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不断提升特种设备安全治理水平,进一步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以特种设备的高水平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风险监测和隐患排查
(一)动态完善特种设备数据信息。全面核实生产、充装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许可信息,动态掌握生产使用单位安全总监、安全员配备,在用特种设备数量、使用登记和检验检测等情况。督促企业对设备逐台赋码、建档,及时更新特种设备数据信息,对在用特种设备安全风险实施分级管理。
(二)强化风险监测预警。督促企业严格落实“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机制,加大日常监测力度。强化检验检测数据运用,及时开展风险研判。强化检验周期临期、到期设备状态监测和系统预警,及时提示申报检验。发挥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生产专委会作用,加强安全事故分析,科学发布风险提示。
(三)加强隐患排查整治。健全风险隐患“分级负责、挂牌督办、跟踪问效、逐一销号”制度,对排查出的各类风险隐患实行清单化、闭环式管理,通过挂牌督办、约谈、整改、提醒敦促等方式,督促企业按照责任、措施、资金、时限和应急预案“五落实”要求,推动问题整改到位、隐患动态销号。
二、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四)抓实常规监督检查。市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制定生产、充装、使用单位年度常规监督检查计划,确定常规监督检查重点单位名录,并按规定报同级人民政府和省市场监管局。采取“双随机、一公开”“四不两直”等方式,科学高效开展特种设备监督检查,注意不给基层和企业增加负担。对超设计使用年限特种设备、15年以上电梯、20年以上压力容器等,要加大设备抽查比例。严格特种设备资质管理,严查假证、无证问题。
(五)突出专项监督检查。围绕重点工程项目、重要时间节点、大型活动等安全保障需求,对特种设备生产、充装、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专项监督检查。紧盯化工、工贸、燃气等重点领域和人员密集场所,加大专项监督检查力度,严防区域性、系统性风险。
(六)深化证后监督检查。对取得许可证的特种设备生产、充装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强化证后监督检查,年度抽查比例不低于本机关许可单位(或同级行政审批机关特种设备许可单位)数量的25%。将发生过事故、投诉举报多、新取(换)证、自我承诺换证等企业作为监督检查重点,年度抽查比例不低于50%。
三、严格设备使用管理
(七)规范使用登记。督促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依法向特种设备使用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使用登记。整机出厂的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办理使用登记。流动作业的特种设备,向产权单位所在地的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使用登记。移动式大型游乐设施每次重新安装后、投入使用前,向使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使用登记。车用气瓶在投入使用前,向产权单位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使用登记。
(八)从严检验检测。督促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在制造、安装、改造、重大修理过程中,按要求申报监督检验。督促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制定落实检验检测计划,在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及时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申请。督促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时受理,发现重大违法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立即向设备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九)加快老旧设备更新。加大不符合现行安全技术标准的压力容器、锅炉、压力管道,以及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更新改造力度,推动淘汰安全性能差、事故隐患多、节能效果差的落后设备。建立住宅电梯安全评估和更新改造长效机制,支持投入使用年限超过15年、运行故障率高、安全隐患突出、群众更新意愿强烈的住宅电梯更新改造。鼓励实施起重机械自动化、智能化、无人化改造。
四、加强作业人员队伍建设
(十)强化作业人员配备和管理。督促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严格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配备与规模相适应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和作业人员。建立健全作业人员管理制度,严格实行资质管理,完善作业人员档案。加强考试机构监督管理,规范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
(十一)提升作业人员能力素质。督促特种设备生产、充装、使用单位加强对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操作规程和应急处置能力培训,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岗位技能培训每年不少于16学时。探索建立特种设备职业技能评价和人员执业公示制度,支持特种设备技能人才成长,培养职业荣誉感。
五、规范检验检测机构管理
(十二)严格准入管理。规范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首次核准、延续核准、增项核准、变更核准工作,确保具有与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人员场地、仪器设备和管理制度。严格核准工作流程和评审标准,强化鉴定评审专家遴选,确保现场评审质量。
