救援、公共卫生应急体系建设;统筹调度医疗卫生资源,及时组织卫生应急专业队伍赴灾区开展医疗救援、卫生防疫、疾病防控和心理救援等工作;编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急救、卫生防疫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医疗急救队伍和卫生防疫专业队伍;开展卫生防疫和急救知识的宣传教育及卫生应急演练。
  (二十一)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与驻银部队建立军地联动机制,协助驻银部队参与抢险救灾工作;负责退伍军人灾后救助和心理援助工作。
  (二十二)审计部门:加强对防灾减灾救灾政策法规和重大决策部署落实情况的审计监督;负责对各级、各部门自然灾害救助款物和捐赠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二十三)外事部门:负责重大灾害发生时国际救援和海外捐赠接收的协调工作;负责银川市境内外国机构和人员救助的协调工作;协助外宣办做好外国媒体采访报道的管理与服务工作。
  (二十四)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协调救灾物资及捐赠物资的产品质量检验技术服务;负责救灾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监督管理,协助有关部门组织救灾药品和医疗器械;负责特种设备的隐患排险和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灾区救灾物资和群众生活必需品价格监督检查;组织开展防灾减灾救灾知识宣传普及、教育培训及应急演练工作。
  (二十五)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督促指导监管企业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督促国有投资企业编制相关应急预案,定期开展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组织开展防灾减灾救灾知识宣传普及、教育培训及应急演练工作。
  (二十六)网络信息化部门:负责统筹、指导电信、移动、联通等通信运营商开展通信应急保障与通讯设施抢修等工作;编制通讯保障应急预案,组织开展通讯保障应急演练活动。
  (二十七)综合执法监督部门:组建本行业应急救援队伍,参与灾害抢险救援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组织开展防灾减灾救灾知识的宣传普及教育工作。
  (二十八)市政管理部门:负责城市内涝防汛体系建设;根据防洪规划做好防洪排水规划;负责监督、检查城市防洪工程的安全运行和城区排涝。定期组织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动态数据库,提高城市防涝调蓄能力和抗灾能力;承担城市内涝防御办公室职责;编制城区防洪排水应急预案;建立健全专业抢险队伍,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工作。
  (二十九)体育部门:负责体育场馆、设施及大型体育赛事的安全管理工作,编制地震、防汛、火灾等灾害应急预案和踩踏事故处置预案;编制公共体育场馆、设施及大型体育赛事“一对一”应急预案;负责灾后体育场馆规划和恢复重建工作;组织开展防灾减灾救灾知识宣传普及工作。
  (三十)园林管理部门:负责编制城市园林火灾、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防治规划;组织开展城市园林火灾隐患排查、林业有害生物调查与治理工作;承担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负责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定期组织开展园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应急演练和应急常识普及工作;承担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技术支撑工作。
  (三十一)投资促进部门:组织开展防灾减灾救灾知识宣传和普及工作;指导、督促招商引资企业做好防灾减灾救灾工作。
  (三十二)金融工作部门:负责建立健全灾害保险制度,逐步形成多层次的灾害风险分散机制,推动地震灾害险、应急救援人员人身险、社区公共安全综合险及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实施。
  (三十三)审批服务管理部门:负责应急能力建设项目及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的审批工作,做好防灾减灾救灾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
  (三十四)扶贫开发部门:负责督促指导贫困村落实防灾减灾救灾责任,组织开展自救互救知识宣传普及、应急疏散演练工作。
  (三十五)信访部门:负责处理由灾害事故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受理受灾困难群众信访工作,督促检查信访事项的办理。
  (三十六)人防部门:负责提供必要的人防工程作为应急避难避险场所;必要时利用人防音响警报器配合发布避灾避险警报。
  (三十七)医疗保障部门:负责指导灾区落实医疗保障政策,保障受灾困难群众基本医疗需求;指导、督促各类定点医疗机构、零售药店编制相关应急预案,宣传普及防灾减灾救灾知识。
  (三十八)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负责组织和协调应急储备粮和瓶装水、方便食品等生活必需品储备的调运工作;根据本级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年度购置计划,负责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根据本级应急管理部门的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出,保障自然灾害类、安全生产类等突发事件急需物资;共享国家战略储备物资和应急储备物资信息,完善应急调运工作机制,及时组织调运;负责组织和协调粮油应急储备和供应加工企业参加救灾工作。

