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EHS平台! 设为首页 收藏
EHS中国 法规首页 省市场监管局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食品生产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规定(试行)》强化智慧监管的通知

省市场监管局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食品生产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规定(试行)》强化智慧监管的通知

收藏

下载法规

我要纠错

条款摘要

资料来自公开网络,仅提供网友学习讨论使用

原文版权归原版权人拥有

发文字号:苏市监食生函〔2021〕63号

颁布部门: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食品药品安全类

颁布日期:2021-03-09生效日期:2021-03-09

各设区市市场监管局:

  《江苏省食品生产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已于2021年2月1日正式施行。为全面贯彻落实《规定》要求,进一步推动深化“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年行动”的开展和有关智慧监管手段的运用,现将有关要求明确如下:

  一、强化组织领导,提高全面认识

  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全面把握《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和总局“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年行动”要求,深刻领会韩正同志在国务院食安委第三次全体会议上强调的“责任追究重点落到企业主责和首责上、落到企业法人上”的要求,继续全面加强督促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工作的组织领导,充分发挥运用大市场监管的职能和手段,多措并举,切实推动企业落实主体责任。要充分认识《规定》对于推动全省食品生产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工作法制化、规范化的重大意义,切实将其作为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推进食品安全治理现代化的重要抓手,抓紧抓好,抓出成效。要将《规定》的宣贯实施作为督促企业落实食品安全领导责任、管理责任、风险管控责任、检验检测责任、食品安全投入责任等重点主体责任的年度要点工作,加强本地区有关工作的细化落实,深化督导推进,形成“主要领导主动关注、分管领导靠前部署、监管部门推进指导、生产企业学以致用”的良好局面。

  二、制定细化措施,推动落到实处

  (一)加强宣传培训。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通过大会宣贯、开展培训、专题解读、开展研讨、示范引领等形式,加强对《规定》的宣传培训,真正将《规定》传达到辖区内每家企业,并将《规定》的有关要求作为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年度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和考核内容,督促企业学习理解到位。

  (二)引导《规定》落地。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结合本地食品生产安全监管工作安排,进一步细化推动落实《规定》的具体措施。要引导企业在学习理解《规定》主要内容的基础上,根据食品类别、生产工艺等特点,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完善有关举措,进一步将落实主体责任工作规范化、体系化。

  (三)强化监督检查。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年度监督检查计划,采取日常监督检查、专项检查、执法检查、飞行检查、体系检查等各种监督检查形式,加强对《规定》落实情况的检查。对未采取相关措施落实主体责任的,可以约谈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并实施重点监督检查。加强监管与处罚的衔接工作,涉及违法违规的,依法依规加大处罚力度,并予以公开曝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加大对相关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责任追究力度,严格实施行业禁入规定。

  三、狠抓工作重点,提升质量效能

  《规定》第四条、八至十三条、第十章分别对《省市场监管局关于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指导意见》(苏市监食生〔2019〕227号)提出的“六个一”进行了深化丰富,讲清了每个“一”应达到的标准和要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结合《规定》有关要求,因地制宜狠抓“六个一”的推进,进一步提升工作重点的质量效能。当前主要重点推进以下工作:

  (一)启用食品安全自查平台。省局组织开发了《江苏省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自查平台》,自2021年开始,全省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自查报告正式实现网上报送及相关数据统一分析利用。平台分企业端和监管端,企业端网址:http://www.jsfda.net/jsspzc/。用户名为本企业SC号,初始密码为spqyzc_2021,企业在首次登录时应同时修改密码。监管端已嵌入《江苏省食品生产监督检查信息系统》中,网址、用户名和密码同监督检查信息系统。

  全省食品生产企业应按照《规定》第十章和附件1、2有关食品安全自查种类、自查频次、自查内容、自查报告时间等具体要求,通过企业端及时提交《江苏省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自查表》、《江苏省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食品安全自查表》(表中包括自查内容、企业整改情况和自查报告),提交步骤分为:提交承诺书(1)-企业基本信息填报(2)-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填报(3)-自查实施记录填报(4)-整改验收填报(5)-自查报告填报(6)-自查报告导出(7)-自查提交归档(8),详细操作见《江苏省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自查平台(企业端)操作手册》(附件1),其中,在平台完成(1)-(6)的步骤后,应将自查报告以PDF格式导出(步骤7),在报告相应签名盖章处完成签名和盖章后,再以PDF格式上传平台,完成上报到属地监管部门的正式提交归档工作(步骤8)。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登录《江苏省食品生产监督检查信息系统》,按照《江苏省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自查平台(监管端)操作手册》(附件2)规定的步骤,即可实现对本辖区所有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自查有关数据的分析利用等管理工作。