(十三)加强执业监管。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规范化专业化建设,督促完善质量管理体系、加强人员培训,提升检验检测能力。大力整治超范围检验检测、出具虚假报告、“挂证”执业等问题。严格检验检测机构人员资格审查。
(十四)健全退出机制。强化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动态管理,对不能持续满足核准条件仍继续从事检验检测工作的,予以严肃处理,直至依法吊销资质。对存在出具虚假报告等重大违法行为的检验检测机构,实行“黑名单”管理,并公开曝光。
六、严厉打击违法犯罪
(十五)加大执法力度。依法查处非法生产、使用、改造、修理、检验检测特种设备和无证充装,以及制售假冒特种设备资质证件等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严格责任追究,坚决防范只检查不执法、只处罚不整改。对重大违法案件实行挂牌督办、提级办理。
(十六)健全联合执法和惩戒机制。市场监管、公安、应急管理等部门加强协同联动,健全完善特种设备安全案件移送、行刑衔接机制。强化信用监管,严格落实特种设备安全重大违法企业和责任人“黑名单”“信息公示”制度,增强执法惩戒震慑力。
七、加强应急救援处置
(十七)强化应急能力建设。将特种设备重大事故应急预案纳入本级政府应急预案体系,有效保障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警装备、应急救援队伍、应急设施建设等。督促指导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支持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联合建立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承担初期应急救援任务。
(十八)严格事故调查处理。全面落实事故分级调查责任,建立健全提级调查处理制度。依法认定有关单位和人员事故责任,完善责任追究协作机制,严格执行调查报告公开制度。建立事故专项整改方案备案制度,加强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强化事故警示教育组织和评价。对迟报、漏报、谎报、瞒报事故的,一律依纪依法严肃追究责任。
八、夯实基层基础支撑
(十九)建强监察队伍。加强市、县两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专业力量配备,市(州)每万台特种设备至少配备1名A类安全监察员,承担特种设备安全监管职责的市场监管所至少配备2名B类安全监察员。建立健全队伍奖惩激励机制,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专业技术和执法能力培训。
(二十)提升科技应用水平。强化信息化、科技化手段在移动式压力容器、流动作业起重机械、叉车监管和气瓶一体化追溯方面的应用。整合提升特种设备安全工作信息化水平,逐步实现全过程数据自动采集传输、智能辅助决策。支持高等院校和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生产企业联合争创市场监管国家重点实验室和技术创新中心,加大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的应用。
(二十一)营造安全文化氛围。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公益宣传,鼓励各地开展特种设备安全文化科普教育。加强“安全生产月”“特种设备安全日”集中宣传,普及推广特种设备安全和节能环保知识。
九、强化各方责任落实
(二十二)压实属地责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将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有关监管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及时协调解决特种设备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督促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切实履行属地责任,加强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的特种设备安全工作。
(二十三)压实行业管理责任。各级发展改革(能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文化和旅游、应急管理、铁路监管等部门应严格落实“三管三必须”“谁使用、谁负责、谁管理”要求,将特种设备安全纳入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统筹部署、同步检查。强化与市场监管部门信息共享、配合联动,督促指导本行业企业(单位)全面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支持推进老旧设备更新改造升级。鼓励保险公司开发特种设备相关险种,支持投保特种设备安全责任保险。
(二十四)压实专业监管责任。省级市场监管部门统筹负责全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重点组织实施生产、充装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证后监督检查。市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重点组织实施生产单位和使用单位常规监督检查;接受省市场监管局委托,实施生产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证后监督检查。县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重点实施充装、使用单位和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常规监督检查。
(二十五)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坚持监管执法、宣传引导与教育培训并重,督促企业依法履行特种设备安全主体责任,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对特种设备安全工作负总责,按规定配齐配强安全总监、安全员。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安全和节能环保责任制度,加大人、财、物投入力度,着力提高“人防、物防、技防”能力,全面提升特种设备安全水平。