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EHS平台! 设为首页 收藏
EHS中国 法规首页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2021年劳动节期间特种设备安全和工业产品质量安全有关工作的通知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2021年劳动节期间特种设备安全和工业产品质量安全有关工作的通知

收藏

下载法规

我要纠错

条款摘要

资料来自公开网络,仅提供网友学习讨论使用

原文版权归原版权人拥有

发文字号:市监特设函〔2021〕703号

颁布部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法律效力:文件通知

应用分类:特种设备类

颁布日期:2021-04-28生效日期:2021-04-2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

  2021年是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也是“十四五”开局之年,做好市场监管领域安全监管工作尤为重要。“五一”劳动节临近,各地旅游景区、游乐场所将迎来小长假带来的客流高峰,大量儿童玩具、电子电气等消费品也将迎来“节日热销”。为落实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做好劳动节期间市场监管工作要求,保障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等特种设备安全和重点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营造安全稳定氛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管

  (一)督促使用单位开展全面自查和维护保养。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督促检查本辖区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认真履行安全主体责任,在节前完成对相关设备进行全面检查和维护保养。一是对设备进行隐患排查。重点排查客运索道是否按照要求配齐必要的作业人员;飞行塔类大型游乐设施传动系统、安全防护装置和安全措施是否有效可靠;自控飞机类大型游乐设施气动系统是否安全可靠;旅游观光车辆的行车路线是否符合规定、制动装置是否可靠有效。二是检查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旅游观光车辆等特种设备是否在检验有效期内,如需检验的应当提前向相关检验机构报检。三是切实加强人员教育培训,落实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等安全管理制度,完善应急预案,开展针对性应急演练,一旦发生事故或突发事件,及时做好应急救援。

  (二)督促相关检验机构做好技术服务保障。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督促相关检验机构做好特种设备检验工作,强化检验质量和技术保障。一是根据企业检验需求制定检验计划,合理安排检验日期和检验人员,落实“报检必检”工作要求。二是优先安排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旅游观光车辆等特种设备检验工作,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向使用单位提出整改要求,检验不合格的应当报告当地市场监管部门。三是根据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旅游观光车辆使用单位需要,积极提供咨询服务和技术帮扶,提升使用单位安全管理能力水平。

  (三)认真组织开展专项监督检查。节前和节日期间,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在使用单位自查、检验机构检验的基础上,重点对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旅游观光车辆等特种设备开展明察暗访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使用单位安全管理制度、日常维护保养记录、设备档案资料、应急救援物资人员配备及演练,安全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等。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责令使用单位整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一律停止运营和使用,不得带病运行。

  二、加强重点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监管

  (一)加强节日热销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以节日消费量大的儿童玩具、电子电气、口罩等产品为重点,以城乡结合部、农村地区、校园周边等为重点区域,切实做好风险分析和风险隐患排查,加大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力度。强化对节日特色网售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加强不合格产品的追溯,依法追究生产经营者责任。督促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履行法定义务和责任,加强对平台内经营者的管理,依法承担产品质量责任。严厉打击质量违法行为,加大查处力度,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

  (二)加强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监管。加大烟花爆竹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力度,对不合格产品迅速依法处置,严防流入市场。对抽查不合格企业,加大整改力度,督促落实整改措施,及时组织复查。督促生产企业切实履行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增强质量意识,严格按照标准组织生产。积极配合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工作,加强部门协同,努力形成监管合力。

  (三)严格重点工业品质量安全监管。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围绕涉及人身安全、公共安全、生产安全的重点工业品开展监督抽查,强化抽查不合格企业后处理,防止不合格产品流向节日市场。紧盯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和车载罐体等产品,组织开展生产企业质量安全隐患排查,对排查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督促企业整改,切实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坚决避免因质量安全问题导致公共安全事件。加强电线电缆、防爆电气等产业集聚区、销售集中区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的产品及其生产企业。加大对水泥、钢筋等产品的质量安全监管,重点监管城乡结合地区、农村市场销售的水泥、钢筋等产品,切实保障建材产品质量安全。

  三、加强应急值守,及时应对处置突发事件

  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应急值守,严格执行值班制度,保证通讯畅通。加强舆情监测分析,对群众反映集中、媒体高度关注的质量问题,及时予以回应解决。发生乘客在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上高空滞留等突发事件,以及因产品质量问题导致的公共安全事件时,要立即报告并及时调度组织相关力量实施救援或妥善应对处置。

  总局将在假日前以明察暗访等方式对部分地区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假日期间,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要组织开展一次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旅游观光车辆等特种设备的检查督导和应急救援专家指导工作,并在节后向总局报告情况。

  工作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与总局特种设备局、质量监督司联系。

  联系人:

  特种设备局电梯处 宋伟科 010-82262252,18612254217

  质量监督司工业品处 谭辛鹏 010-82262213,13811758516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2021年4月28日

同地区相关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严重缺陷清单(试行)》的通知
关于商请协助开展2023年氢氟碳化物数据统计调查的函
关于印发《产品碳足迹核算标准编制工作指引》的通知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2024年修订)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24年修订)
能源统计报表制度(2020年)
关于印发《城市功能区声环境质量评价技术规定(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的通知
同专业相关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严重缺陷清单(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养老服务条例》等12件地方性法规和废止《上海市保护和发展邮电通信规定》等6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发布《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清单(2023年本)》的通知(即将废止)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生 活垃圾焚烧厂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发布《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清单(2024年本)》的通知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浙江省 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事项目录(2024年版)》的通知
关于商请协助开展2023年氢氟碳化物数据统计调查的函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公布我省2024年度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经营活动备案企业名单的通知
同行业相关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严重缺陷清单(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养老服务条例》等12件地方性法规和废止《上海市保护和发展邮电通信规定》等6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发布《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清单(2023年本)》的通知(即将废止)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生 活垃圾焚烧厂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发布《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清单(2024年本)》的通知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浙江省 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事项目录(2024年版)》的通知
关于商请协助开展2023年氢氟碳化物数据统计调查的函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公布我省2024年度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经营活动备案企业名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