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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关于加强非煤矿山汛期安全生产切实保障安全度汛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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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内应急字〔2021〕62号

颁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综合管理类

颁布日期:2021-05-31生效日期:2021-05-31

各盟市应急管理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5月26日全国矿山事故警示教育视频会议精神,强化非煤矿山汛期安全生产,有效应对极端天气,切实防范地下矿山透水、淹井、露天矿山边坡垮塌及尾矿库溃坝、泄漏事故,全力保障非煤矿山安全度汛,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周密部署汛期安全生产工作

  根据气象部门预测,今年入汛出现极端天气的风险高、可能性大。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和非煤矿山企业要深刻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应急管理、防灾减灾救灾等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全国矿山事故警示教育视频会议安排部署,扎实做好非煤矿山入汛前安全生产各项工作。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消除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以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周密安排部署非煤矿山汛期安全生产检查,全力排查整治各类安全隐患,确保非煤矿山汛期生产安全。

  二、明确重点,切实加强汛期安全生产检查

  (一)地下矿山。重点检查地表排洪沟、截洪沟是否通畅,矿区范围内是否存在废弃矿井和老旧采空区,地表塌陷区是否存在地表水、大气降水直接灌入井下的情况;检查井口标高是否高于历史最高洪水位1米以上;检查主要泵房是否与批复的安全设施设计一致;检查主要排水设备、排水管路是否符合“三泵两管”规定,是否满足排水能力要求,是否按规定敷设两条独立的电源线路,并引自地面主变电所的不同母线段;对接近水体的地带或可能与水体有联系的地段,是否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原则,是否编制探水设计进行超前探放水等内容。

  (二)露天矿山。重点检查采场排水设备、设施是否完好,封闭圈周围截水沟是否通畅,工作帮和非工作帮边坡是否稳定,是否存在垮塌现象;检查高陡边坡监测系统是否运行可靠,是否存在监测数据异常等情况。重点检查排土场周围截洪沟和排水设施是否完好、可靠,排土场内平台反坡是否符合规定,平台排水沟是否能有效拦截平台表面及坡面汇水,排土场及下游泥石流拦挡坝是否安全可靠等内容。

  (三)尾矿库。重点检查是否对排水井、排水斜槽、排水管、排水隧洞、拱(盖)板等排洪构筑物进行质量检测,排洪系统是否满足泄洪要求,周围山体截洪沟是否通畅,坝体是否存在冲沟、裂缝、渗漏、坍塌等情况,坝体位移、浸润线、干滩、库水位等在线监测参数是否符合安全要求,尾矿库周边山体是否稳定,是否存在违章建筑、违章施工、违章采选作业、违章回采尾砂等影响尾矿库安全的行为等内容。

  三、压实责任,严格落实汛期安全防范措施

  各非煤矿山企业要组织专业技术力量立即开展防汛专项检查,对照检查重点对地下矿山、露天矿山和尾矿库进行全面自查,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立即进行整改。要全面落实防洪防汛主体责任,成立防洪防汛应急组织机构,及时分析研判防洪防汛形势,对受暴雨、山洪威胁存在淹井、溃坝、垮塌、滑坡、泥石流险情的作业区域,要立即撤出、疏散危险区域内作业或其他人员。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对辖区内所有可能受暴雨、山洪、泥石流威胁的非煤矿山企业进行全面检查,对地下矿山存在塌陷区导水和淹井风险、尾矿库存在漫顶和溃坝风险、露天矿山存在坍塌和滑坡风险的矿山企业进行重点检查。要加大执法处罚力度,对不落实防洪防汛主体责任、不按要求和期限整改安全隐患的矿山企业,按上限规定进行处罚,必要时责令停产整顿;对存在淹井、溃坝、滑坡等重大风险隐患的矿山企业,必须立即执行停产撤人措施。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将组成非煤矿山汛期安全生产督查组,对重点盟市、旗县和重点矿山企业进行防汛督查。

  四、及时预警,不断强化汛期应急值班值守

  各非煤矿山企业要加强汛期值班值守,安排检查人员对矿山井下、尾矿库、露天边坡和排土场等重点设施、场所及周边废弃老旧矿井、地表塌陷区、尾矿库和排土场下游可能受威胁的重点区域进行24小时不间断巡视检查。一旦发现险情,要及时启动应急救援预案,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险情扩大和人员伤亡。要落实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储备好应急救援物资及设备,确保出现险情时能够快速有效施救。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和非煤矿山企业要加强与气象、水利等部门的沟通联系,建立相关工作机制,及时准确掌握天气变化情况,及时有效进行预警和处置。要严格落实领导24小时在岗带班、值班和信息报告制度,确保险情发生后立即启动应急响应。

  请各盟市立即将本通知转发至各旗县应急管理局及辖区所有非煤矿山企业。

2021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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