  (二)继续抓好监督抽考工作。2021年全省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监督抽考覆盖率要达到100%,合格率达到99%以上。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在完成上述指标的同时,要将监督抽考对象从食品安全管理负责人向企业主要负责人、质量安全管理负责人、生产管理负责人、检验管+理负责人扩展,根据本地区企业规模和人员数量,合理明确企业参与度(参与度=累计参加人数/累计参加企业家数)工作目标,共同促进全省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监督抽考参与度的进一步提高。

  (三)启用食品小作坊日常监督检查系统。已开发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系统的设区市局,请根据省局系统接口规范(附件3)尽快与省局系统对接;没有系统的设区市局请于3月31日前将辖区内食品小作坊基础数据(附件4)报送至省局,由省局统一进行系统初始化设置。后期有新增或注销食品小作坊,县(区、市)局可进行增补修改。预计4月中旬省局将完成所有设区市局食品小作坊日常监督检查系统的初始化设置,届时另行通知正式启用时间。待该系统正式运行后,各设区市局要督促县(区、市)局及时录入食品小作坊日常监督检查数据。肉制品、酒类重点品种食品小作坊每年检查2次,其他品种食品小作坊每年检查1次,当任务未完成时,系统会自动预警提示。

  四、加强督导考核,及时总结成绩

  (一)食品安全自查工作。自2021年启用食品安全自查平台后,全省食品生产企业自查率和自查报告率的考核数据将以平台的实时数据为准(纳入考核指的是常规自查类型)。根据《2021年全省市场监管工作要点细化实施方案》要求,二、三季度末全省食品生产企业自查率和自查报告率应分别达到30%、75%,11月30日前应达到100%。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尽快将食品安全自查平台的使用方法和操作手册告知本辖区所有企业,督促其按照考核进度要求完成食品安全自查工作。其中,季节性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在生产季内尽快完成食品安全自查及平台报送工作。因季节性或者其他原因停产半年以上的,恢复生产时应当组织实施自查并在平台报送,同时应向所在地食品安全日常监管部门报告。自然年度11月30日之前从未有过生产活动的企业,不纳入该年度应自查企业底数。企业常规自查的次数应按照《规定》第六十七条要求进行。

  (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监督抽考工作。2021年食安员监督抽考工作目标为:二季度末,抽考企业覆盖率达40%以上,合格率达95%以上;三季度末,抽考企业覆盖率达70%以上,合格率达98%以上;年底,抽考企业覆盖率达100%,合格率达99%以上。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结合本地工作安排,按照上述考核进度要求完成监督抽考工作。

  (三)总结工作。省局将于三季度末组织拍摄江苏省食品生产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专题片,拟从强化部署落实、强化制度建设、强化监督检查、强化着力重点、强化处罚力度、强化智慧监管、强化能力提升、强化社会共治等八方面全面展示全省市场监管系统推动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落实,推进食品安全治理现代化的成效。请各地市场监管局在推进有关工作的同时注意有关典型素材和典型案例的收集整理工作,省局将适时通知各设区市局上报有关材料,择优纳入专题片拍摄内容。

  工作中如有相关问题,请与省局食品生产安全监管处联系,联系人:彭弘雷,邵进进,崔诚,电话:025-85537780,85537781,85537782。软件公司运维电话:025-83273695。

  附件1、2、4.doc

  附件3.doc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3月9日

下载相关附件

同地区相关
江苏省失业保险规定(2024年修订)
关于印发《江苏省危险废物集中收集体系建设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固体废物全过程环境监管工作意见
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江苏省危险废物全生命周期监控系统上线运行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城市生活与公共用水定额(2019 年修订)
江苏印发《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化工产业结构调整限制、淘汰和禁止目录(2020年本)的通知
江苏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2025年修订)
同专业相关
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七部门印发关于推动制造业绿色低碳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余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环评与排污许可协同审批办事指引》的通知
关于公布《东莞市2025年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的通知
江苏省失业保险规定(2024年修订)
陕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发布《陕西省生态环境厅核发排污许可证的行业企业目录(2025年本)》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开展电力安全治理体系建设专项行动的通知
同行业相关
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七部门印发关于推动制造业绿色低碳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余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清远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宁夏回族自治区绿色建筑发展条例(2025年修订)
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2025年修订)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等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环评与排污许可协同审批办事指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