  第十三条  区属市属机构、中央驻银单位和军队等有关机构防灾减灾救灾工作责任:
  (一)气象部门:负责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和信息发布工作;共享气象卫星图像数据、气象监测预报预警和服务信息、气象灾害风险等信息;组织对重大灾害性天气的联合监测、预报工作,提出气象灾害防御措施,为组织防御气象灾害提供决策依据;负责重大活动、重特大灾害事故的气象保障工作;为重特大灾害事故应急处置提供应急气象服务;在本级政府的领导和协调下,及时组织开展森林草原防火灭火、重大干旱灾害和人工影响天气服务;负责雷电监测预警、雷电灾害调查鉴定;承担银川市人工影响天气与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办公室职责,负责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编制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组织开展气象灾害知识宣传普及、教育培训工作。
  (二)地震部门:承担本级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工作,指导和协调本地区日常防震减灾工作;开展震情监视跟踪工作,实时共享震情信息;及时派出专家组参与地震应急抢险救援工作,开展地震现场流动监测、异常核实、烈度调查、研判余震趋势,提出震情研判意见;协助开展地震灾情收集和地震灾害调查评估工作;编制抗震救灾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开展演练。
  (三)银川警备区、武警银川支队:将银川市基干民兵、武警银川支队纳入全市救援力量体系;协调军队、武警和民兵组织参加自然灾害的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负责受灾人员的解救、转移和疏散;抢救、运送重要救灾应急物资;参与处置因灾害事故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四)消防救援部门:负责综合救援队伍体系和能力建设;承担城乡综合性消防救援工作;负责指挥调度相关灾害事故救援行动;负责重要会议及大型活动消防安全保障工作;承担火灾预防、消防监管执法、火灾扑救以及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依法行使消防安全综合监管职能,推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编制地震、防汛、地质、火灾等灾害事故应急抢险救援预案,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开展消防应急演练及火灾应急知识宣传教育工作。
  (五)中国铁路集团兰州有限公司银川办事处:协助做好应急救灾人员购票、进站、上车等相关事宜,紧急情况下协助办理进站“绿色通道”,优先安排应急救灾人员乘坐;发生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应急救灾人员较多、列车难以满足乘车需求的情况下,协调解决救灾人员乘车问题;根据应急救灾物资请车数量和运输清单,调配应急救灾物资运输所需车辆,并组织装车发运。
  (六)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宁夏银川销售分公司、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宁夏银川石油分公司、中国航空油料有限责任公司宁夏分公司:根据灾情发生发展动态,储备充足的汽、柴油和航空燃油;优先保障应急抢险救援车辆、大型抢险机械和民用航空器等装备的油料供应。
  (七)国网银川供电公司:编制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造成的大面积停电应急处置预案;负责因灾害引发的电力中断抢修工作;负责应对重大灾害事故提供电力保障;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八)中国移动银川分公司、中国联通银川分公司、中国电信银川分公司、中国铁塔银川分公司:建立应急通信保障工作机制,及时启动应急通信保障预案,提供应急救援通信保障服务;及时掌握灾区通信基站分布和受损情况,组织抢修损毁通信设施,确保灾区通信快速恢复;做好防灾减灾救灾公益短信发送工作;运用大数据技术,提升应急预警信息发布能力;建立专业救援队伍和救援物资储备库,及时派出应急通信队伍和应急通信车辆赶赴灾区,保障应急通信畅通;快速恢复灾区受损铁塔,同时派发应急发电车,确保通信基站设备供电正常;开通免费报平安电话和寻亲热线,帮助受灾人员与亲友联系;发生地震、泥石流、洪水等灾害致使灾区传输光缆受损严重时,快速建立卫星传输通道,确保灾区与外部通话畅通。
  (九)西夏陵区管理处:负责景区森林草原火灾、山洪灾害等各类突发事件的先期处置工作;负责景区应急避难场所的规划和建设工作;负责景区防灾减灾救灾应急预案的编制以及游客安全常识的宣传、教育工作,保障景区游客人身安全;负责景区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十)贺兰山岩画管理处:负责景区森林草原火灾、山洪灾害等各类突发事件的先期处置工作;负责景区应急避难场所的规划建设工作;负责景区防灾减灾救灾应急预案的编制以及游客安全常识的宣传教育工作,保障景区游客人身安全;负责景区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十一)共青团组织:负责支持引导志愿者等社会力量有序参与抢险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等工作。
  (十二)红十字会:负责协助灾区开展人道主义救助;依法开展社会募捐,管理、接收并分配所接收捐赠款物,并及时向社会公布使用情况;参与灾后重建及社区备灾工作;开展应急救护知识普及与技能培训,组织志愿者和动员群众参与现场救护。

