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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加强精细化工企业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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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颁布部门:四川省应急管理厅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综合管理类

颁布日期:2021-05-20生效日期:2021-05-20

各市(州)应急管理局,有关单位、企业: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20〕3号)和《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委厅〔2020〕58号)要求,深入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深刻吸取江苏响水“321”、宜宾恒达“712”等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精细化工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精细化工建设项目安全准入

  (一)严格“三同时”管理。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精细化工建设项目新建、改建、扩建应严格按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原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实施,并进入省级人民政府认定的化工园区。涉及重大危险源、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精细化工建设项目,应满足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有关要求,其设计单位资质原则上应为工程设计综合资质或相应化工石化医药专业资质甲级。

  (二)开展反应安全风险评估。精细化工企业应按照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7〕1号),对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和金属有机物合成反应的装置开展反应安全风险评估,未按要求开展反应安全风险评估的精细化工生产装置,一律不得生产。涉及的反应工艺危险度被确定为2级及以上的,要根据危险度等级和评估建议,设置相应的安全设施和安全仪表系统;反应工艺危险度被确定为4级及以上的,在全面开展过程危险分析(如危险与可操作性分析)基础上,通过风险分析(如保护层分析)确定安全仪表的安全完整性等级,并依据要求配置安全仪表系统;对于反应工艺危险度被确定为5级的,相关装置应设置在由防爆墙隔离的独立空间中,并设计超压泄爆设施,反应过程中操作人员不应进入隔离区域。企业要优先通过开展工艺优化或改变工艺路线降低安全风险。

  (三)加强首次工艺管理。精细化工建设项目涉及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必须在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的基础上逐步放大到工业化生产;严禁采用未经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且未经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可靠性论证的化工工艺从事生产活动;工业化试验阶段必须进行危险与可操作性分析以及安全仪表完整性评估。鼓励化工企业建设满足现有国家、行业安全标准要求的中试和工业化试验场所。

  二、提升精细化工企业现场安全水平

  (四)提高自动化控制水平。精细化工企业涉及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以及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应装备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的自动化控制系统。涉及毒性气体、剧毒液体和易燃气体的重点设施,必须设置紧急切断装置。构成一级或二级重大危险源,必须装备紧急停车系统;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或二级重大危险源,必须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鼓励对手动加料系统进行自动化改造。

  (五)严格作业现场安全条件。不符合外部安全防护距离要求的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不允许投入使用。禁止在具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粉尘爆炸危险性、中毒危险性的厂房(含装置或车间)和仓库内设置办公室、休息室、外操室、巡检室。涉及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的场所必须按国家标准设置检测报警装置。爆炸危险场所必须按国家标准安装使用防爆电气设备。

  (六)控制作业现场人数。具有爆炸危险性的生产、储存装置区因操作需要必须配备操作人员、巡检人员的车间、区域内人数总量原则上不得超过9人。生产、储存装置区确因建筑物开间较大,现场作业人数达9人及以上的岗位区域应采用自动化改造、实施物理性安全隔离(增设抗爆墙)等方式减少现场停留人员,并满足安全疏散要求。涉及硝化、加氢、氟化、氯化等重点监管化工工艺及其他反应工艺危险度2级及以上的生产车间、区域,同一时间现场操作人员控制在3人以下。检维修作业时,同一作业平台人员不得超过9人,受限空间人员不得超过3人。

  三、提高精细化工企业安全管理能力

  (七)建立双重预防机制。精细化工企业要参照《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导则》,开展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分析评估安全风险,制定切实有效的管控措施,全面排查事故隐患,实现治理闭环管理。重大安全风险应填写清单、汇总造册,报告属地县级应急管理部门。要依据安全风险类别和等级建立企业安全风险数据库,绘制企业“红橙黄蓝”四色安全风险空间分布图。

  (八)提高从业人员素质。精细化工企业应配备满足专业和能力需求的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新入职的精细化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主管生产、设备、技术、安全的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具备化学、化工、安全等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新入职的涉及重大危险源、重点监管化工工艺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操作人员必须具备高中及以上学历或化工类中等及以上职业教育水平,新入职的涉及爆炸危险性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的操作人员必须具备化工类大专及以上学历。

  (九)加强过程安全管理。精细化工企业要严格执行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3〕88号)的有关要求,全面提升化工过程安全管理水平。对工艺技术变更、设备设施变更必须经危险与可操作性分析后由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变更设计。严禁随意变更生产过程的工艺参数。

  (十)提升应急处置能力。精细化工企业要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编制应急预案并做好预案的实施。涉及重大危险源、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精细化工企业应按要求将应急预案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进行备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要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加强应急物资储备,切实做好应急准备,提升应急处置能力。

  四、工作要求

  (十一)提高工作认识。各地区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到当前我省精细化工行业快速发展,安全风险急剧增加、失管漏管问题突出的严峻形势,高度重视、落实责任、认真研究、及时部署,制定工作方案,明确专人负责,督促辖区内精细化工企业认真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坚决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十二)摸清企业底数。各市(州)应急管理局要组织辖区内精细化工企业填写《精细化工企业基本情况表》(见附件),并于2021年6月10日前将表格电子版报至应急厅危化处。同时,督促精细化工企业在四川省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监管信息平台(www.scanquan.com.cn)“一企一档”板块中录入有关信息。

  (十三)加强督查考核。各地区要将加强精细化工企业安全监管工作作为2021年重点工作内容,纳入安全生产年度工作考核内容,定期组织开展督查检查,确保工作取得实效。省厅将适时组织开展督导。对由于工作不认真不落实,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将开展“一案双查”,从严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联系人:高理电话:028-86632016

  林兰电话:028-86522643

  邮箱:scwhpdj@163.com

  附件:精细化工企业基本情况表

  四川省应急管理厅
  2021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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