  第十四条  未明确防灾减灾救灾工作职责的部门(单位)按本部门(单位)工作职责做好防灾减灾救灾工作。

  第十五条  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组织实施防灾减灾救灾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措施,定期研究部署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协调解决本行业、本系统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有关部门(单位)分管防灾减灾救灾的负责人应当协助主要负责人,综合协调本行业、本系统的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目标和计划,对本行业、本系统容易引发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的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定期进行检查、监控,并责令有关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班子其他成员应当定期研究部署分管领域的防灾减灾救灾工作,负责分管领域内的防灾减灾救灾工作。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在防灾减灾救灾预防准备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未制定、修订相应的防灾减灾救灾应急预案,或者未按照防灾减灾救灾应急预案要求健全完善相应的组织指挥体系、责任体系、预防与预警机制、应急响应和处置机制的;
  (二)未在城乡规划和建设中合理确定应急避难场所,统筹安排防灾减灾救灾所必需的基础设施和设备的;
  (三)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应急救援队伍、应急物资储备管理调用制度的;
  (四)未对易发灾害的山体、重点河流河段堤坝、病险水库、排洪沟道、危险路段桥梁隧道、排土(渣)场(含电厂灰渣库)和供水、供气、供暖、供电生命线工程等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检查监控,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及时整治的;
  (五)未按要求建立防灾减灾救灾信息系统的;
  (六)未按要求做好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备、设施的日常维护、检测工作的;
  (七)未按要求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做好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教育、应急演练、专业人员培训的。

  第十七条  在防灾减灾救灾监测预警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未汇集储存、分析会商、报告(通报)有关灾害信息的;
  (二)迟报、瞒报、虚报、漏报有关灾害信息,或者通报、报送、公布虚假信息的;
  (三)对目前技术条件下可以预警的灾害,未及时发布警报、采取预警措施、协同有关部门迅速反应的;
  (四)未根据事态发展及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和报告的。

  第十八条  在防灾减灾救灾应急响应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未适时启动有关应急预案和应急响应,及时实施相应的动态监测、情况核查、信息报告(通报)、协调联动和控制保护措施的;
  (二)不服从同级党委和政府或应对重大灾害指挥部及行业主管专项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的。

  第十九条  在防灾减灾救灾应急救援处置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未及时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和防范措施,或者因主观原因处置不当,导致发生次生、衍生灾害的;
  (二)未及时组织开展生活救助、生产自救、恢复重建等善后工作,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三)因处置明显失当,或者擅离职守、逃避责任,导致发生原本可以避免的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或者加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
  (四)不落实整改措施或者弄虚作假、消极应付,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五)未及时拨付、发放救灾资金、物资,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六)截留、挤占、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应急救援资金、物资,或者对应急救援资金、物资管理不善,造成严重毁损浪费或者恶劣影响的。

  第二十条  其他不履行、不及时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影响防灾减灾救灾工作、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应当追究责任。

  第二十一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违反本规定,不履行、不及时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其上级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或者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  在防灾减灾救灾中,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追究责任:
  (一)积极履行职责,但因客观条件的变化和情况紧迫难以准确判断而处置失当的;
  (二)处置失当后,能主动采取措施,有效减少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挽回社会影响的;
  (三)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承担责任,整改取得明显成效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乡镇(街道)党委和政府、村(居)委会及其工作人员的防灾减灾救灾责任追究,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法律法规和规章等对防灾减灾救灾职责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防灾减灾救灾职责因国家和自治区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改革进行调整的,按照调整后的职责确定。

  第二十五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对其工作部门防灾减灾救灾职责另有分工的,按照有关职责分工确定。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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